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传统婚姻道德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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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传统婚姻道德浅析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7-07-1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回族人民在其悠久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多彩的文化和鲜明的民族特点,其中包括婚姻道德传统。本文拟对此作一探索。
     由于回族在历史上全族信奉伊斯兰教,因此其婚姻道德的依据是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并从而决定了回族传统婚姻道德与伊斯兰教关于婚姻的教规教法是一致的。

    回族婚姻观的基本精神是入世的,主张凡穆民都要结婚。在《古兰经》和《圣训珠玑》中,有许多这样的训导。婚姻也是回族的一种天经地义的义务。故凡有条件者都应结婚组成家庭,否则,便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和穆圣遗训。因而每个穆民无论处于什么地位,什么样的经济能力,都要勇敢地担起婚姻的担子,绝不能视为畏途而设法逃避。

    回族人民正是在肯定婚姻的前提下,顺理成章地思考了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婚姻道德观念和婚姻道德传统。简单加以概括,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爱情在婚姻中的意义得到肯定和赞扬。依据《古兰经》,回族人民认为依法结婚是一种善功。由于结婚,夫妇可以互相安慰,互相护佑,相亲相爱,相依为命,达到专心向善,保持宗教*守,提高道德修养,从而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社会风气良好,民族延续。

(二)在婚姻关系中,重视善待妇女。回族人把婚姻看成是一种郑重的契约,男女双方均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就妇女的权利而言:1.结婚应征得女方同意。这点,通过回族人缔结婚约的传统程序可以看出。首先是求婚,即由男方或大方向对方正式提出;其次是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这一要求(求婚与允婚均须双方用语言明确表达出来);最后是证婚,要求必须有两个成年人在场听见男女双方的求婚、允婚的语言明示,作证男女双方同意结婚。至于家长,有关心子女婚配的责任和权利,但不能包办强迫成年子女的婚姻。具体规定为:若子女自己选择的配偶,应充分听取双方家长意见,当他们所选不当时,可建议他们解除婚约;若是家长为子女选中的对象,应将对方情况告知子女,并必须征得子女同意,而后才能去清真寺请教长念“依扎布”(意即同意)。回族人结婚,按规定必须举行表示双方同意联姻的宗教仪式,其婚姻才算合平教律而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整个缔结婚约的过程中,并没有忽视女方的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女方的择偶自由权不受父母或男方的强行干涉。2.妇女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定的自主权。例如,在回族婚姻中,男方一般要馈赠女方以适量聘礼。聘礼多寡根据当事人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在教法上没有规定。对于这份聘礼,女方可以自由放弃,女方自己也可以成为接受人。又如,妇女婚后有支配她们自己的珠宝首饰及自己收入的权利。同时,有权继承份额相当于其兄弟份额一半的遗产。3.以很大努力限制多妻制。关于这点,一些人尚存疑义,因为《古兰经》上明文规定,一位男子可以娶四位妻子。对此一规定应作历史的、具体的考察。有理由说这一规定是伊斯兰教的创始人针对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习俗被迫向先前漫无限制的多妻制所作的斗争和所作的一种妥协,而回族在实际婚姻生活中,极少有男子娶四位女子为妻。4.原则上肯定了妇女有离婚的权利。仅此一点,较之“女子必须从一而终”的中国封建传统道德,已有极大的进步。5.妇女有再婚的权利。被丈夫休弃的妇女和死了丈夫的妇女,都可以择偶而嫁,这在《古兰经》中都有明示。6.注意保护妇女的名节。

(三)关于通婚的规定。按回族的传统要求,双方都是穆斯林才能通婚。如遇特殊情况异族也可以通婚,但却以坚信伊斯兰教为前提即非回族一方必须随回族一方信仰伊斯兰教。

(四)回族人民提倡节约办婚事。回族的婚姻虽严肃郑重,礼节较多,但并不奢华。早在本世纪初,就大力倡导节约办婚事,保定西大寺为此树立了“俭可养廉”碑,详尽制定了节约办婚事的章程。其中明确指出:“惟婚姻之道,贵在礼节周全,不贵彩币丰成,此先贤婚姻不论财之义。”并严辞指责了回族婚嫁中的奢侈颓风,同时还作了一些切实的匡正。

    此外,回族人民的讲求礼仪、禁酒和抚老育幼等优良风俗和道德观念,也从一定方面反映了他们的婚姻家庭道德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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