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是在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观念下形成的,也是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下运行,并受到这种法律制度保护的。例如,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就是以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观念为最重要的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鼓励自由竞争,但同时又很强调契约作为自由竞争的法律基础的重要性。同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也有自己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例如关于人人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森林、资源和各种矿藏等)都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等等。伊斯兰经济思想以及相应的伊斯兰经济制度,也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要认识和研究伊斯兰经济思想和经济行为,就必须了解伊斯兰教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一、沙里亚:伊斯兰经济的法律基础
说到法律,按照人们一般较为熟悉的说法,就是由一个国家政权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行为规则要由国家政权来保证强调执行或者实施,它们往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在伊斯兰社会中,关于法律的观念却与一般的世俗性社会存在着一个根本的区别。这就是,在世俗社会中,法律是由政治家或法学家制订的,也就是说,法律的来源是人的思想;而在伊斯兰社会中,法律是来自真主的,也就是说,伊斯兰社会的根本性法律不是由人制订的,而是由真主授与的。
《古兰经》中明确写道:“天地的国权,归他所有;万事只归于真主。”(57:5)“多福哉拥有主权者!他对于万事是全能的。”(67:1)根据伊斯兰教义,世间的万物都是真主创造的,他全知全能、主宰一切。为了指引人们行正道,真主便向先知(或称圣人)穆罕默德启示了伊斯兰教的律法,即每一个虔诚的穆斯林都必须遵守的神圣诫命。伊斯兰宗教律法统称为“沙里亚”(Sharia),也叫作“伊斯兰教法”或“穆斯林法”,是指导穆斯林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阿拉伯文“沙里亚”一词原意为“通向水源之路”,泛指“行为”、“道路”,在宗教上指真主指引的道路。只有严守沙里亚,穆斯林才能在今世幸福吉祥,并在来世得到拯救,免堕火狱。
由于沙里亚是真主意志的体现,因此它具有神圣性、强制性和永恒性。沙里亚的神圣性不是来自理性判断或功利主义的需要,而是出自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即相信天地万物皆为真主的创造、所安排。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必须敬畏真主,遵守“真主的法度”。同样,它的强制性也不同于世俗的法律。世俗法律的强制性是靠国家机器(如军队、警察等)来执行和维持的,而沙里亚的权威性主要是来自穆斯林对真主的信仰和敬畏,是靠虔诚的信仰和信心。当然,伊斯兰教法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也要依靠伊斯兰社团或者国家的力量。其永恒性体现为,由于沙里亚是来自全知全能的真主,因而它永远是正确的、完整的,其范围无所不包,而且不会因时间和地点的改变而改变,适用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点,对所有伊斯兰教的信仰者都具有约束力。虔诚的穆斯林认为,世俗性的法律由于是人们自己制订的,因此它们是可以随意更改的,而伊斯兰社会的法律是真主授与的,因此它们是永恒的、亘古不变的,人们是不能对其妄加更改的。
除了真主授与和人定这个根本性区别外,伊斯兰教法与其它世俗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上面说过,一般的“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政权来强制实施。而伊斯兰教法,即沙里亚,却并不完全是这样一种“法律”。根据沙里亚的规定,人们的行为可划分为五大类:一、必须遵守的行为;二、受鼓励的行为;三、允许的行为;四、受谴责的行为;五、禁止的行为。某种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允许的还是不允许的,是应该受到鼓励的还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并没有固定的标准,需要教法学家根据自己的学识、水平来作出判断,而且不同的教法学派也有不同的判定方法和判断标准,因而是一个非常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从上述的划分来看,沙里亚与一般世俗法律的重要差别在于,一般的法律所规范的行为是“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够做什么”,而伊斯兰教法还包括了“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沙里亚所涵盖的范围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道德规范。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伊斯兰教法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律,而相当于一种宗教伦理的行为规范;它从来都不是一部正规的法典,实质上是一种包罗万象的应尽的义务体系。”
一般说来,沙里亚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这样四大类:一是关于宗教义务和宗教礼仪的律法规定;二是关于惩戒方面的内容,即针对伊斯兰社会中刑事犯罪的律法规定;三是关于伊斯兰社会中民事和家庭事务的律法规定;四是有关商业和经济方面的律法规定。这样,伊斯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穆斯林个人生活的各个阶段,几乎都有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规定。尽管沙里亚的范围无所不包,而且其有效性永恒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伊斯兰教法学家们却非常强调沙里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之间的区别。他们把前者称为“乌苏勒”,意为“根本”或者“根源”,而把后者称为“福鲁阿”,意为“枝叶”。将沙里亚分为“树根”和“枝叶”这一形象的比喻,生动地体现了传统教法学者们严格地将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原则与各种具体规定区分开来。他们认为,沙里亚的根本原则是神圣不可更改的,而针对具体问题的有关规定却是由人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在符合沙里亚原则的基础上,人是可以发挥自己的聪明和智慧的。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都一致接受沙里亚有这样四大来源:《古兰经》、《圣训》(逊奈)、类比(格亚斯)、公议(伊智玛)。其中《古兰经》和《圣训》是基本来源,类比和公议是次要来源。伊斯兰教什叶派稍有不同,该派接受《古兰经》、《圣训》、公议三种来源,但不认为类比是教法的来源之一,而代之以推理(阿格勒)或者独立判断(伊智提哈德)。一切有关伊斯兰经济思想和实践的沙里亚也无不出自这四大来源。
二、教法的基本来源——《古兰经》和《圣训》
《古兰经》的经文分为麦加章和麦地那章两大部分。麦加章主要是关于宗教信仰、义务及礼仪方面的内容,而麦地那章则主要是有关穆斯林国家的社会即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因此这一部分与沙里亚的关系更为密切。当然,麦加章与麦地那章在内容上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例如,麦地那章中也有不少关于信仰、礼仪方面的内容,而麦加章中也涉及了社会—经济生活。有人作过统计,在《古兰经》的6236节经文中,直接涉及律法的有600多节。
《古兰经》中关于社会即经济生活的内容十分丰富。归纳起来,大至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方面:(一)关于婚姻、男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二)关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对彼此之间责任、义务的规定;(三)关于财产继承,包括遗产的分配份额、遗赠、遗嘱等规定;(四)关于刑事犯罪,包括杀人、偷盗、抢劫以及报复的处罚规定;(五)关于商业、金融活动,例如对债务、契约、公平买卖等的规定,以及对利息、赌博的禁令;(六)关于饮食的规定,例如禁忌食品和禁止饮酒等。此外,《古兰经》中还许多其他的规定,如关于善待和释放奴隶、关于参加圣战和战利品的分配,以及关于基督教徒、犹太教徒等“信奉经典的人”的地位等等。这些经文对许多问题作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因此是沙里亚最直接的来源。
《古兰经》包括了不少直接与经济有关的经文。有人作过统计,在6236节《古兰经》经文中,与经济有关的多达1400节。这里试引部分加以说明:
(一)关于世间财富都属于真主,人只是受托代管世间的财产:“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53:31)“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典。”(6:165)“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你们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的报酬。”(57:7)
(二)关于个人所占有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一个定份,是用于施济乞丐和贫民的。”(70:24—25)“如果你们知道他们是忠实的,你们就应当与他们订约,并把真主赐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他们。”(24:33)
(三)鼓励缴纳天课和施舍:“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9:103)“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但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欢过分的人。”(6:141)“你们当为主道而施舍,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你们应当行善;真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2:195)
(四)关于正当经商、公平交易:“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7:85)“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55:9)
(五)关于禁止高利贷剥削:“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2:276)“吃重利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
(六)提倡适度,反对浪费:“你应当把亲戚、贫民、旅客所应得的周济分给他们,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6—27)“至仁主的仆人是在大地上谦逊而行的……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3—67)
《圣训》的内容有的是对《古兰经》进行说明或者解释,还有的是对《古兰经》作补充。例如,《古兰经》中多次提到礼拜(Salat,赛俩台)和天课(Zakat,扎卡特),但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说明,穆罕默德便仔细向信教者们解释了礼拜和纳天课的办法。因此,显然《圣训》也是沙里亚最基本的来源之一。
《圣训》中也有不少直接关于经济的内容。由于先知穆罕默德出身贫寒,长期生活在社会下层,对普通人民的社会生活很熟悉;另外,他本人还有过经商的经历。这就使得《圣训》中有许多内容同经济问题有非常直接和明确的联系。举例如下:
穆罕默德说:“应当从他们中的富人取出,归还给他们中的穷人。”
这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思想与现代国家的税收制度是相吻合的。关于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穆罕默德说:“每一个穆斯林的血肉、财产、名誉,对于另一个穆斯林都是不合法的。”他还说:“被杀死在自己财产旁的人也是殉道者。”
他要求人们公平买卖、量力而行:“囤积货物,以抬高价钱出买给穆斯林的是不义的。”
“你若卖,当度量而售,你若买,当度量而购。”“谁若已购买一些食品,在未拿到手之前,不得向第二人出售。”穆罕默德还要求人们努力工作,善于经营。他说:“经营穆斯林产业不当的人,真主在后世会使他遭遇火狱。”关于正当使用钱财,穆罕默德说:“钱财是好东西吗?将钱财确实用于正当之处,它当会带来好处。……对于那些用正当途径挣来的钱财为真主行善,施用于孤儿、穷人、困苦者和出门人的穆斯林来说,钱财是多好的伙伴呀!而那些以非正当的办法弄来钱财和不用于该用之处的人,就象吃不饱的人一样,其钱财在末日将提供不利他的作证。”
三、教法的次要来源——公议和类比
穆罕默德去世后,随着阿拉伯帝国地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多,面临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许多新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后来的教法学家们便在不违背经、训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了两种新立法形式——公议和类比。所谓公议(Ijma,伊智玛),原指穆斯林社团所有成员就重大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后来也指由某些公认的权威教法学者就某一具体问题的一致见解。在伊斯兰世界的多数地区,公议构成了沙里亚的第三种资源。从伊斯兰教史来看,公议实际上是最普遍、最广泛运用的立法方式。在《古兰经》和《圣训》中都可以找到关于公议作为立法来源的根据。例如,人们常引用这几节《古兰经》的经文来证明公议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2:143)“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主事的人,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当使那件事归真主和使者(判决),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的话。”(4:59)此外,还有3:103,3:110,4:115,9:119等节。
教法学家们还常常引用两则这样圣训来作为公议权威性的根据:一则是“我的教民们决不会就谬误取得一致。”另一则是“凡穆斯林大众赞同的,在真主眼里就是善行:凡穆斯林大众不赞同的,在真主眼里就是恶行。”
穆罕默德去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谁来担任穆斯林社团领袖的问题。圣门弟子们在“草棚会议”上经过协商,一致推举艾布•伯克尔作为先知的继承人(即哈里发),这是首次成功地运用公议原则作出的决定。此后,公议便成为教法的重要来源之一。伊斯兰教什叶派也承认公议为立法来源之一,但却认为这种立法方式与《古兰经》立法和《圣训》立法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其地位要低得多。什叶派教法学者们认为,公议作为人的立法,总是难免会出现错误的,因此与不谬的神圣立法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例如,他们认为穆罕默德去世后人们推举艾布•伯克尔为哈里发便是一个错误。
一些现代的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公议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原则,为伊斯兰教提供了一种不断适应变化中的外部环境的机制。正是由于有了公议立法,伊斯兰教才能不断保持活力,具有不断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还有的伊斯兰学者把公议制度与西方的民主制度进行比较,认为伊斯兰教的公议立法原则并不比西方的民主原则逊色,但其产生的时间却比西方的民主制度早得多。但也有的学者强调,尽管公议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必须注意它的应用范围和条件,更重要的是必须使它不能与经、训相冲突,因此,公议只应被看作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工具。
关于公议的应用范围,一位名叫多伊的现代伊斯兰学者主张,应根据不同的问题来决定公议的范围。他认为,任何有关宗教信仰或礼仪方面的问题,必须得到整个穆斯林社团所有成员的赞同,而有关商业、金融、民事纠纷等具体问题,则只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取得教法学家们的赞同就可以了。
类比(Qiyas,格亚斯)是沙里亚的第四个来源。所谓类比,就是教法学家们在解决所遇到的问题时,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中提到的某些情况,进行对比、推理和判断,从而推导出符合经、训原则的结论。伊斯兰学者们都强调,经、训中用来类比的实例或者规定应具有普遍性,律例的根据必须明白无误。尽管如此,一些严谨的教法学家们仍然认为类比所作出的决定带有推测性质,带有较多的人为判断的因素,因此他们又规定,只有精通经、训的权威教法学家才有资格运用类比,所得出的结论还须经公议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类比作为沙里亚来源之一的根据,同样也可以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到。人们常常用来证明类比有效性的一段《古兰经》经文是:“这些譬喻,是我为众人而设的,只有学者能了解它们。”(29:43)先知穆罕默德也说过,在遇到没有启示诫命的问题时,在你们当中,我当用自己的意见(ray,拉阿仪)来作出判断。例如,经、训中明确规定穆斯林不得饮酒,因为酒会使人受麻醉失去理智。教法学家们根据类比原则作出规定,任何能使人沉醉的的液体都禁止饮用,而任何不含有醉人物质的液体都可以饮用。人们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发展了沙里亚,因为它是根据经、训的精神,经过比较和推理后作出的法律规定,针对的问题是穆罕默德在世时不曾出现的。一般来说,根据类比原则进行立法都只限于社会和经济问题,而不是信仰或礼仪方面的原则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