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出版张爱玲作品,中国戏剧出版社被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戏剧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万元。据悉,此案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明确否定专家意见。
中国戏剧出版社于2005年2月出版发行了张爱玲的作品《余韵》。2005年3月16日,中戏社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审读处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交了《关于我社收缴〈张爱玲全集〉的报告》,内容为“我社近期出版的《张爱玲全集》,因版权存在争议,我社决定终止以上图书的印刷、发行,并收回已经发行的图书”。而2005年9月9日,中戏社向北京三老堂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发行授权书,委托该公司对外销售《余韵》1400册。
此后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认为中国戏剧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余韵》,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金宏达以研究张爱玲作品的专家身份接受中戏社律师陈鹰和詹翠杰的调查,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发表了专家意见,证明皇冠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的权利不能确定。但经法院调查发现金宏达本人在此前已经以子通的名义和案外人亦清(于清)未经授权出版了《张爱玲文集补遗》一书,并以“张爱玲、子通、亦清、周芬玲”的名义领取了高标准稿费。
法院认为,专家证人作证,专家的身份应保持中立,且专家本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金宏达的行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决定金宏达等人的行为的合法性,故对其专家身份和主张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