民族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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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7-03-26 点击: 我来说两句
  1997年6月、2001年3月国家关于“九五”、“十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申明确提出三条:
  (一)、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入。
  (二)、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简单三条,就是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改贴息和税收优惠三项政策:
  1、优惠利率
  对少数民族成药生产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比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优惠月息2.4‰(年息2.88%)的照顾,利差由中央银行补贴,从中央银行上交中央财政的营业收入中扣除。
  2、财政贴息:
  国家每年对一个亿的定点生产企业及网点建设技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每年约600万。
  3、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决定: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退返50%;对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国家民委2003年协调省经贸委、财政厅、商贸厅、国、地税等八个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意见》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及51个民贸县中的民贸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执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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