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道德
理智、纯洁、道德的性爱必然通向婚姻。伊斯兰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守单身。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古兰经》说:“你们应使你们中未成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奴婢成婚。”(24:32)先知号召穆斯林适龄男女:“青年伙伴们,你们谁有能力,就让他结婚。”[1]先知曾驳斥几个门弟子要彻夜礼拜、长年封斋、绝不结婚的想法,强调说:“我比你们更惧怕安拉、更敬畏安拉,但我封斋也开斋,我礼拜也睡觉,我还同一些女人结了婚。这是我的圣行,凡是违反我的圣行的人,不是我的教民。”[2]先知还说:“今世是一种享受,而今世最佳的享受便是善良的妻子。”[3]所以,适龄结婚、反对独身是伊斯兰教的圣行,一个身心健全的穆斯林不可违反圣行。伊斯兰不仅鼓励人们结婚,而且从经济、社会、思想、精神方面为婚姻提供方便,把婚姻作为接近安拉的一种功修。伊斯兰认为,通过婚姻可以实现众多目标:保障人们的神经舒畅和心灵安宁,使人们不至于为遏制性欲而压制自己的神经,使之在纯洁的形式中得到满足;保障人们在心理、神经、精神方面的安静与和谐,不至于因性欲而使自己的情感和意识分崩离析;保障家庭的稳定,使男人和女人不至于成为社会的弃儿,防止被物欲横流所吞噬;保障孩子们的天伦之乐,使他们在家庭的怀抱中享受爱的温馨,不至于产生变态的心理。通过这一切,既满足人的需要,又把人提高到“人”理应达到的尊严与地位。正如歌德[4]所说:“婚姻是一切文明的开端,也是一切文明的顶峰。它使原始的粗野变得温良醇厚。最有教养的人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机会来表现他们的温良醇厚。婚姻必须是牢不可破的。它带来如此多的幸福,任何个别的不幸相形之下都显得微不足道了。”[5]
婚姻道德,具体包括结婚、婚后和离异三个方面夫妻之间应尽的道德义务。
1、结婚条件
婚姻在对伊斯兰教而言,并不是由当事者双方达成的一项交易,也不是双方签订的一种世俗协议,而是由安拉亲自见证并且为首要参与者的一项庄严的、神圣的契约行为。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正当的婚姻契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男女双方都是一神信仰者。安拉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给安拉树配神的妇女,直到她们归信……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给安拉树配神的男人,直到他们归信。”(2:221)先知说:“娶妻一般重视女方的四个特点:资财、门第、姿色和教门。那你应抓住有教门者,否则你就失算了。”[6]男女信仰一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接近,才能有共同的语言,才能产生和保持长久的感情。穆斯林男子可以娶犹太教、基督教的女子,因为伊斯兰教承认所有天启宗教都是合法的信仰。《古兰经》说“归信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5:5)。但是,教法学家主张穆斯林女子不要嫁给持犹太教、基督教信仰的男子,因为一般情况下男子是家庭的主导者,倘若穆斯林女性出嫁,放弃自己信仰显然是叛教行为,而坚持自己的信仰则家庭难以和睦。
没有直系血缘关系和直接姻亲关系。伊斯兰教不仅禁止父母与子女(包括祖父母、曾祖父母辈与孙辈)、兄弟与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辈与侄辈(包括姑侄、姨侄、舅甥)之间结婚,而且禁止有同乳关系的男女婚配;姻亲中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继子与养母婚配,两姊妹同时与一男子婚配,也属于禁止之列。根据《古兰经》规定(4:23),可以说,在伊斯兰的合法婚姻中,既没有近亲婚姻,也没有任何背离人性和人之尊严的因素。
双方自愿。婚配的男女双方必须本着自愿原则选择婚姻对象,家长及监护人不得强迫。非本人同意的婚姻,婚约无效。《古兰经》说:“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年龄尚小的儿女婚姻,父母有权为其做主,但应征求其意见。先知说:“任何再婚妇女,不征得她的同意,便不能强迫她成婚;任何处女,不经她的默默认可,便不能强迫她成婚。”[7]据伊本·阿巴斯传述,有一个处女来告诉先知,她的父亲把她许配给一个男子,她不愿意。先知准许她自由选择她所愿意的男子。[8]当然,少女只要不是愤怒拒绝,而沉默不语,应当视为同意,因为许多少女往往羞于明确表态。
有人作证。男女确立婚姻关系,必须有两个成年的男性穆斯林(或一男二女)出席作证。先知曾说:“没有监护人和两个作证者在场就没有婚姻。”[9]《古兰经》说:“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2:282)这段经文虽然是针对借债立据时而言,但他提出的见证人数标准适用于所有被见证之事。
男方应送一定的聘礼。《古兰经》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愿情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也就是说,女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标准,并视男方的财力状况向男方要求一份聘礼,但也可以自愿放弃这一要求。当然,聘礼只是表示订婚的一种信物,其价值以适当(男方经济条件许可和自愿)为宜,反对以婚姻索取重聘。
另外,为了杜绝非法的秘密的婚姻,也为了对安拉允许的美满婚姻表示庆贺,同时为着鼓励独身男女组织家庭,伊斯兰提倡公开举行婚礼,让婚事家喻户晓,使众人为此高兴。婚礼可以按照各民族的习俗举办,但以不违犯伊斯兰道德和教法为限,倡导庄重简朴,反对铺张浪费。据传,先知曾说:“你们应该公开操办婚事,婚礼应在清真寺内举行,并打鼓助兴。”[10]
2、夫妻义务
夫妻婚后的义务,取决于夫妻关系的性质。《古兰经》对夫妻关系有十分恰当的比喻:“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世界上所有的动物,只有人必须穿衣服,而且善于制作衣服,衣服是人身体的保护、安全、温暖、体面和装饰;与人的身体接触最密切的莫过于衣服:知你的寒暖,知你的饥饱,知你的情绪,知你的心跳。而且,衣服掩盖人的丑陋、人的弱点、人的秘密。同时,要使衣服经常地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人就必须爱护和保养衣服。夫妻之间的尊重、关心、呵护、理解和帮助,莫不如此。未婚男女一见钟情山盟海誓,或者良缘天成欢欢喜喜举办婚礼,都不能保证终身相爱永无变迁。新婚之后的夫妻,每天柴米油盐的生活十分枯燥,没有梦幻般的诗意,没有浪漫的情调;而且人生不顺心的事很多,也许会遇到天灾人祸,例如失业、破产、贫困、疾病等忧愁,或者是亲人别离、冤家路窄、生平愿望求之不得的烦恼,夫妻的恩爱受到考验和磨练。富贵不淫,贫穷不移,行为端正,感情稳定。夫妻的感情如同一棵幼苗的小树,须精心培育施肥灌溉,经得起风雨与寒冷的锻炼,最后才能成材,结出丰硕果实。凡是能熬到白头偕老的金婚和钻石婚,都是双方自觉履行夫妻义务,共同奋斗和努力的成果。夫妻日夜厮守几十年,共同经历许多风浪和艰辛,遵从安拉的天道与人伦,坚守最初的忠诚爱情。夫妻恩爱,老死而无终,今世有爱,后世有情;凭着安拉的恩典,真心相爱的夫妻在后世里,将继续享有在世间积累的爱情[11], 安拉在《古兰经》中启示说:“你们和你们的妻子,愉快地进天园吧! 将有金盘和金杯,在他们之间挨次传递。 天园中有赏心悦目的享受,你们将永居其中。”(43:70-71)
丈夫对妻子的道德义务,主要是引导和帮助妻子共同敬畏安拉,保障妻子各种生活供给,对妻子关心、爱护、牵挂和体贴。先知说:“信德最完美的穆民,便是品德最优秀、最善于体贴家人的人。”[12]先知在外传播安拉的正道,在家庭中和妻子面前,也以安拉的道德规范为行为指南。他对待妻子从来没有发怒的记录,忠心耿耿,深情厚谊。先知对初婚的赫蒂彻圣妻,规劝她归信伊斯兰,真心相爱二十五年如一日,直到老迈送终,而赫蒂彻对先知真心相爱,为他生儿育女,把她全部巨额财富捐赠给先知的传播伊斯兰事业。在赫蒂彻归真之后,先知续娶多妻,都以真诚相爱,互相鼓励和提醒保持夜间礼拜祈祷。先知对他的妻子们说,如果他早晨不按时起床可以用冷水泼他的脸,催他醒来。圣妻中最年轻的是阿伊莎,先知等待她多年,到她成年后才同房,而且还曾带她出外游玩,赛跑,观看阿比西尼亚人的舞蹈。有人曾问阿伊莎:“安拉的使者在家里都干些什么?”阿伊莎回答:“他在家侍候自己的家人。”另一传述,阿伊莎回答:“他在缝补衣服、修鞋子和干其他男人在家中干的活儿。”[13]
善待妻子,最重要的是保护妻子免受后世火狱的刑罚。《古兰经》说:“归信的人们啊!你们应当保护自身和家属,免受那以人和石头为燃料的火狱的刑罚,掌管火狱的是许多粗暴而严厉的天使,他们不违抗安拉的命令,只按照所奉到的命令去做。”(66:6)哈里发阿里解释说:“保护,就是很好地教育全体家属。” [14]所以,丈夫必须给妻子讲述伊斯兰知识,引导和鼓励其坚信伊斯兰,自觉履行各项天命功课,不断培养各种美德,努力成为安拉喜悦的穆斯林,争取双双进入幸福的天园。
善待妻子当然要供应妻子的衣食,保证妻子的生存权。但是,更重要的是感情上的善待。夫妇感情重于物质,超越金钱。丈夫对妻子见面微笑,说话温柔体贴,对她事业鼓励和帮助,同妻子一起承担家务之累,业余时间同妻子谈心、欢笑、购物、散步、旅游。体贴妻子,增进感情,还应主动奉献,善于谦让,改变自己的陋习,努力取悦妻子的欢心,爱她所爱,喜她所喜。遭遇意外天灾人祸,大丈夫能伸能屈。为了妻子安全和舒适,能够吃苦耐劳勇敢坚强。爱妻子,要延及妻子的亲戚和朋友,与妻子的娘家人结成密切亲属关系。即使妻子出现一些问题,丈夫也应原谅。先知说过:“一个男信士不要怨恨一个女信士。如果他讨厌她某些性格,也许他喜欢她身上别的优点。”[15]伊玛目安萨里说,丈夫对妻子要善待,要以好的性格对待她。所谓好的性格对待她,不只是防止她的伤害,而要能忍受她的伤害,要设法限制、容忍他的暴躁和发怒。[16]
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主要是忠诚和顺从丈夫,孝敬公婆,生儿育女,管理家政,维护稳定和幸福的家庭。《古兰经》说:“她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4:25)又说:“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4:34)婚后的穆斯林女子开始了一个新的生活旅程,她的命运和苦乐与丈夫紧密联系,难分难解,丈夫的一切目标是为了家庭的幸福,妻子应当是最顺从他、了解他、支持他的人,应当对丈夫和家庭以自己的牺牲付出巨大的代价,共同生儿育女,照顾老人,维持一个幸福安宁的家庭。妻子对丈夫必须忠贞不二,尊重丈夫对她身体和感情的一切权利,为丈夫显示美容,奉献情感,把与丈夫之间的两性关系作为唯一合法的性爱行为。同时,防止一切可能危害婚姻的行为。
孝敬公婆、养育子女,是妻子义务中很重要的内容。由于孝敬公婆实际上是子女对父母义务的延伸,养育子女则是父母对子女的必然义务,因此属于家庭道德规范的内容。
作为妻子还要管理家庭经济,包括全家生活的经营权和她个人的私人财产权。家庭生活的开支是妻子掌管的范畴,房租水电费、柴米油盐日常饮食流水帐、衣服家具室内用品更新费用、子女学校教育用费、施舍和捐款、过年过节以及亲友往来人情开销,这些杂务都由妻子全权主管。妻子的财产包括她从娘家继承的遗产、个人积蓄的私产、以及她自己劳动所得。根据伊斯兰教法,养育妻子和儿女只是丈夫的责任,妻子没有这个责任,譬如丈夫遇到失业或贫穷,没有权力逼迫妻子拿出她个人的私产养家。但是,妻子可以自愿奉献,这属于妻子对丈夫的施舍性质。如果判决离婚,男方没有权利分享女方的私产。妻子应维护家庭和忠于丈夫的事业。妻子是丈夫的生活伙伴,也是事业的合作伙伴,要自觉维护丈夫个人和家族的和睦、声誉和秘密
当然,家庭中还有许多事,是夫妇双方的责任。伊斯兰没有规定家中的烧饭、洗衣、打扫卫生必须由女人包揽。欧洲人习惯说“家庭是城堡,男子汉是城堡中的国王”,视妻子为家仆、家奴、家族的财产。伊斯兰之前的阿拉伯也是这样。但在1300多年前,伊斯兰宣布了妇女的解放。女子结婚之后,是家庭中的女主人,与丈夫享有平等的地位。家庭中的许多事应当由两人分担,例如洗浆烹调、照顾老人、辅导子女学习、做室内外清洁卫生,两个人可以商量分工,合理安排,共同负责;谁多做一些,都是给对方的施舍,应当获得感激的响应,促进双方感情。
3、离异规则
婚姻是一桩极其神圣的契约,不能徒具形式。伊斯兰教既不接受也不承认任何无实质与无效果的婚姻,反对所谓“名义”或“无意义”的婚姻。只要有婚姻就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婚姻,否则就等于没有。因此,如果婚姻未能发挥其正常功能,当事双方都有权利结束这项契约。
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人将夫妻离异视为儿戏。丈夫稍不高兴,便将妻子休弃。在待婚期间又与之合好,若不高兴再次休弃。如此休弃、合好、再休弃、再合好,致使妻子痛苦不堪。还有人甚至为达到娶新欢之目的,以私通诬蔑妻子,强行离异,迫使妻子放弃既得彩礼(4:20)。伊斯兰教兴起后,出于对妇女人格的尊重,革除了婚姻离异方面的陈规陋习,提出婚姻是一种严肃的誓约和生活结合,不能将离婚当儿戏,并对终结婚姻关系提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则。
夫妻之间不能轻言离异之词。伊斯兰教法规定在妻子一次月经之内休妻三次为非法行为。部分教法学家甚至认为,丈夫倘若连续三次以明确的言辞(书面或口头)表示了休妻之意,那么离异就生效,夫妻继续在一起生活属于非法[17]。所以,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必须冷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能随便以解除婚姻关系的话语赌气。如果双方矛盾难以解决,应请亲友予以调解。《古兰经》说:“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你们应当从男女双方的亲戚中各推一个调解者,如果两个调解者欲加以调解,那末,安拉必使夫妻和睦。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洞悉一切的。”(4:35)。只有反复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者,方能离婚。
当然,婚后男女一方如果发现对方背弃伊斯兰信仰又无悔过之意,或对方患麻风病、癫痫病、艾滋病等无法正常生活且威胁自己生存的疾病,或陷于与其他男女的苟合而不能自拔,或丧失性功能无法与之继续生活,或长期残酷虐待对方,或沉溺于酗酒、赌博、吸毒等严重罪行屡劝不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最好是想方设法解决出现的问题,保持婚姻关系。因为,先知说过:“离婚是合法的,但在安拉看来它是一件丑事。”[18]至于无缘无故地离异,则属于伊斯兰禁止的行为。先知说:“凡无故和丈夫离婚的女人,绝闻不到天园的气味。”[19]当然,无故离弃妻子的丈夫,也同样“绝闻不到天园的气味”。
《古兰经》说:“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它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俩是毫无罪过的,如果他俩未能遵守安拉法度的话。”(2:229-230)也就是说,可挽回的夫妻离异只有两次,如果第三次离异,一般不许复归合好,须待女方与第三者结婚同居后又被休离,再守满待婚期后方能复婚,并须重订婚约,重交彩礼,重行结婚仪式。即便是两次可挽回的离异,也有时间限制。月经妇的待婚期为三次月经期,绝经妇女的待婚期为三个月,孕妇的待婚期以生下婴儿告终,婚后未与丈夫同床的妇女没有待婚期[20]。限期一到,双方就不再有相互等待和制约的权利,可以自由地寻觅自己新的理想配偶,如《古兰经》所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末,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受制期内妻子的生活供给,应由丈夫承担。正式离异之后,如果离异的妻子正值哺育期,在孩子两周岁之前,前夫“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2:233)。无论是可挽回的离异还是不能挽回的离异,已经赠送给妻子的聘礼,男子无权追回;但如果妻子提出离异,允许自愿补偿聘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