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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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7-11-14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十六条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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