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报答双亲抚育之恩,以尽人子之道,这是人类史上所有地区和民族共有的道德规范中之重要组成部分。《古兰经》涉及这个问题时,讲得很具体,例如:
我已嘱咐人们孝敬父母,
他母亲辛辛苦苦地怀他,辛苦地生育,
从妊娠到断乳,
共达三十个月[①]①;
直到他成长健壮,
到四十岁的年纪。
他说:“我的主啊!
请启发我感谢你施干我和我父母的恩裕,
并从事你所喜悦的善举,
请为我扶植我的后裔,.
我确实向你悔悟,我是穆斯林之一。”/
这些人,我接受他们的善举,
我将他们的罪过免去,
列入乐园居民的户籍,
——这是对他们的真实诺许。
(46:15一16)
在父母中,又突出强调更为辛劳的母亲,谈及孕育与哺乳的劳苦。在另一段经文中,把“孝敬父母”的重要性提得很高,见第4章《妇女》第36节:
你们应该崇拜安拉,
切不可以任何配物跟他并举;
你们要孝敬父母、善待亲戚、
孤儿、贫民、近邻、远坊、伴侣、
漂流者以及你们手下的奴隶,
安拉对傲慢、自夸的人确实不欢喜。
同一节中,把“崇拜安拉”这头等重要的事,与一系列善事相联,而在这一系列善举中,又首列孝敬父母。类似的情况,即把“崇拜主”和“孝父母”二者紧密承接的经文,还有:
你的主曾宣告:你们只能崇拜他,
对父母应该孝顺和善。
如果他俩之一或两人已进入风烛残年,
切不可对他俩言谈轻慢,
切不可对他俩呵斤触犯,
对他俩说话要和气温暖‘/
你必须恭敬她孝敬他俩,
你应该说:“主啊!
求你对他俩慈悯,
就像我幼年时他俩抚育我一般。”
(19:23一24)
对于孝敬父母,使之宽慰的方式、态度、言谈、举止,阐发得相当具体、细致。言外之意,就是对父母的孝敬不仅表现在生活的赡养、衣食的温饱等物质供给方面,尤其要注意态度,使之精神愉快,心情舒畅,感到欢慰。
《古兰经》中还规定,如果子女归真(去世)比父母早(如身染不治之症,或为主道战斗而牺牲,寿限比父母短的情况,是存在的,也是不时能见到的),在弥留之际涉及遗产分配间题,遗嘱中首先应该提到的,是对其有哺育扶持之恩的双亲,其次才是至亲近戚:
已为你们制定了条例:
当你们中有人在临死之际,
如有遗产,就该遗嘱合理地分配给双亲,
分配给至亲近戚。
这是敬畏者应守的道义。/
谁在听到遗嘱之后擅自改变,
变更它的人,只能是罪责自取,
安拉确实博闻广听,明鉴详悉。/
由于担心遗嘱者偏袒或作弊,
而从中调停的人,当然无罪,
安拉确实宽宏赦宥,特慈怜恤。
(2:180一182)
所引经文中还明确强调,对亡人的遗嘱,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如出自善意,担心遗嘱有偏袒或不妥之处,可以协商、调停、这当然包括应使亡人父母该承受的遗产得到保障,遗嘱得到贯彻执行。
但也突出强调对待父母必须坚持原则,生活上赡养,态度和善,本是合情合理、理所当然的事;如果在宗教意识上有抵触,父母强迫儿女崇奉偶像、违背“认主独一”的根本信仰,就绝对不能盲从屈服,这不属于“孝顺父母”的范畴,界限必须分清,关系必须处理正确。如:
我嘱咐人们要孝敬父母,
母亲将他孕育,力竭而精疲,
哺乳达两年之期,
你应该对我和你的父母感激,
归宿终将在我这里。/
如果他俩强迫你,
让你用你所不知的东西跟我并举,
你就不该对他俩顺屈;
在今世,你侍奉他俩要合乎礼仪,
你应该紧随那皈依我者的脚迹,
然后你们都向我归聚。
我.将把你们当初的所为对你们揭底。
(31:14一15)
我曾经命令人们孝顺双亲,
如果他俩强迫你给我并举你们所不知的伙伴,
你切不可对他俩盲从就范,
你们都只向我皈返,
我便按你们的所为宣判。
(29:8)
以上两段引文,将对父母“侍奉是义务”,“屈从不可取”这两个概念截然分开,这是同伊斯兰教坚定不移地奉行“认一”论这个最关键、最根本的信仰,息息相关的。《古兰经》中在讲述古代先知的故事时,已涉猎这个问题。例如易布拉欣之父阿泽尔,就是崇拜偶像的狂热者,正是这个最根本的原则问题,使父子俩针锋相对,不可协调〔参见6,74/19,41一48/21,51-73/26:69-87/37:83-98/43:26-28〕。尽管出自父子之情,伊布拉欣总是求主宽恕他的父亲,但在反对崇拜偶像这个原则问题上,始终分寸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