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的饮食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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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的饮食律例

来源:穆斯林奋斗网论坛 时间:2008-04-28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是指导穆斯林生活的行为准则,是伊斯兰教立法的第一渊源.《古兰经》与穆斯林世俗生活甚为密切者,当属其中的饮食律例。穆斯林的日常饮食生活尽管是非宗教性的,然而因其与伊斯兰教信仰息息相关,故格外受到穆斯林的重视,甚至被认为是穆斯林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探讨和研究(古兰经)的饮食律例,对全面系统地研究伊斯兰教饮食律法思想,谐调统一穆斯林饮食禁忌意识,规范清真餐饮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的实践作用.

        一、可以吃一切佳美的食物

        什么是“佳美的食物”呢?这个词的阿拉伯语译音是“坦伊巴”,在《古兰经》中共出现过26次咆括阴阳性词式,原词有“鲜美的、好吃的、优良的”等含义。马坚依据语境分别译为“佳美的食物”和”美物”等,并解释说:“佳美的食物,是纯洁的、可口的、富有营养的食物。”
刘智在《天方典礼》饮食篇中,详细诠释了“佳美的食物”和穆斯林择食的哲理,他说:”夫所谓美者不在味甘,而在养性好以益于道也。所谓恶者,不在味苦,而在恣嗜欲,有累于心也.嗜欲之果也,起恶之端也;性憎之益也,兴善之源也。饮食所系,固不重哉?此吾人择之最严,故有可食,有不可者。”

        二、佳美的食物必须合法

        《古兰经》在论述佳美的食物时,常常与“合法”相提并论。“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你们不要随从恶魔的步伐,他确实是你们的明敌.”(2:168) “合法”是阿拉伯语“哈俩立”的音泽,这个“法”当然是指《古兰经》的律法。合法的食物至少应该包括:1以合法的手段所取得的,即不是行骗、偷盗、抢窃、受贿等等非法所得的食物;总之,凡符合《古兰经》精神原则所获得的,均同合法的食物。2、不得是《古兰经》禁止的食物.《古兰经》明令禁戒的食物有4种,即“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2:173)同时还禁戒酒:“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高,以便你们成功。”(5:90)另外,污秽的食物也属禁物:“他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7:133)

        三、不得把佳美的食物当做禁物

        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因迷信而戒除种种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甚至妄自规定有些食物只许男人吃,不许女人吃。《古兰经》严厉痛斥了这种陋俗。“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116)
尽管《古兰经》严禁了一些食物。但绝不允许随意扩大禁食范围。“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事情就是这样的。谁尊重真主的戒律,在主的那里那对于谁是更好的。一切牲畜对你们都是合法的,对你们已宣布禁止者除外.故你们应当避开污秽即偶像,应当远离妄语。”(22:30)

        四、禁食与禁食之宽容性

        前文已述《古兰经》明令禁戒的食物有四种。《古兰经》第5章第3节对上述禁令又做了进一步阐释:“禁止你们吃死物、血液、**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生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一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一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
如果分类的话,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死的、野兽吃剩的5种禁物可以并归于“自死物”,在神石上宰杀的可以并归于“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其实,通过上述文字,也就是充实了揭示了这两个被禁物名称的内涵。另外,关于“野兽吃剩的”,也有一种例外。《古兰经》说:“他们问你准.许他们吃什么,你说: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你们曾遵真主的教诲,而加以训练的议价鹰犬等所为你们捕获的动物。也是可以吃的;你们放纵鹰犬的时候;当诵真主之名,并当敬畏真主。”(5:4) 《古兰经》禁戒这腑食物的原因一是提倡清洁卫生,二是坚定纯正信仰。“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肉一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一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关于前三种禁物,已有大量文章从医学、心理学、生物学、营养学、伦理学等角度论述了禁食的原因和道理,本文不再赘述。

        《古兰经》把“诵真主之名而宰动物”提升到信仰的高度来认识,足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王静斋阿图说:“伊斯兰教徒宰牲时必须高呼安拉之名,其义有二:一、奉多神教者祭祖其鬼神时,往住呼其鬼神之名。他们的祭品是禁不可食的。我们奉安拉的名宰牲,其肉自属可食.二、历有动物的生命,皆真主所赐,故宰牲时,要高呼安拉使之归主.明乎此测知人类之生命亦真主所凤生当为主作秦死当为主牺牲,否则下等动物之不若矣。读此节从对于禁食未呼安拉之名而宰者,可以了解其深义矣。”①
伊斯兰是一个宽容、易行的宗教,“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古兰经》的饮食律例同样体现了这一特点:“真主不欲使你们烦难,但他欲使你们清洁,并完成他所赐你们的恩典,以便你们感谢。”(5:6)《古兰经》多次在谈到禁戒食物之后,都有一句:“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2:。173)或“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5: 3)川;

        什么是“为势所迫’和“为饥荒所迫迫呢?这是理解这一宽容性原则的关键。马坚先生解释说;“为势所迫的人;既得以此类物维持生命,倘若因固执己见,宁愿饿死,不愿开戒,犹如斋月中封斋的人,忽然得了病,不愿用药开斋,以致死亡一样,这当以自杀论罪.”伊本.哈泽目教长从另一个角度解释说:“为势所迫的穆斯林,只要他还可以从自己的朋友一不论是穆斯林或在穆斯林保护下的异教徒一方面获得剩余的食物时,那么他去吃自死或**肉的话,是不合法的.因为拥有食物的人,负有款待饥饿者的义务。既然如此,那么,他有权利为争取应得的合法食物而战斗.

        这里有两段圣训,可以运用类比的原则,帮助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有人在穆圣面前讲到刺猖,穆圣说:“龌龊的东西!”有人问穆圣:“狼是否可吃?”穆圣说:“好人谁吃狼?”(见《塔知圣训经》)

        综上所述,结合经训精神,笔者认为,《古兰经》准许吃的食物,若自己不愿意吃,是完全可以的;如果随意断为不可吃,则是不允许的。因为断非法为合法固然是罪恶,那么,断合法为非法依然也是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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