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回归伊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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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回归伊斯兰

来源:中国伊斯兰在线 时间:2008-03-11 点击: 我来说两句

新时期、新形势下伊斯兰思潮的再度勃兴,不仅反映在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中,而且更明显、更直接的是表现在穆斯林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

在国际性泛伊斯兰思潮的影响下,到70年代,许多国家社会中的伊斯兰力量上升,宗教气氛日益变得浓厚起来。科威特等海湾国家的清真寺数量在十年中翻了两番,埃及、土耳其等这些“世俗化”发展较快的国家中也出现了大量新建的清真寺。

在许多国家里,每天到作礼拜的时候,从清真寺的尖塔上就传出高亢、噱亮的唤拜声,一些商店、工厂、银行、学校的活动都要停下来,去参加礼拜。有一位长期居住在中东地区的西方记者观察到,70年代以来,“参力0礼拜的人明显地增多了,每到星期五,工厂、市场、公共场所便没有了生气,人们都到清真寺去了”。他写道,开罗的清真寺每逢星期五都是拥挤不堪,礼拜者只好在寺外的人行道上礼拜。正在值勤的警察会就地铺一块小地毯开始礼拜,礼拜完后又继续执行他的公务。飞机上的乘务员把一条毛巾铺在飞机的过道上做礼拜,网球运动员把球拍放在运动场上然后礼拜,在田里工作的人们脱掉鞋子,跪在几片纸板上礼拜。大学生们在学生宿舍的走廊里集体礼拜。一位礼拜者说:“如果我不礼拜,我的内心就会发慌,礼拜后,我的心就平静了。”另一位礼拜者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被巨大的经济和社会鸿沟分隔开来。但在清真寺里,我们人人在真主面前都是平等的。”

1978年美国总统吉米·卡特访问沙特阿拉伯,当利雅得的国际机场正在一片繁忙的时候,突然从清真寺的宣礼塔传来了唤拜声,军乐队和仪仗队全都放下乐器等东西,跪在停机坪上开始礼拜。第二天,美国报纸登出了这一张奇特的照片,使美国人感到十分惊讶,而沙特人对此却觉得很平常,认为无须大惊小怪。

在文化领域内,人们越来越多地主动去追求“传统的”东西,抵制外来的、特别是西方的文化产品,如西方的音乐和电影、电视节目。各种关于伊斯兰的出版物受到青睐,广播、电视中的伊斯兰节目也多了起来。各类宗教团体和组织不断涌现,这些团体和组织既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的,开展的活动主要是宣教,举行伊斯兰艺术、建筑、科技展览,举办背诵和书写《古兰经》的比赛等。一些国家除了鼓励传统的清真寺教育外,在一般的各类学校中也增设了伊斯兰课程。就连世俗化开始最早的土耳其在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中也规定:“中小学有义务进行伊斯兰教育。”

明显的变化之一是人们服装的改变。战后一段时期内,西方的服装曾很流行,人们把穿着西式服装作为文明和现代化的标志。土耳其、伊朗政府还明令要求人们把传统服装改为西式服装,并规定妇女不得戴面纱。然而,到70年代,在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恢复传统服装成为一股时尚和风潮。男人们戴头巾,蓄胡须,穿长袍,女人也穿上了不暴露身体任何部分的长袍,并蒙上面纱。而且,人们感到惊奇的是,往往是城市里受过现代教育的年轻人,和大学里的青年学生对恢复传统服装最积极最热心。一位西方学者对此感到困惑不解,开罗大学的一个女学生说:“对我们来说,穿西方式的服装不过是一种伪装,而只有穿上了我们的传统服装,才恢复了我们的本来面目。传统服装还可以使我们感到更安全,避免受到异性的袭扰。”

在经济领域中最突出的现象是伊斯兰银行的兴起。按古兰规定,穆斯林是不允许收取利息(“里巴”,riba)的,因为利息被认为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这样就与现代起源于西方的银行制度发生了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7O年代中,在一些国家便出现了“伊斯兰银行”。这类银行在借贷和投资时没有利息往来。这种银行出现后,受到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的的欢迎。在西方式银行与伊斯兰银行并存的情况下,许多穆斯林宁愿选择后者。因此,伊斯兰银行在70年代后期发展很快,在海湾国家、巴基斯坦、埃及、苏丹等地出现了一批有雄厚资金的伊斯兰银行,并发展到一些欧洲城市和东南亚地区。到7O年代末,伊朗、巴基斯坦在政府的推动下,在全国从上到下地实行了金融系统的伊斯兰化。在巴基斯坦的许多银行里,人们能看到挂着这样一些横幅:“谁用正当的手段获得收益,谁就是真主的朋友。”“要以公正待人。”“不能实现自己诺言的人就是没有信仰的人”。

除伊斯兰银行外,有的伊斯兰经济学家甚至提出应该按伊斯兰经济原则对现存的整个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真正的“伊斯兰经济制度”,如实行由国家收取天课税(扎卡特,Zekat),建立符合教法的财产继承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等。 另外,一些伊斯兰经济学家认为,在当代世界经济逐步走向一体化的趋势下,有必要首先加强穆斯林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沙特阿拉伯是这一想法的积极支持者,在70年代末和 80年代初,它每年把自己国民生产总值的 7%(] 978大约为46亿美元)以贷款或赠款的形式用来援助不发达的穆斯林国家。一位在世界银行1作的伊斯兰经济学家马赫布卜·哈克曾发起组织一个有十亿美元的世界穆斯林基金会来帮助贫穷的伊斯兰国家发展经济。他说:“穆斯林国家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是关于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它最基本的来源是《古兰经》和《圣训入一些著名的教法学家通过公议、类比等方式作出的规定,也是伊斯兰教法的来源。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的宗教义务、婚姻、继承、契约债务、饮食禁忌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还规定了对违犯者的处罚。伊斯兰教法中最为人知的是它对犯罪的刑罚,包括对未婚男女的好情实行鞭答,对偷窃、抢劫犯的砍手,对已婚男女通好的乱石击毙,对杀人、叛教罪的斩首等。伊斯兰法的实施多在清真寺执行,而且禁止异教徒观看。

在殖民时期和独立以后一段时期,多数伊斯兰国家都采用了西方式的世俗法律,有些国家只在很小的范围(如某些民事案件中)里仍然保留着传统的伊斯兰法,而有的国家则完全取消了伊斯兰法。70年代中很多国家社会中要求恢复 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一些国家又重新全面或部分实行伊斯兰法,如巴基斯坦、苏丹、埃及、伊朗等。传统 的伊斯兰刑法又被重新引入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科威 特、阿联酋等国在7O年代后宣布成立伊斯兰立法委员会,为 实施伊斯兰法作准备。有的国家在推行某项政策时,也往往 更多地依靠伊斯兰教法权威的支持和帮助。

所有这一切,都在伊斯兰各国社会中创造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宗教环境和气氛,使人们自觉或是不自觉地接受伊斯 兰,成为波澜壮阔的全球回归伊斯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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