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孝道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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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孝道辨析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01-2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鲁格曼训子的经文中的若干教法案例

    伊斯兰教是天道、人道兼顾的宗教。天道以祟拜真主为基础,人道以孝敬父母为根本。故对父母和儿子之间的关系和义务:从《古兰》和《圣训》中演绎出许多教法案例,现仅就鲁格曼训子的四节经文进行浅释:《古兰经》:“我确已把智慧赏赐鲁格曼,(我说)你当感谢真主。感谢的人,只为自己而感谢,孤负的人,须知真主确是无求的,确是可颂的。当日,鲁格曼曾教训他的儿子说:‘我的小子啊!你不要以任何物配主,以物配主,确是大逆不道的。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如果他俩勒令你以你所不知道的东西配我,那么,你千万不要服从他俩,在今世,你应当依礼义而奉事他俩;你应当遵守归依我者的道路,惟我是你们的归宿,我要把你们的行为告诉你们。(三一:12-15)

     经文大意:

    真主在这几节经文中指出:1.哲人鲁格曼是一个廉洁的仆民、真主赐给他高尚的地位;2.指示与父母有关的事宜,并警示以物配主,那是真主不赦的大罪;3.真主告诉我们廉洁的仆人鲁格曼的事情,即真主赏赐他智慧、理性和觉悟。因此,他出言富有哲理,为人师表,令世人受益。

    经文使人缅怀哲人鲁格曼,追忆他训子的忠告,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是谨防否认真主和以物配主,那是极其丑恶的。如《古兰经》指出:“谁以物配主,谁如从天空坠落,而被群鸟夺走,或被大风扫荡到远方。“(二二:31)这充分说明以物配主是真主不赦的丑恶行为。

    经文指示穆圣把鲁格曼劝戒儿子的箴言转告给穆斯林大众,让他们刻心铭记,从中吸取教诲。他告诫儿子以物配主和忘恩负义的危险性时,对儿子的关心和爱护之真情已达到了顶峰。

    他让儿子提高警惕,避免以物配主的危害,“以物配主是大逆不道的行为。”因为它使人倒行逆施,本末颠倒,抛弃造物主而祟拜被造物。因此谁欲在造物主和被造物之间,在普施的主宰和不能听、不能给丝毫利益,也不能替祟拜者抵御灾难的偶像之间平衡关系,毫无置疑,谁就是天下最蠢的人,他业已丧失了理性和智慧,最适合称之为不义者。

经文中鲁格曼嘱咐儿子应感谢施恩者的恩惠,并指出以物配主的丑恶;紧接着又指出一项超出鲁格曼嘱咐的独立的命令,真的,那就是命令孝敬父母,以此昭示以物配主的丑恶,强调廉洁的鲁格曼禁止儿子以物配主的智慧。经文好像在说:尽管我命令人类孝敬父母,关心和善待他两个,并且必须服从他俩。因为他俩为儿子承担了艰辛和困苦。尽管如此,我还是告诫人类,不要在以物配主和悖逆的情况下无原则的服从他俩。在违背造物主的事情上不能服从个人。那么,父子之间的正常关系就是服从与善待,对自己的抚养者而且在抚养中付出辛劳者,施以完善的礼遇。正如《古兰经》指出:“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象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一七:二四)

    如果这种正常的关系有所改变,父母成为以物配主的号召者和悖逆真主的发起者,那么无论他俩怎样威逼也不能听从,更不能响应迷误的呼唤。尽管如此,真主确还用在今世必须善待和孝敬父母结束了经文。即使父母是以物配主者。因为儿子对父母应尽的责任是重大的。父母的不信真主,不能成为否定抚养儿女时所受辛劳的因素,故孝敬父母是必尽的义务。在违背真主的事项中服从才是被禁止的。遵守忠贞的信士之路,才是通向真主喜悦的康壮大道。

    经文降示背景:

    哈非祖·伊本·克西尔在其《经注》中引证:由萨阿德·本·宛戛斯自述自己的事迹说:我非常孝敬我的母亲,当我加入伊斯兰教时,她说:“萨阿德啊,你怎么加入新教?你必须放弃这个宗教!否则,我将绝食,直到死亡,你将因我而受到众人的谴责,人们都称你是‘杀害生母的凶手’。于是,我对她说:“妈妈!你不要这样,我永远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我的信仰。”然后她开始绝食一昼夜,第二天早上,她显得有些疲倦。她继续绝食,又坚持了一昼夜,她显得更加疲倦。我见到如此情景,就来到她身边,对她说:“妈妈!以真主发誓!你是了解儿子的。如果你有一百个灵魂,而后一个一个的出体,我绝对不会因此放弃我的宗教。如果你愿意吃饭,就请吃吧。不愿意吃饭就继续绝食。……”当母亲看到自己的儿子如此坚强,就停止了绝食。然后真主降示了这节经文:“如果他俩勒令你以你所不知道的东西配我,那么你不要服从他俩,在今世你应当以礼义而奉事他俩,你应当遵守归依我者的道路。……”

    经文的精辟内含:

    1.真主命令孝敬父母,然后特别提到母亲,这是普遍之后提特殊的文风,其修辞功能是提高注意力,并表示儿子对母亲应尽的义务重于父亲。关于文中的插入句:“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宰目赫舍利说:“该节插入句的效果是:当真主命令孝敬双亲之际,指出母亲在怀孕和断奶这段较长的时期里,所承受的艰辛和劳苦。专门指出要孝敬母亲,是特别提醒母亲的伟大身份。为此,真主的使者在答复询问:“我应当孝敬谁”时,使者说:“应当孝敬你母亲,然后你母亲,然后你母亲,第四次才说:“还有你父亲。”

    2.真主命令感谢父母的同时,应先感谢真主。如经文所示:“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让感谢主提前表示:真主比父母的身份更重大,感谢主更必要、更应该。因为真主是真正的施恩者,是对众仆广施恩德者。感谢父母是感谢施恩者的一部分。真主是创造人的实质原因,父母是表面原因。故应当使实质原因先于表面原因。

    3.倒装句式(宾语前置),即把本应放于句首的词置于句尾,其修辞效果是限定。如“惟我是最后的归宿”,“惟我是你们的归宿”两节经文中的“惟我”一词从句尾移至句首,严格的限定了该句的意义,即:惟我是归宿,绝不会有其他;众生全归宿于我,没有除外。

    4.经文“在今世”是对当儿子的一大慰籍,使陪伴二老的事情成为易于完成的,时间也是极其短暂的。那只是“在今世”的短暂时刻,转瞬间就会瞬息而过。承担起来并不困难,减轻了思想压力。诗人对今生描述的太好了:心脏的动跳,在向人宣告,生活确切是:分分和秒秒。

    5.效仿先贤。如经文指出:“你应当遵守归依我者的道路。”号召遵行善良者的,追随真主所喜悦的先贤的道路。部分经注学家解释说:“归依真主者”是有所指的是艾布·伯克尔,要效仿他加入正教,坚定信仰,全力以赴地支持真主的使者,促进宣教工作的进度。故事中的萨阿德就是在艾氏的影响下加入伊斯兰教的,并效仿了艾氏的坚强信仰。

正确的结论是:该节经文指古今所有具备良好善德的人。

    经文演绎的教法案例:

    1.对婴儿的哺乳到断奶有两种主张:1.两年;2.两年半。定两年的依据是明文:“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另有一节经文也指出:“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二:233)教法学家马力克,沙非仪和艾罕默德主张此说。依玛目艾布·哈尼法主张:哺乳应当是两年半。其依据是明文:“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月。”他认为:“受胎”一词有两重含义:一、在母腹内,二、在襁褓中。按第二个含义解释:儿子出生后在母亲的襁褓中至断乳期是三十个月,即两年半。但他的两大门生艾布·尤素福和依玛目穆罕默德不同意老师的推断,则与多数教法学家的主张相一致,即哺乳期为两年。这也是对这一教法案例的最终结论。

    2.怀孕期最短的是六个月。教法学家一致认为怀孕期是六个月。这项教法案例是从两节经文中演绎出来的:“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综合两节经文推论出孕期是六个月。阿拉伯人引用如下一个故事注释了此一案例。据传:欧斯曼执政时期,一个女人结婚六个月,生了一个孩子。欧斯里曼追究她的通奸罪。这时伊本·阿巴斯对欧斯曼说:”如果她用《古兰经》和辩论,她必然能辩出理由,即两节经文:1.‘受胎和断乳时期共计三十个月’。2.‘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两节经文的结论是:怀孕期是六个月,断乳期是二十四个月,正好三十个月”。欧斯曼遂收回呈命。阿拉伯人称赞这是一项“杰出的推断”。

    3.父亲侵犯儿子当受处罚吗?多数教法学家主张:儿子无权使父母因侵犯自己而受到处罚和补偿。正如父母诽谤了儿子,不因而受处罚,也不因欠儿子的债而被拘留。其依据是真主曾命令“礼仪侍奉”。如经文所示:“在今世,你应当礼仪侍奉他俩”。因父母处罚儿子,欠儿子债务而拘留父母和因父母诽谤儿子而受惩罚,都不是“礼仪待奉”的行为,而且是否定了礼仪侍奉。同时,父母是儿子生活的原因,儿子充当惩治父母的原因,是不正确的。圣训中也指出“不能因儿子而处罚父亲”的禁令。

    4.在违法的行为中能服从父母吗?教义学家阿俩麦·格尔塔比亚说:“在犯大罪和放弃主命中不能奉行对父母的服从。在教法准许的事项中则必须服从”。由哈桑传述:如果母亲为了关心儿子不让儿子去参加宵礼拜,那么,不要服从。也有许可给不信主而又贫穷的父母钱财补助的经文依据,但同时应用温和的语言感召他两个加入伊斯兰。艾布·伯克尔的女儿艾斯玛的乳娘向她求助,她向先知请示说:“我的乳娘来向我求援,我可以补助她吗”?先知答复说:“可以补助她。”教法学家从上节经文:“如果他俩勒令你以你所不知道的东西配我,那么,你不要服从他俩”中演绎出这些教法案例。正如在以物配主的事项中服从父母是违背教法一样,在所有违背真主的事项中服从也是违背教法的。因为在违背造物主的事项上,不存在服从个人。艾布·伯克尔执致时,向穆斯林发表的第一次演说就制定下了服从上级的原则,他在演说中说:“众人啊!我今天已接任你们的官长,我并不是你们中最优越的人,如果我干得好,你们当支持我;如果我干的不好,你们当纠正我。只要我在你们中服从真主,你们应当服从我;如果我违背真主,你们则不必服从我。”

    5.远奸近贤。经文“你应当遵守归依我者的道路”。指出:应该追随廉洁的先贤,走众信士所走的道路。禁止走与先贤背道而驰,走伪信士和不信主者的道路。另节经文也明确了这一指示:“谁在认清正道之后,反对使者,而遵循非信士的道路,我将听谁自便,并使他入于火狱之中,那是一个恶劣的归宿。”(四:115)因此,必须加入在“认一论”和正信者的旗帜之下,遵循他们的道路,应模仿他们行善,并按照他们的方式行事。诗人说得好:追随先贤多良善,步人异端必遭殃。

    经文的立法哲理:

    真主嘱咐孝敬父母,并命令服从和善待他俩。特别对母亲加以重视和关怀,使母亲的身份重于父亲。因为母亲对婴儿付出了繁重的艰辛劳苦,为了养育儿子成人承受了很多痛苦,那么,有谁比母亲更有资格接受儿子的关心和爱护呢?怜悯慈善的母亲用乳汁养育婴儿,用怜悯滋润他;她把自己的快乐让给孩子;她为孩子的幸福宁肯自己受罪。她曾为哄孩子高兴而疲倦不堪;她为了使儿女像春天花园中的鲜花一样成长而含辛茹苦,为了儿女的安逸舒适,她不知熬过多少个不眠之夜,为给儿女排解恐怖的阴影,消除疾病的痛苦,又曾经有多少个时刻抱着儿女散步于庭内庭外,在艰辛困苦的时候,她为了给儿女慰藉而自己确尝尽了辛苦,了解这一切之后,再违背母亲忤逆不孝,良心上能过得去吗?

母亲对儿女所尽的职责是伟大的,她对儿女的恩惠重大无比。除真主外母亲是婴儿生活的直接原因,若非母亲的保护和关心,若非母亲承担辛劳和痛苦,儿女必得不到养育,人类就无法生存。

    真主已经下达了感谢父母的命令,并命令服从和孝敬他俩,甚至即使他俩是以物配主者。但是真主严格地警戒在迷信和以物配主的事项中无原则地迎合和迁就他俩。“如果他俩勒令你依你所不知道的东西配我,那么,你不要服从他俩”。因为,不能在违背真主的事项中服从个人。故服从父母是以服从真主为条件,是在教法界定的范围之内。在服从上既不能忽视对造物主的分寸,也不能忽视对人的分寸。感谢父母是属于感谢真主的一部分。在不违背真主的事项中,服从父母是属服从真主的一部分。正如《古兰经》所说:“我曾命令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她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六四:15)

    伊斯兰教是法治的宗教,它规定孝敬父母为主命,把孝敬父母提高到主命的高度,在诸宗教的教义中独具首位。静静的思考,细细的品味,会增强对自己所信仰的宗教的热爱和自豪感。
 
 作者:吕金虎  来源:《河南穆斯林》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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