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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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的几点说明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7-11-14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的几点说明
(二○○六年五月九日)

夏米西丁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各位代表、各位领导,同志们:

色兰!

        我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现对提交本次代表会议讨论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作以下几点说明,请予审议。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自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以来,中国伊协在本《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下,坚持爱国爱教方针,顺利完成了各项教务活动、外事活动、伊斯兰教学术文化研究和现代伊斯兰教教育,并在引导和推动全国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各族穆斯林群众投身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这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应予肯定。

        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以来的这几年正是我国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本次代表会议的召开正值我国国民经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快改革开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为进一步开创我国伊斯兰教事业的崭新局面,做好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各项工作任务,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讨论审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这次修改的内容虽然不多,但有的很重要,有的事关大局,因此《章程》(修正案)业经2005年9月召开的中国伊协七届三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并同意提交本次代表会议审议。现对这次所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做如下说明:

        第一,关于第三条本会“宗旨”的修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为全国各族人民确定了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已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对《章程》总则的第三条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如《章程》第三条规定:“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作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章程》(修正案)在“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一句后增加了“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一内容;《章程》(修正案)把“发挥桥梁作用”修改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修改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更加体现我国各族穆斯林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拥护和热爱;《章程》(修正案)把“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推动各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修改为:“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我们希望修改后的本会宗旨,与快速发展的社会同步,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更好的发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全国各民族穆斯林一道建设好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

        第二,关于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涉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文字修改

        《章程》第四条规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规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第二十条规定: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三)协调本会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章程》(修正案)把第四条修改为:“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把第十七条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把第二十条(三)修改为:“协调本会与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工作”。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故做如是修改。

        第三,关于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的修改

        随着我国伊斯兰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关怀和指导下,近几年本会的教务活动开展得很好,特别是开展“解经”工作以来,各地伊协和伊斯兰教界人士积极参与编写“新卧尔兹”和讲“新卧尔兹”的活动,使群众受到爱国爱教思想和宗教理论知识的教育。近几年我国有组织的朝觐人数不断增加,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为了进一步做好伊斯兰教务工作,做好朝觐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章程》(修正案)在本会的业务范围中增加了“(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和“(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功课;”两款。把这两项工作写进本会章程意味着这也是对本会意义极为重要并将长期进行下去的工作。

第四,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内容

        考虑到本会会长一般都是由知名宗教人士担任,他既有宗教教务活动,又兼任大量社会职务,任务繁重。因此,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这样有利于协会会务的正常运转,减轻会长的工作压力。

第五, 关于第二十条本会副秘书长“职责”的修改

        《章程》(修正案)对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的规定中就副秘书长的职责做了下列补充:(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这个补充也是根据本会近年来工作量比较大,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是为了更好的做好本会日益繁多的各项会务工作,更好的为各民族穆斯林服务。

        第六,关于第二十一条设立本会“机构”的修改

        《章程》(修正案)对第二十一条做了以下修改和增补:“本会设教务部、国际部、朝觐工作办公室、研究部、编辑部和办公室等业务机构,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机构。”增设朝觐工作办公室与国际部合署办公也是为了解决我国朝觐人员逐年增多、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并为我国朝觐人员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把全国的朝觐工作纳入本会的常年工作。在本条后增补了“本会设教务指导机构-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一款。教务指导委员会的设立十分必要,它对本会的伊斯兰教务工作走上正确的发展轨道起了重要的作用,也对各地伊协教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的几点说明,有不妥的地方请各位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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