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理解中,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大家都有表达意见和讲道理的地方。
当前还有些拦轿喊冤的群众,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司法行政不公的现象确实存在;另一方面,老百姓对一些地方司法体系缺乏信任,指望用传统的方式上达天听,这是多年来人治的传统造成的,不能一味怪老百姓。
我们需要在法制轨道上畅通民意,尤其是公开、开放地表达民意的权利。上世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我参加了7届人大的讨论,当时有人提出,如果用堵的方法对待公民的意见,阻碍公民表达对政府的看法,这维护不了安定团结,只会使意见积聚起来,其实更加危险。
比如说,我们虽然按照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集会、游行、示威可以被许可,或者必须被允许。结果忽视了集会、游行、示威等表达手段是公民有一项权利,所以实际上任何申请在提出后,都难以通过。我认为,这里的法律条文应再细化,考虑到各种情况,便于指导与操作。
当一个人感到绝望的时候,以最决绝的自戕来表达,对此当然绝对不能放任、鼓励,但也没有什么理由惩罚。把要在公共场合自焚的人抓起来判刑,无疑违背了宽容的精神。
如果某人因为受到冤屈就阻碍交通,占领重要公共设施,甚至到地铁站卧轨,那当然是影响公共秩序。但在公园之类的公共场合进行申诉,能否认定为扰乱社会治安呢?只要他没有损害公共物品,没有妨害其他公民人身自由,说人家扰乱公共秩序,法理上就说不通。有种逻辑认为,只有到没人的地方去申诉和抗议才是合理的,否则就破坏了稳定,这就不合理了。我坚信越是尊重法制的文明政府,对异见者的表达权利越会予以尊重,这是历史潮流。
法律是针以一般性问题的,对于个案需要具体分析,什么造成了过激行为?有时候我们看到伪劣产品的窝点,在工商人员上门查封时,制假者将工商人员打伤,这明显是暴力抗法,应该被处罚。但有时候,某些执法人员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人家一反抗就说成“暴力抗法”这就说不过去了。
第一,我们的《行政诉讼法》有重大缺陷,老百姓只能告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告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当前政府的某些规定是违法的甚至是违宪的,却难于追究,我国对宪法法院的需要非常迫切。第三,我认为当前缺一部《行政诉讼法》,哪些强制行为可以由政府来行使?哪些必须由法院来行使?没有界定必定造成政府的权力没有边界。我们当然不能要毫无威信的“豆腐政府”,但是这种威信必须来自政府自身的守法。第四,法院审判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前一段时间提出的死刑判决权上收最高法院,这是很明智的。除此以外,一些较重要的案件完全有理由实行三审制,目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低下,再加上行政干预的影响,各地都出现了明显枉法的判决,这给社会正义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巨大的。
我想只有真正捍卫宪法的尊严,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让受到伤害的公民有表达意愿和抗议的权利,才能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