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教法学家及其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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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教法学家及其派别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7-11-14 点击: 我来说两句

艾卜·哈尼法 ·努尔曼

        艾卜·哈尼法·努尔曼是伊斯兰教哈乃斐学派的创始人。约699年,生于库法。曾随著名教法学家罕马德、库法的圣训家阿密尔·本·沙拉希勒·沙尔比以及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等伊斯兰学者学习教法。后在库法为人们解释教法,排解纠纷,成为一位无法官或教法说明官职衔,而受人拥戴的教法阐明者,并有不少人在其帐下学习教法学说。同时,由于他还从事商业活动,有机会接触社会各阶层的习尚与风俗传统,因而他的教法理论较注重实践。晚年因与当时的哈里发政见不合,屡遭迫害。767年殁于巴格达狱中。   

         艾卜·哈尼法的教法思想在伊斯兰教法体系中,属于比较灵活的意见派。他认为,在制定教法时,应着重依据《古兰经》,审慎地引用圣训,重视使用类比,灵活运用“公议”。他强调执行者运用个人意见和判断的价值和必要;主张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不能为经训个别字面意思所约束。他还认为,只有众人共同传述并已得到教法学者普遍承认的圣训,才可以作为立法的依据。但为他所承认的符合上列原则的圣训,为数甚少。此外,他还创立了“择善”的立法原则,意即在经训中虽然找不到依据,但是教法学者认为合理,就可以创制法例。他的法学思想和主张,主要由其学生记录下来,保存于他们的著作中;并以其法学思想为基础,建立了著名的哈乃斐学派。767年逝世。有《大悟》和《目的》两本小册子流传至今。

马立克

        马立克是伊斯兰教马立克学派创始人,麦地那教长,圣训学家。约715年,生于麦地那。曾受业于伊本·什哈比·祖海尔、拉比尔·本·阿卜杜·拉赫曼等当地著名伊斯兰学者。他精通《古兰经》,毕生致力于圣训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对伊斯兰教法学有很深的造诣,是最早尝试编纂伊斯兰教法典的学者之一。他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首先是《古兰经》,其次是圣训。但是,为他所承认的圣训主要是麦地那地区学者们公认的传述。如果在经训条文中找不到可靠的依据时,他同意有限制地使用“类比”和“公议”,并且注重援引麦地那地区的习惯法。他还创立了一项新的立法原则――“公益”,即在经训明文中找不到依据时,可以对公众社会有益为原则立法断案,以补充经训条文的不足。由于马立克的教法体系直接建立在圣训和圣地传统习惯的基础之上,故又被称作圣训派或传述派。795年逝世。   

        他的法学著作《穆宛塔》(又名《圣训易读》)是流传至今最古老  的伊斯兰教法文献,也是由圣训集的形式过渡到法典的最早尝试。  这部著作是他历时40余年,从其一生搜集、整理的10000条圣训  中精选1 700余条,按照教法的形式编纂成书的,包括1000多个  关于审判的惯例,成为由他创立的马立克学派的教法基础。这部著  作中包括的圣训已经得到多数穆斯林教法学家的承认。

沙斐仪

        沙斐仪是伊斯兰教法学家。沙斐仪学派创始人。约767年出  生于巴勒斯坦加沙城,属麦加古来什部落哈申家族。幼年丧父,两  岁时随母迁居麦加。既长,追随教法学家赞齐等人学习教法,曾在  马立克门下攻读圣训,能全文背诵马立克的名著《穆宛塔圣训集》。  后到伊拉克、波斯等地求学,广泛研究麦地那和伊拉克各派学说,  集诸家之长,独创一派。晚年主要在巴格达和开罗从事法学教学,  并著书立说,对伊斯兰教法学的发展起过很大的作用。   

        在制定法例时,他撷取了维护伊斯兰教正统思想的圣训派和  具有自由立法倾向的意见派两家的特点,尊崇《古兰经》、圣训在教  法中的权威作用,兼重“类比”的运用;同时,还有限制地使用“公  议”。在把圣训作为立法依据这一问题上,持慎重和宽容态度,既反  对盲目抵制圣训、乱传滥用圣训以及为了某种目的而擅自假传圣  训等做法,同时又认为,只要是众人传述的,与《古兰经》精神相符  的,或者虽然是少数人传述,但已得到学者们公认的圣训,都可以  作为立法的依据,他采用圣训的范围,大于哈乃菲学派,小于马立  克学派。   

        沙斐仪非常重视伊斯兰教法的实践意义。他在集中精力钻研  教法理论的同时,还深入社会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地接触各阶层人  士,了解各地的风土人情、传统习惯、社会关系以及伦理道德标准  等情况;还考查了各教法学派的理论在实践中的效用,从而认为必  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原则立法。  他的法学理论在伊斯兰教法体系中属于比较温和的一派。820年  逝世。   

        一生著作甚多。《温姆》(《母典》)一书是他的代表作,也是当时  最成熟的教法学作品之一。该书详尽地阐明了伊斯兰教对穆斯林  在宗教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并指出作者与其他教派  学者们的分歧所在,是一部将法例来源、具体的律例和法理知识融  合在一起的综合性教法学著作。《雷沙来》是他最早研究伊斯兰法  理学的专著。共分十章。以不同于意见派和圣训派的中间立场,研  究和论述了教法创制者怎样根据《古兰经》、圣训、“类比”和“公议”  来演绎教法条例的问题。该书被认为是沙斐仪学派的理论基础,也  是研究伊斯兰教法的津梁。

伊本·罕百勒

        伊本·罕百勒是伊斯兰教法学家、圣训学家。罕百里学派创始  人。约780年生于巴格达。他是沙斐仪的学生,多次周游阿拉伯半岛,研究各教法学派的理论,对教法学、圣训学均有很深的造诣。沙斐仪离开巴格达后,他的法学观点日趋保守,逐渐形成自己的派别。他认为,伊斯兰教法唯一不能违背的原则,除《古兰经》外,只有圣训。因此,在制定教法律例时,除严格遵循《古兰经》的字面含义外,应广泛引用圣训;只要认为是正确的,不必考虑其传述系统,均可作为立法断案的依据。他主张严格限制使用“类比”和“公议”来演绎教法,特别反对穆尔太齐赖派的“意志自由”论,抵制将个人意见用于立法;对于在经训条文中无据可依的案例,绝不擅自立法断案。他治学刻苦,立论严谨,曾多次因抵制哈里发的政令而遭到迫害。855年逝世。据说,他死后为他送葬的穆斯林达数十万人。一生著作甚多。著名的《穆斯纳德圣训集》辑录了3万多条圣训。据说这是他从搜集整理的75万条圣训中,经过反复考证、精选而来,得到逊尼派法学家的普遍承认。《论废止和被废止的》和《论理由》亦为伊斯兰教教法的重要文献,但皆已不存。

哈乃斐学派

       哈乃斐学派与马立克学派、罕百里学派、沙斐仪学派合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艾卜·哈尼法·努尔曼,吸收当时流行于伊拉克的各种思想观点,奠定了该派的法学理论基础;后经其学生艾卜·优素福、穆罕默德·本·哈桑·沙巴尼等人的充实、发挥,逐步形成了独立的教法学派。

       该派早期主要以《古兰经》和为数甚少的著名圣训明文作为制定教法的依据,对援引口头传述的圣训,持审慎态度。随着圣训的搜集、整理和编订工作的逐步展开,以及各学派之间相互交流的增多,引用圣训的范围也逐渐扩大。此外,还着重运用“公议”和“类比”,作为创制法规和立法断案的依据;但在无先例可援的情况下,则主张执法者可以从实际出发,根据“择善原则”,即以个人认为最合适的办法进行判断,故又被称为“意见派”。

        艾卜·哈尼法因拒绝同哈里发合作,屡遭迫害,瘐死狱中。后来,穆罕默德·谢巴尼等改变了哈尼法不合作的做法,而得阿巴斯王朝的重用,他们曾分别担任全国最高法官和首都巴格达法官。同时,该派学说对阿巴斯王朝推行的伊斯兰化有利,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得到阿巴斯王朝的支持,一度成为官方奉行的教法,而居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之首。后东经波斯、中亚传至南亚次大陆和中国;西经埃及、马格里布传至安达鲁西亚等地。随着奥斯曼帝国的星期和发展,大量的哈乃斐派学者被委任主管教法;其学说又经小亚细亚传至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和塞尔维亚。现在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突尼斯、印度、巴基斯坦以及中亚、西亚各地均盛行该派学说。中国穆斯林亦大多属于此派。

           该派代表著作有:穆罕默德·谢巴尼的《法例详录》、《大汇集》、《小汇集》、《大行集》、《小行集》、《续补集》,哈肯·沙希德的《教法大全》,赛热赫西的《教法学详释》,马哈茂德·沙利阿的《卫道经解》等。

马立克学派

        马立克学派与哈乃斐学派、罕百里学派、沙斐仪学派合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马立克。该派以《古兰经》为立法基础,除遵行经中律例明文外,还依据经文的正面意思及由正面意思反证而得的意思,创制新的法例。同时,该派认为经内具体律例有限;而经文的原则需以圣训进行解释和补充。但援引圣训则主张以麦地那地区学者们公认的传述为依据。在无经、训明文或圣门弟子言行为根据时,除有限制地使用“类比”和“公议”外,主张在不违反经训精神的前提下可根据当事人或穆斯林集体利益的需要,即照顾“公益”的原则立法断案。这与哈乃斐学派的“择善”原则颇为相似。

  该派产生于麦地那,又强调以经、训为立法的主要依据,因此受到伊斯兰教正统派的推崇和拥护。在希贾兹(一译汉志)、巴士拉等地流传,并一度占主导地位。后来由于阿巴斯王朝重视哈乃斐学派,影响逐渐减弱。目前,该派学说除在沙特阿拉伯的希贾兹以及巴林、科威特、巴勒斯坦等地有信奉者外,主要流传于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利比亚、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尼日尔、马里、尼日利亚和苏丹、乍得等国。该派各个时期的法典和法学著作甚多,较早且具有代表性的有马立克的《穆宛塔》(又译为《圣训易读》),艾赛德的(《穆丹沃纳》)、伊本·哈比卜的《明道教法经》、穆罕默德·欧特比的《欧特比耶教法集》、穆罕默德·本·穆瓦孜的《穆瓦孜耶教法经》。

沙斐仪学派

  沙斐仪学派与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罕百里学派合称为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沙斐仪。该派坚持以《古兰经》、圣训为立法的权威,并重视教法的实践性;在维护阿拉伯半岛传统习惯的同时,照顾其它地区的风俗人情、道德规范;在不违背伊斯兰教立法的基本原则下,因地制宜创制新法例,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情况,使教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该派广泛使用“公议”,有限制地运用“类比”;反对哈乃斐学派的“择善”原则和马立克学派的“公益”原则。同时,放宽了使用圣训的范围,重视各地教法实践的既存传统,创制教法有很大的灵活性。该派学说除流行于阿拉伯半岛的希贾兹地区、伊拉克、埃及、波斯、库尔德斯坦亚美尼亚及中亚细亚等地外,现在阿拉伯半岛西部和南部、索马里、印度及巴基斯坦沿海地区、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颇为盛行。代表性著作有沙斐仪的《温姆》(《母典》)、《雷沙来》(《论文》)与穆泽尼的《教法捷要》。

罕百里学派

  罕百里学派与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合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伊本·罕伯勒。该派主张创制教法必须严格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并认为广泛搜集圣训,可作为教法的补充;不反对“公议”原则,但以运用先知门弟子已有的“公议”为限;认为“类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解决诉讼问题的权宜之计;反对按个人见解创制新法例。在解决经训及前人案例中所未有的教法问题时,主张承认事件属性的现状,不论其合法或非法,在未发现否定的根据时,则维持其现状不变。即所谓“伊斯提斯哈卜(Istshab)”原则。

  由于该派被认为执行教法要求过严,引起其它学派的不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拉迪也对其活动采取限制措施,以致影响了该派在伊拉克一带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基本上奉行哈乃斐派的教法主张,该派影响仅局限于阿拉伯沙漠地区。14世纪,著名学者伊本·太米叶继承罕百里学派教法学思想,反对苏非主义和外来文化对伊斯兰教的影响,提出“回到古兰和圣训中去”的口号,为18世纪出现的瓦哈比派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瓦哈比派在阿拉伯半岛得势后,积极推广罕百里学派的教法主张,使该派又在阿拉伯半岛恢复了活力,并对外界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产生了影响。

  该派主要代表著作有伊本·罕百勒收集、其子阿布杜拉裒辑成书的《穆斯奈德》,艾卜·伯克尔·赫拉勒编着的《大会》,欧麦尔·赫尔基根据《大会》缩写的《教法捷要》以及麦格迪西所作关于《教法捷要》的注释《穆格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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