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民族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
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的《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如教育部的民族教育司,文化部的民族文化司,商业部设有民族贸易处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机构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分别设立了民族委员会和民族宗教委员会等民族工作机构。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机构也设有机关的民族工作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的规定,国家民委的主要任务是:
坚持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进一步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帮助各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大力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
具体职责是:
1、管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和民族识别与少数民族成分的鉴定工作;
2、管理所属民族学院、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编译出版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统计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草拟、研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事宜,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5、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6、调查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参与研究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工作;
7、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8、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
9、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
10、接受和处理各民族人民对民族事务的建议;
11、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民委的业务工作。
地方各级民族事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其职责与国家民委的职责基本类似,只是权限不同而已。
各级人大所属的民族工作机构主要侧重于民族法律的审议、制定和对民族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对民族工作开展调研和指导等。
各级政协所属的民族工作机构,主要是对民族工作开展调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对相关的工作部门给予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