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由全印度穆斯林妇女法制董事会(AIMWPLB﹐简称妇女会)公布的一份穆斯林新婚姻法草案﹐引起争议﹐许多人说是“社会进步”﹐也有许多人说是“哗众取宠”。 全文共十二页﹐是根据伊斯兰婚姻法原则参照现代社会法制结合的成果﹐被称为是“尼卡哈模式婚姻法”(Sharai Nikahnama)。
新婚姻法强调﹐穆斯林男女结合必须在婚姻局登记﹐而且必须得到女方的自愿表示。 文件说﹐丈夫有责任向妻子提供“做熟的食品”和“有缝纫的衣服”﹐丈夫但方面宣布离婚无效﹐如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录像通讯或在受麻醉品影响下神志不清时。 女方在婚姻不幸福时﹐允许提出离婚的要求﹐即使丈夫不同意﹐例如强制性非正常性生活或丈夫移情外遇。
董事会会长莎依斯塔‧阿姆贝尔说﹕“伊斯兰婚姻法制有明文规定﹐妇女应获得平等的权利﹐禁止丈夫以任何形式骚扰和压迫妻子。 我们就是根据这些伊斯兰明文规定修正了传统的印度穆斯林婚姻法。”
她说﹕“在旧婚姻法中﹐没有对结婚在公立机构中登记的要求﹐也没有对双方条件的规定。 新婚姻法增加了许多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印度穆斯林人口有一亿四千万﹐是穆斯林第三人口大国﹐但是在印度是少数民族﹐穆斯林的信仰受到社会尊重﹐有穆斯林组织自己掌管的伊斯兰教育和民事诉讼法庭。 在穆斯林集中的城镇﹐穆斯林可以选择伊斯兰的婚姻法﹐举行结婚仪式或办理离婚证明。
印度著名作家哈桑‧卡玛尔说﹐印度穆斯林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流于民间习俗﹐没有正式登记手续﹐因为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尤其女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他说﹕“在许多伊斯兰国家﹐都有明确的婚姻法﹐例如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 一部适应现代需要的新婚姻法﹐印度穆斯林期盼已久。”
穆斯林世俗民主协会(MSD)会长贾维达‧艾南德说﹕“我还没有仔细看完全文﹐我觉得这是推动穆斯林社会进步的文件。” 这是一个穆斯林学者组织﹐其中有许多著名的女学者﹐他们对最大的伊斯兰组织“全印度穆斯林民事法制董事会”提出批评﹐说他们是大男子主义的伊斯兰立法组织﹐心中没有妇女的平等地位。
全印度穆斯林民事法制董事会(AIMPLB)成立于1973年﹐包容了全印度伊斯兰各大学派和教派﹐一直是印度全体穆斯林最高权威组织﹐曾经公布过一系列穆斯林社会法制﹐如婚姻法﹑财产继承法和离婚条例等。 2005年﹐从这个组织中分离出来两个新组织﹕印度什叶穆斯林民事法制董事会和穆斯林妇女法制董事会。
民事法制董事会对妇女会公布的新婚姻法表示不赞同﹐一位干事哈利德‧拉希德说﹕“谁都无权把没有经典依据的规则强加给伊斯兰的法制。” 他认为﹐新婚姻法伊斯兰的经典依据不足。 另一位伊斯兰学者莱汉‧安萨里认为﹐没有必要强制性要求婚姻登记﹐他说﹕“穆斯林的结婚仪式﹐有证婚人在场﹐就构成合法婚姻的条件。 在政府机关登记﹐只是政府的政策﹐不是宗教要求的信仰条件。” 许多传统的学者批评妇女会的会员们﹐没有宗教学识﹐她们没有资格制定伊斯兰的婚姻法制﹐他们认为这些人只是为了达到“宣传的效果”。 拉希德说﹕“原有的婚姻法﹐一切都有古兰经﹑圣训和伊斯兰经典为依据。 因此﹐没有必要重起炉灶﹐拟定什么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