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有生命、安静、活泼的存在物来说,应该适应生活的环境和周围的所有条件。也就是说,环境条件应该与他的生活相吻合,而他的生活也应该与他周围的环境因素相协调。鉴于有生命的存在物是部分,而整个环境是整体,部分必须服从整体,被包围者必须服从包围者,即环境。如果两者之间不能协调和适应,那一有生命的存在物就有可能被淘汰。无论他愿意与否,都将毁灭。因此,那一具有生命的存在物的生存和幸福的首要条件就是与环境相协调。人也是一种有生命的存在物,也同样是受制于这一规律的,这一规律是统治着所有的生物的。无论原意与否,所有的生物都要服从这一规律,这一总的法则。也就是说,人在生活中的幸福、愉快、生存和长久均有赖于他与周围的环境与条件相协调和适应的程度。说的更明确一点就是,人除了自然环境,如水、空气、阳光、地域、以及不使他生病的健康的土地以外,他还需要另外的一种特殊的环境,那就是社会环境。对于那些没有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动物来说,是不存在社会环境的。但是对于人来说则存在着社会环境。当然,也有一些生物拥有社会性的生活。如:蜜蜂、蚂蚁、以及其他一些野兽。但是,由于它们的社会性生活犹如一种自然环境,与人的社会生活完全不同。因为人的社会条件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需要人去思考,用自己的意志去创造。所以,这就给人类的生活增添了困难。与我们交往的那些人、以及风俗习惯、礼节、公共道德、法规、社会的组成方式均是包围着我们的一系列社会因素,它需要与我们的爱好、希望、需求以及生活协调起来。与此同时,我们的生活也要与这些社会因素协调起来。然而,在社会的组织中,对于个人来说,必须存在的协调是社会必须在维护社会利益的框架内维护个人利益。也就是说,社会生活的根本目标,不应该只为个人和个人利益着想,而是应该为大众的利益和全人类着想。应该更好地保障大众的生存、长久和幸福。显然,大众的利益正就是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世界的法律中首先重视的是大众的利益,而并非个人利益。但是,个人生活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具有的协调就是顺从,对社会利益感到满意。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以社会利益为重,把个人利益放在其后。绝不要因为个人利益受到了一点损失就气馁和不满。当然,如果社会是在公正的轨道上行驶的,公正的法律统制着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社会本质和社会因素是符合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生活利益的。另外,如果一个人在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他的精神是维护社会利益,以社会利益为重,那时,才会感到真正的幸福。
在此,由于宗教的基础是信仰独一的真主,因此,宗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就会显示出来。因为宗教在这两者之间均占有必要的地位。它既使社会环境和个人生活相协调起来,创造社会公正和与大众利益相吻合的机制,同时,也使个人的精神与社会的最高利益相吻合和协调起来。我们所指的协调就是个人的精神与社会利益协调起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无私的奉献、把个人的利益置之度外、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先人而后己等。有哪一样东西能象宗教这样使人诚服于真理,对自己所获得的那一部分感到满足,并完全服从于社会法规和宽待他人呢?
如果我们从人类历史中看到有奉献、行善、为人民服务、或是面对残暴和专横勇敢地起来斗争,或是从未侵犯过他人的丝毫权利的事存在,那么,所有的那些均是在宗教和信仰独一的真主的前提下完成的。是否还有另一种力量和事物在这方面能与宗教相比美呢?或是它敢声称它能够完成宗教所完成了的事务呢?在此,我们应该感谢万能的真主,是他使我们真正地认识和领会了降示给先知穆罕默德的宗教学说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