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资委、证监会是在7月6日所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转让办法》)中做出以上规定的。
《转让办法》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模做出了相关规定。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设定时间段和具体的净转让比例,可以使市场对一定时期内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二级市场的最大流通量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进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为确保国有股份转让中出现“私下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迫切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企业内部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及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而且不得低于该平均值的90%。
本次与《转让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受让办法》和《标识管理办法》两个文件。通过《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将能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进口”与“出口”实施有效监管。出台《标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以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上述三个办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并构建起了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动态监管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