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十六条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随时了解最新穆斯林资讯、畅享正宗清真美食
独具当地特色的分站,更权威更贴近生活
C.DUO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