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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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7-08-07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八、外商在中国境内己投资3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即可在贵州申报建立投资性公司。

  九、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贵州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对在贵州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为贵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等称号;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十二、对到贵州投资办企业的外省客商放宽户口限制,并对其中投资数额较大的客商子女入学、升学给予照顾。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在贵州各城市实际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引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凡在该企业服务2年以上者,可申办所在城市常住户口,由审批该企业的外经贸部门对企业资质和引进人员服务年限进行审核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人户手续。

  十四、按照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省投资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凭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有关部门要制作“企业收费监督卡”发给企业,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等,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以便监督。收费人员如不签名,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

  十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涉及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办手续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明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并连同办事人员姓名、职务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地点公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凡应办理的必须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说明情况。各地要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实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

  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规定,凡有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

  凡愿在贵州兴办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程序,向当地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即可办理。

  需申报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文件。1.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报告(2份);2.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各10份);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2份);4.省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2份);5.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2份);6.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2份);7.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证明文件(2份);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文件。1.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报告(二份);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份);3.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4.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10份);5.外国投资者签署同意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法定代表或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二份);6.外国投资者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各2份);7.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2份);8.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2份);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办事时限。申报“需申报材料”中第一项,为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申报“需申报材料”中第二项,为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每份批准证书收工本费人民币10元。

  监督电话: 6827145(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乌当区投资指南投资导向

  鼓励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旅游、娱乐、商饮等第三产业和开发性农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各类项目;鼓励引进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区独资、合资、合作或领办乡镇企业和兴办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

  永乐桃园、阿栗杨梅园、东风田园化及"农家乐"为一体的旅游观光农业基地和"情人谷"、"香纸沟"、普渡峡谷原始风光景区建设;百花湖、新天温泉、金螺湖旅游设施建设和"新天乐园"开发建设;新堡民族民间书画、造纸、布依风情等结合的科普旅游开发。

  贵开路、新添路"繁华通道"第三产业的开发建设;新光路口至沿山巷口旧城改造;航天大道、四光路、温泉路、梅兰路、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城市防洪排污系统及4个建制镇中心城镇和7个一般城镇的建设。

  花卉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高新技术产业商品及原材料市场和其他专业或综合批发市场建设;蔬菜、优质米、干鲜果、畜禽、花卉、辣椒、茶叶、中药材等基地建设。

  生物制药、采矿及深加工建材、白刚玉和棕刚玉制品、酿酒、保健品、旅游用品、饮料、机械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农用工业物资、节能设备、环保设备、包装材料、印刷及材料、医疗器械、水利发电等。

  宾馆、饭店、仓库、停车场、文体娱乐、信息通讯、广播电视、医疗卫生、市政环卫、基础教育等。

  结合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柱产业现状,鼓励投资者在汽车零部件、电子原器件、新材料及光、机一体化等领域进行投资。优惠政策(一)投资服务

  l、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凡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和3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项目,项目确定后,由招商办七天内办完全部手续。

  2、对固定经营户,可免费试营业三个月,正式营业时,有关部门三天内办完证照手续。

  3、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期间由区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负责联系、协调各种关系,直至项目落实并建成投产。4、对纳税大户和重点企业,实行区领导联系制度,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重点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二)企业用地

  1.购买荒山荒地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可按"三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办法办理,在不属规划红线内购荒开发,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固定性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

  2.生产性联合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属我区使用国有土地参股、联合的,不另交土地出让金。

  3.外来投资与中央、省。市驻我区企业开展联营,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承包、租赁其场地新办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三)企业税收

  1.对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由财政(区所得部分,下同)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实行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

  2.凡属我区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年缴纳所得税达30万元以上的,由区制定办法,予以优惠。

  3.凡经区乡企局立项。区政府批准的技改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企业可从新增销售收入中于税前据实列支技术发展基金。

  4.利用"三荒"从事开发性农业的,从受益之年起,免征三年农林特产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5.新办的第三产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一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6.外来投资属贫困县资金的,可分回产值、产品、税收、外汇,一般比例为:若全额投资,可分回70%;若共同投资的,另行协商。

  7.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享受优惠待遇。(四)企业规费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和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五)纳税奖励

  1.企业在年度内上交区所得财力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的奖励,并授予企业荣誉匾牌。

  2.企业在年度内上交区所得财力200万元以下,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1%、0.5%的奖励。(六)引资奖励

  对引进区外资金50万元以上到我区进行项目开发的引资者,在资金到位、项目开工时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下同)0.3%的奖励;项目建成投产时再给予0.3%的奖励;最后再按企业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扣除区全额返还所得税的两年)上交所得税区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七)定居落户

  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愿定居我区的,可落户为城镇居民。具体办法是:

  1.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添寨镇、东风镇办企业的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在当地落户,城市人口增容费按公安部门规定标准的10%收取;在朱昌镇、金华镇、水田镇办企业的,城市人口增容费按5%收取;在永乐乡、百宜乡、新场乡、羊昌镇、下坝乡、新堡乡、偏坡乡办企业的,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2.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主及直系亲属落户我区的,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建成投产后,另给予业主2至4个城镇居民落户名额,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供业主安置所聘管理人员。

  3、在我区购买成套商品房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4、在我区的外来投资者其各项政治权利以及评聘职称、评先评模、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安排等一律与本区居民相同。投资方式

  1、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举办外资企业;

  4、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开展来料加工、来料图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

  6、转让先进适用技术;

  7、开发矿产资源;

  8、承包开发荒山、荒坡和水面资源;

  9、依法购买、承包、租赁国内企业,自行经营管理;

  10、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开发经营项目;

  11、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和股权,购置房产;

  12、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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