怜孤恤寡,在生活上给予照顾,道义上给予同情和支持,是穆斯林责无旁贷的义务。对于他们的权利,应给予保护,绝对不能侵犯,这是《古兰经》中的明确规定。
“孤儿”这个词汇,包括单数、双数与复数词,在12个章中共出现22次。其中有许多节是指出应该对这些无所依托的孤儿给以救济,并且把他们列为接受天课、施舍的对象。经常把他们同贫民、赤贫者并列,有时则与近亲并列(2:177、215/4:8,36/76:8),说明必须对他们怜悯慈悲,并给以近亲般的抚爱温馨。有的章节还明确归定,在分配战利品,分配接管物资时,必须保证孤儿应享的股份,战利品主要分配战士,孤儿可享受总额的5%;接管财物平均分配五种人,孤儿应享总额的20%。提到孤儿,总是强调必须“善待”(4:36),同他们交谈要“温存和气"(4:8);叮嘱对孤儿“不得歧视”(93:9);并且谴责虐待孤儿弱女、侵吞其遗产以肥私饱囊者将遭到末日的惩罚(89:17一24)等等。
特别是对待孤儿遗产间题上,经文中曾反复重申,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该公正廉洁、妥善代管,不可染指或见钱眼开打主意,如:
你们切不可染指孤儿的财产,
—除非是妥善代管,
直到孤儿成年。
(17:34)(6: 152)
这几句内容完全相同的话,就分别在两个章节中出现。代管,主要是因为孤儿尚未成年,不能自立自理,经文中有更具体的申述:
你们要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自己,
不要以廉洁的去将污秽的换取,
不要侵吞他们的财物,
并入你们的财物里,
这确实罪大恶极。/
你们要锻炼孤儿,
直至他们成年达到婚期,
如果你们确认他们成熟自立,
就应该把他们的财产归还他们,
切不可在他们长大成年之前,
挥霍消耗和匆忙吞取。
富裕的〔代管〕人应该廉洁克己,
窘困的人则可循例适当地提取,
你们归还财产之际,
应该请见证人参与,
安拉作为监察者足够有力。
(4:2,6)
一旦孤儿成熟自立,要成家立业,就该如数归还。代管人一般说应该是不取报酬,只有生活贫困的人才可以适当抽取代劳保管费用。从经文中还可看出,移交、归还遗产,必须有证人参加,郑重办清手续,以确保其继承权。对渔利鲸吞者提出严重警告:
鲸吞孤儿财产的人确属不一义,
他们只是把火吞进肚子里,
他们将遭遇烈火之狱。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