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对浙江公务员、通信、媒体、学校、房地产、IT、物流、家政及家装等十几个行业高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些企业对高温费的发放不到位,而在发放了高温费的企业中,高温费的差距颇大,从80元到上千元不等,相差十倍。(《现代金报》8月5日报道)
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按照我国的相关劳动法规,劳动者如果在超过33℃的高温条件下进行作业,单位或雇主应当向其发放高温津贴。可见,对于劳动者来说,高温权益是一种法定权益,对于单位或雇主来说,则是一种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再加上劳动监督的执行不到位,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异化。一方面,很多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部分群体却在以高温权益为名行部门福利之实。
其一,高温权益异化成为一种私人恩赐。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由于因循了计划经济年代的若干福利制度,在高温津贴的执行上还算比较正常和到位。可是,在不少非公有制企业中,雇主或老板对于劳动者的高温权益熟视无睹,不仅欺瞒、扣发、减少员工们应当享有的高温津贴,而且在高温下仍然要求员工们保持平常的工作强度。
其二,高温权益异化成为一种部门福利。在我国,各级政府一般都颁布了一些关于高温劳动或暑期劳动的指导性文件。由于此类文件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文件中有关高温作业的补助标准常常沦为一纸空文。比如,浙江省规定了“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110元”的补助标准,可一到实际操作中,这一标准总是落得个“几家欢乐几家愁”的结果。没钱没权的单位不得不通过尽量压缩员工的高温费来节省成本,而有钱有权的单位则把高温费当成一种部门福利。由此,我们常常看到,常年奋战在高温烈日下的环卫工人,他们每月的高温津贴仅有区区的每月数十元,而一些不需要晒多少太阳的垄断行业员工,不但每月拿着上千元的高温津贴,而且隔三差五还能领到成箱的饮料、水果等“降温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