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亦有人译为“天课”。列为“五功”之一,是一种宗教课
税制度。教法规定,凡穆斯林所占有的资财超过一定的限额,
就应该从中按一定的比率缴纳课税,即“天课”,阿拉伯语将夭
课称为“泽卡特”(al-Zakat),原意直译为“纯洁、纯
净”,其内涵是只有通过缴纳天课后,所占有的资财才算合法
洁净的。“泽卡特”这个名词,在《古兰经》的19个章中,共出现
32次,而且,总是把它和拜功相提并论强调,“谨守拜功,完纳
天课”。“泽卡特”作为课税抽取,主要是用于赈济、施舍或对公
益事业之捐献。与此含义相类的另一词汇,阿语叫“索德格”
( Sadga),复数词“索德嘎特”(al-Sadgat),
全经中约出现13次。其中第9章《忏悔》第103节说:“你要从
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借贩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
……”(马坚译)。译文中“赈款”就用的是“索德格”,“纯洁”,则
是用“泽卡特”的动词型。从这段话中即可发现只有缴纳“天
课”才能使所占资财“纯洁”、干净。
在伊斯兰教传播初期,也曾有过穆斯林慷慨贩济、乐善好
施、自愿捐献之举,直至迁徙麦地那后,希吉莱历2年(公元
623年),穆斯林公社逐渐确立天课制度,根据《古兰经》经文
把“缴纳天课”列为必须履行的天命。尤其是在篇幅最长的第
2章《黄牛》中,有不少节文、片断,均述及施济与“天课”制度
间题。例如:
“你们要谨守拜功,赈济布施,
你们为自己所干的好事,
将见到安拉的回赐,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明鉴周知。”
(2:10)
“那些人诚信、行善、礼拜、赈济,
他们会获得来自养主的酬遇,
他们无所畏惧,无所忧虑。”
(2:277)
“把自己的资财用于安拉之道的人,
有如一粒种子生长七穗,
每穗又有百粒可分,
安拉加倍报偿他所愿意的人。
……”
(2:261)
“那些施济财物者为博取安拉的欢欣,
自身信念坚定,
情况就好比在高阜的园林,
碰到大雨倾盆,
可以结加倍的果实;
如果没降大雨,露水也可以滋润,
安拉对你们的作为明察细审。”
(2:265)
所引经文,都对施济行为加以鼓励,并大力提倡。至于向谁施
济,起初,天课制没确定以前,范围是由近及远,先亲后疏,例
如:
“他们问你:‘应该怎样施济?’
你说;“你们所施济的利益,
应该给父母、近亲、孤儿、贫民和行旅,
你们所行的善举,
安拉确实明鉴详悉。’”
(2:215)
“面向东方、西方,不是问题的真谛,
真谛却在于诚信安拉、末日、天使、经典、先知,
并把珍爱的财物钱币,
施舍亲戚、孤儿、贫民、漂泊者·乞丐,
以及争取赎身的奴隶,
并且谨守拜功,缴纳天课,
对盟约谨守信义,
对困若、患难和战争能忍耐坚毅。
这些人,淳朴无欺!
这些人,恭谨敬惧,”
(2:177)
到天课制度正式确立后,原先的自愿施济和接受对象已有了
新条例,在第9章《忏悔》第60节中,原则上规定了八种人可
以接受天课:
“赈济品只分配穷困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
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
和旅途中厄困者—这是安拉的定制……”
综观若干经注家的解释,8种人中,“穷困者”与“赤贫者”
都是生活窘困的人,只是程度上略有区别;“管理赈务者”,是
指经管办理天课征收、分配等公务的人,需要一定的精力与经
费开支;“心被团结者"(或译为“内心相投者"),可能指具有同
情心而不一定是穆斯林,或暂未入教者;“无力赎身者”,如战
俘、奴隶等有待解放而获取自由的人,“不能还债者”,指凭借
贷维持全家正常生活,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而又衣食无着者,不
含贪污枉法、赌博输光、退赔赃款者;’’为主道工作者”,包括为
圣战出征、宣传、保卫宗教的专职人员;“旅途中厄困者”,指跋
涉远游、离乡别井而遭灾遇盗、盘缠断绝、商业破产者。一说此
种人是否穆斯林均可。
规定的这8种范围表明:天课不能用以散发直系的老少
家属,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孙辈和自己的配偶,因为这都属
于应该赡养、抚育的范围,不能用天课作救济,不能把维持他
们生活开支的费用列入天课之内。再有,就是乞丐,亦划出范
围之外,体现了对不劳而获、专靠乞讨谋生的现象,不给予支
持。反之,对那些分明穷困而安贫乐道、不肯叫苦、活得硬气的
人,经文中倒有细致入微的关注,如:
“要对为安拉之道而安贫乐道的清苦者Ae济,
—他们不能〔为经营谋生〕远游各地,
不明底细的人误以为他们阔绰富裕,
你们只看到他们的神态威仪,
他们不肯向人纠缠求乞。
你们所施济的福利,
安拉确实明鉴洞悉。”
<2:273)
《古兰经》中还反对赈济者以恩人自居,反对傲然示惠,卖
弄炫耀;提倡温存体贴的态度,反对“嗟!来食”之类的侮辱性
施舍,例如:
“把自己的资财用于安拉之道,
使用后对受施者不示惠、不侮辱的人,
可以得到养主的踢恩,/
温存的话和宽厚〔的态度〕,
胜过带侮辱性的施赈,
安拉无所需求,重义行仁。/
诚信的人们啊!
你们不要因示惠和侮辱
使自己的施恩有欠损,
那使用财物去向世人炫耀示恩、
不信安拉和末日的人,
情况就好比光滑的石头,
上面积满灰尖,
碰到大雨倾盆,
把它弃掷,光秃滑硬,
他们的施济不能获取一点利润,
安拉对悖逆之徒不予指引。”
(2:262-264)
在施济物品中,应该挑选优质品,不能吝惜自私,专拣不
受欢迎的次品充数,
“诚信的人们啊!
你们应该施济所赚取的丰富物品,
和我为你们从地里长出的产品,
不要只择取残货劣品,
—接受它,你们谁也不肯,
除非是你们眼花头昏。
…………”
(2:267)
经文中还指出,施济是好事,是行善,最好不声张,不沽名
钓誉,最可嘉可取的还是默默地干好事:
“如果你们公开地施济,那是善举,
如果你们不声不响地赈济贫民,
对你们更是难能可贵的好意,
它将会把你们的部分罪恶相抵,
安拉对你们的作为深知尽悉。”
<z:271)
“那些人在夜间或白昼,
秘密或公开地赈济,
他们会获得来自养主的酬遇,
他们无所畏惧,也无所忧虑。”
(2:274)
因为施舍行善,是履行天命,不是哗众取宠,炫耀于人,抬高自
己,安拉探察明鉴:
“你们施济的无论是什么东西,
或者,你们所发的无论什么誓语,
安拉确实都能知悉,
背义的人得不到任何助力。/
你们所施的财物,对你们自己有利
你们的施济,
只能是为博取安拉的欢愉灾
你们所施的财富,
会享受完全的酬遇,
你们不会受亏损枉屈。”
(2:270,272)
默默行善不声张,才能真正体现意念之纯洁,也有助于培养美
好高尚的情操。穆罕默德有一句名言说得很精辟、生动:“最好
的施济是,你用右手交出去,连你的左手也不知道这件事”。
根据教法规定的有关细则,天课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
1.该缴纳天课者的条件。凡资财达到一定数量(中国回族
穆斯林习惯上称为“满贯”的穆斯林,按其拥有资财的种类、
性质,抽取一定比率作为“天课”缴纳。当然,这是指扣除他和
所供养的全家之正常生活费用以外,按年度结算,达到“满贯”
最低标准线者;否则,就没有天课义务。
2.资财达到“满贯”的数额及天课比率。参考一些教法典
籍,简单综述于下:
(1)金银首饰类。按其重量,黄金2两,白银14两,为满
贯,纳课2.5%,即1/40。
(2)农作物副产品类。五谷、瓜果、蜂蜜,据不同情况分别
纳课5%和10%,即1/20和1/10。
(3)矿产类。自行开采所得金、银、铜、铁、锡矿、水银等,课
税20%,即1/5。
(4)牲畜类。驼、牛、羊具体税率各有不同。其满贯,税率
为:驼5峰,纳羊1只,牛30头,纳母牛一头,羊40-120只,
纳羊1只,超过120只,纳羊2只,超过200只,纳羊3只。骡、
马、牛自用骑坐运输耕作者免课,经营生利者,按收入所得折
实价交纳。
3.天课用途。限于前引8种接受施济的对象。应直接或
间接施之于个人,不作建寺办学、购置公物、修缮搭桥之用。在
接受人中,注意“先亲而后疏,先近而后远;父子不相与受,夫
妻不相与受,主仆不相与受”的原则。纳课施济者,要弄清对方
是否应该接受的对象,给错了人,不能算数,还要另外补纳天
课。
4.天课周期按年度计算。一般多在斋月内缴纳,亦可在希
吉莱历年终岁尾。由于个人占有资财逐年可能有增减,故须按
年核算折实;如经济状况下降,盈余不足“满贯”者,当年即免
纳天课。
5.由于《古兰经》中规定的8种人,指的是7世纪初的情
况,迄今有些类型如“待赎身”的奴隶不复存在。随着社会经济
不断发展,某些地区群众生活普遍提高,够“满贯”而该缴纳天
课者逐渐增长,靠吃夭课且够接受条件的贫困者也大大减少。
因此,亦有人主张天课可作为支援穆斯林公益事业之捐献,如
办敬老院、孤儿院、经堂教育等等。
还有必要强调并搞清楚的,是天课虽属赈济、施舍性质,
但这是“五功”之一,是必须履行的天命。在教法上,按资财的
种类、性质、数额各有其纳课的比率。它施之于被规定的范围、
对象,这绝不是礼物馈赠,不能示惠炫耀,也不能企盼接受者
感恩戴德,回赠报效。《古兰经》中涉及的厚偿回赐,是指来自
安拉的恩遇。
天课,并不包括特定环境的临场捐献,如开斋节上午会礼
之前按人口交付的“泽卡特·菲图尔”(akat
al-Fitr),被译为“开斋捐”,那是在节日对贫苦穆斯林的临时
施济,大多数教法家都认为是“瓦直布”(当然义务),而不是天
命。
在日常生活中,穆斯林因喜庆(婚嫁、生子、诞辰)吊亡(走
坟、纪念亡人),而自愿施济的资财,也不属“天课”范畴,通称
为捐“乜贴,’(Nyyat ),这是个人的许愿或行善方式。
此项“乜贴”,不能顶替“天课”,或从应纳天课数额中扣除。
《古兰经》中还提到另一种课税,阿文名叫“集资叶”(Jizyah ),
那是向非穆斯林征收的一种赋税,见第9章《忏悔》第29节:
“你们应该跟那些人宣战—
他们否定安拉和末日,
不遵循安拉和使者制定的法度,
不肯对真理的宗教皈附,
他们本属拥有经典之徒,
直到他们乖乖地尽力交税纳赋。”
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这是在战争岁月征收的、且带有强制性
的赋税,也不是用来赈贫济困,特别是缴纳者属非穆斯林,与
“五功”中的天课截然有别,不可混同。
如果说,“五功”中的“认、礼、斋”三功是穆斯林全民性必
须履行的天命,那么,严格说来,“课”功,即缴纳天课,则是局
部穆斯林必须执行的“功课”。只有经济状况达到衣食住行有
保证外尚有盈余,且达到“满贯”起点线的中产阶层,以至经济
富裕人物、巨万富有者,才该按规定严格核计,按比率缴纳天
课。至于接受对象,基本上也是穆斯林之贫困者、无所依靠的
鳏寡孤独之类,但列入受施范围的人毕竟也是局部。换句话
说,仍有相当数量的比重很大的穆斯林,凭微薄工薪或劳动所
获维持生活,得到起码的温饱,或低水平享受。年终岁尾,所剩
寥寥,盈余不够满贯,因之,既不具备缴纳天课的条件,也不符
合接受天课的身份,可见天课之定为“天命”,是对局部富裕的
穆斯林而言,术是全民性必修功课,这也反映和体现了《古兰
经》中申述的精神,即安拉不强人所难,不苛责于人(2:286)。
应按其能而行之,应视其力而为之。
清代回族学者刘智把天课理解为含有“隆施济以防聚敛”
的意义,他还用古汉语翻译了一段穆罕默德的《圣训录》:
“圣人日:凡物有课,有所能而施之,以济不能
也。财富者,利济贫乏;学优者,导化愚顽;言美者,释
讼解争;力强者,扶危助弱;广修屋厦以延宾客,多备
器用以应借贷,皆课义也。”
把“天课”的用意和精神实质加以扩大引申,上升到理论认识,
阐释很精辟。刘智自己还附录了他个人的体会说:“人唯聚敛
之心日盛,则其私己之心愈不能已。捐课乃裒(p6u,减少〕多益
寡〔大意是“减有余补不足”]之义,豁达和众之心也。夫能推其豁达
和众之心,而体乎民吾同胞之义,则天下何者非吾之所有?而
吾所有者,又何不可为天下之所有乎?此大公无我之象也,此
天人合一之机也”[⑨]。他把天课的意义和影响,将宗教制度与
社会现实相联系,发挥了自己的见解,基本上吻合实施夭课的
教义精神。
[①]见《天方典礼》卷五《五功篇》,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5月点校本,第65-68页。
[②] 《天方典礼》卷四《谛言篇》,天津古籍出版社点校本.第59页.
[③] 《天方典礼》卷五《五功篇》,天津古籍出版社点校本。
[④] 刘智:《天方典礼》卷六《礼拜》。
[⑤]刘智《夭方典礼》卷五《五功》、卷六《礼拜》。
[⑥]参见约旦出版阿拉伯文杂志《伊斯兰正道)1982年第1期,于广增摘译稿,见《中国穆斯林)1985年第1期。
[⑦] 参见《卧尔兹汇编》中马恩信译稿(1993年河南版)。
[⑧]参见马坚译文:《斋戒的意义》,见1940年7月《清真铎报》新二号。
[⑨] 刘智:《天方典礼》卷七《课斌》篇,天津古藉出版社1988年版,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