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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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有关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7-07-1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优先实行减免杂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措施;对民族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相对提高5%,在同等条件下,民族学校教师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民族乡所在的县示范高中每年在招生计划内,从民族乡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而未达到示范高中分数线的少数民族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1-2名。各地对少数民族学生初中升高中分数加5分录取;报考少数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报考非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凡是回族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对没有清真食堂,又不能回家吃饭的少数民族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助。具体按皖族(1993)044号和滁财综字(93)121号文件关于提高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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