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通过,根据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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