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允许离婚,离婚之后如果反悔,可以复婚,之后如果不和,可以再次离婚,但离婚后仍然可以复婚,这次复婚后,如果再次提出离婚,那么不允许复婚。除非女方再嫁他人,与他人离婚之后方可再嫁前夫。
相关的古兰经和圣训如下:
离婚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2:229)
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如果他们俩猜想自己能遵守真主的法度。这是真主的法度,他为有知识的民众而阐明它。 (2:230)
伊本阿巴斯的传述:休妻者,有复婚之权利。休妻三次者,则解除婚约。真主云:“离异共两次,或依礼挽留,或善意使去。”(《古兰经》二:231)——《圣训经.中》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如果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等原因而提出离婚,那么提出离婚之后二人当开始分室而居,开始待婚期(守制),守制期间,双方不得做身体接触,也不得终止守制。待女方三次月经(大约三个月)之后,待婚期满,也就是第三次月经结束后,期满当天“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也就是说,待婚期期间如果有反悔之意,当在待婚期满当天,挽留女方而放弃离婚(无须婚礼,直接和好即可)。如果离意已决,那么男方给予离仪,婚姻失效,离婚正式生效。
如果双方在正式离婚之后,仍有反悔之意,希望复婚,则必须待男方重新给予聘礼,重新缔结婚约,举行婚礼,那么其婚姻有效。
如果在第二次结婚之后,仍然又发生矛盾,再次提出离婚,方法同上,待婚期满当天确定是否正式离婚。期满之日,如果反悔,当直接挽留,如果确定,当礼貌的分开。
如果在第二次离婚生效之后,仍然渴望复婚,那么仍然允许复婚,当仍然需要男方给予聘礼,重新缔结婚约,举行婚礼,那么其婚姻有效。
这次婚姻如果仍然过不下去,再次提出离婚的时候,那么待婚期期满之日,双方当直接分开,没有挽回的余地。这正是古兰经上提到的“离婚是两次”,因为第三次离婚是永久性离婚,不可复婚的离婚。
如果是第三次离婚之后,仍然渴望复婚,那么这是不允许的。除非女方再嫁他人,且与他人离婚之后方可再嫁前夫。正如古兰经所云:“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
前两次离婚,都有反悔的余地,而第三次离婚之后,则不允许反悔,而应直接分开,分开后不允许复婚,除非女方再嫁他人。
必须注意的是,提出离婚之后开始待婚期,期满之后分手,算作一次离婚。绝不允许直接重复提出三次离婚,而算作离婚三次了,这是对伊斯兰教法的严重曲解。先知时期,曾有人为了表示对对方的反感,表示其对离婚的决心,并强调自己永不反悔,绝不愿意再给对方有复婚的可能性,就将离婚连说三次,意图一次性执行三次离婚,但先知严厉禁止了他。
请看圣训:
勒比德之子迈罕穆德的传述:穆圣听说一个人一次对其女人作了三休,穆圣愤然而起,他说:“有我健在,难道他玩乎天经不成?”甚而有个人跃然而起,说道:“圣人啊!我不杀死他吗?”(奈萨伊圣训集)
国内外很多人误解了伊斯兰教法,以为连说三次离婚,婚姻关系就立即终止随即离婚生效,结果给教外人留下了攻击伊斯兰的口实。也有地区年轻夫妻因为无知和一时冲动,提出离婚后反悔,但部分教长却不允许其复婚,而是将其永久拆散。
当然,如果仅离婚一次之后,女方或者其中一方很快又和他人结婚了,之后再想嫁给前夫,那么,与后夫离婚后再嫁是可以的,但必须与后夫有真正意义上的婚姻,也就是发生性行为。
请看圣训记载:
阿伊莎的传述:古勒则族力法阿的女人来见穆圣说:“圣人啊!我丈夫坚定同我离婚,我后来嫁给祖伯尔之子阿布顿赖罕曼,但他是个阳萎不举的人。”穆圣说:“你是想同力法阿破境重圆,但你必需同后夫交合,互相尝到甜蜜,然后离婚,重归前夫。”(《圣训经》.中)
我国西北地区,部分阿訇将“互相尝到甜蜜”,译为“尝小蜜”,他们忽视了古兰经明文“离婚是两次”。而认为初次离婚之后即刻没有复婚的可能性,除非当让女方再嫁他人,可是再嫁他人双方无法接受,于是就以投机取巧自欺欺人的方法来走形式,请女方的亲戚(堂哥、表哥之类)与女方假结婚而不交合,而是让双方的生殖器稍事碰触即刻分开,认为这样已经“尝到了小蜜”,之后再与前夫复婚。这种荒唐的做法违背了古兰经明文允许复婚,属于违法行为。
应该指出的是,即使三次离婚之后,希望复婚者也不得以这种“尝小蜜”来走形式充数,必须是正式缔结婚约而结婚,且有了性行为之后再次离婚,而这样的离婚也必须要遵守待婚期,待婚期满之后方可再嫁前夫。
另外还有一些规定如:
男方提出离婚,聘礼丝毫不得索回;而女方提出离婚,当退回全部聘礼。
缔结婚约后尚未举行婚礼也就是尚未同房者,无须待婚期。
待婚期间发现怀孕,必须等女方生下孩子之后方可正式离婚。
尚未有初潮者和已经绝经者的待婚期是三个月。
丧偶的女性的待婚期是四个月零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