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宰杀者
最新资讯:
Duost News
国内 国际 公司 人物 视频 伊朗华语台
民族风情
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回顾

穆斯林宰杀者

来源:中国清真食品网 时间:2008-04-21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一、宰杀者

   哈乃斐学派认为宰杀者必须是穆斯林,非穆斯林宰杀的动物不可食,有经典的人除外。《古兰经》说:“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隹美的食物,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有经典的人指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

    宰杀者应具备的条件还包括智力正常,精神病人不可宰杀动物。

    四大教法学派认为对宰杀者应具备的条件是:宰杀者必须是穆斯林或有经典的人。儿童即使尚未成年,只要具备分辨能力,其宰杀成立。不具备分辨能力的儿童以及精神病人不可宰杀,因为他们不懂得有关宰杀的知识,更不会举意。允许妇女宰杀动物,但最好的宰杀者是成年的、智力健全的男性穆斯林,有经典的人的宰杀属于允许。

   二、宰杀的部位

  哈乃斐学派认为根据宰杀动物的不同,其宰杀的形式也不同。有的动物在其脖子宰杀,有的动物在其胸脯捅宰,而有的动物则可以在其任何部位宰杀。

   在脖子宰杀的动物如牛、羊、飞禽等所有脖子较短的动物。在胸脯捅宰的动物如骆驼、驼鸟、鹅等所有脖子较长的动物。可以在任何部位宰杀的动物包括所有宰杀时难以制服的动物,甚至驯服的公牛、骆驼等,如果主人认为其宰杀时难以制服,可以使用此法,如近距离飞刀或使用长矛宰杀等。

   在脖子宰杀的动物可以在胸脯宰杀,反之亦然。但能够在脖子宰杀或胸脯捅宰的动物不允许用飞刀或长矛在其任何部位宰杀,否则该动物为非法宰杀,不得食用。

  脖子宰杀或胸脯捅宰时必须割断动物的食管、气管和血管。

  综上所述,宰杀动物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强迫性宰杀。这种方法针对宰杀时难以制服的动物。宰杀时用武器袭击动物,无论武器击中动物的哪一部位导致动物死亡均为合法的宰杀,其肉可食。(2)选择性宰杀。这种方法针对宰杀时可以驯服的动物。如果是长脖子动物,用胸脯捅宰法。如果是短脖子动物,则用脖子宰杀法。无论用哪一种宰杀法都必须切断动物的食管、气管和血管。

   宰杀动物时应动作迅速,下刀一次宰杀为佳,如用力过重,切断动物头颅无妨。

   三、宰杀时诵安拉之名

  关于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的律例,《古兰经》明文强调了一点:“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那诵真主之名而宰的。”对教法规定的穆斯林只吃经过宰杀的而不吃自死的动物这一律例,有的人提出疑问。伊本·阿拉比在其著作《古兰经的律例》中谈到了这一问题:“曾有一伙人来到使者哪里,他们问到:安拉的使者,难道我们吃我们宰杀的动物,而不吃安拉宰杀的动物?安拉降示了以下经文:‘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那诵真主之名而宰的。’”

   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的哲理在于伊斯兰教禁食自死的动物,因为这些动物死亡时未诵安拉之名或被宰杀时诵非安拉之名,所以禁食。而宰杀时诵安拉之名正是与这些未诵安拉之名宰杀或宰杀而不可食的动物加以区分。

   宰杀时诵安拉之名的形式:

  诵安拉之名的概念源之《古兰经》文:“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那诵真主之名而宰的。”既然诵安拉之名是宰杀动物的必有条件,那么,是否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有其固定的用辞,抑或只要提到安拉之名即可,即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用辞。

   《古兰经》提到了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但未固定任何一种用辞,因此,教法学家认为任何提到安拉之名的言辞均可。

   哈乃斐学派认为宰杀动物时最好只诵念“比思米俩,宛劳呼艾克拜热”,意为“以安拉的名义,安拉至大”,不要在增加其它言辞。

   宰杀动物时的诵安拉之名不局限于用阿拉伯语,可以用任何语言诵念。

分享: 更多
点击排行
人气排行
图片甄选
京ICP备11021200号 本站内容未经允许不可转载 Coppyright2022@duost.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域名版权归北京中清色俩目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