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酒,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古兰经》中有4章提
到酒,便可见分晓。
伊斯兰教刚开始在麦加传播初期,陆续颁降的经文尚未
涉及禁酒问题,当时阿拉伯人有饮酒的习惯。《古兰经》最初谈
及酒时说:
从椰枣和葡萄的果实里,
你们将酒汁和美馔提取,
此中对通晓事理者确实含有征迹。
(16:67)
从行文上看,并没有明确禁酒,甚至也没有涉及酒的利与害。
后来,有人向先知询问这个问题,在麦地那启示的经文中作了
解答:
他们问你关于饮酒和赌博的问题,
你说:“这两件事中包含着大罪,
对世人虽然有某些效益,
但它俩的危害超过了利益。
(2:219)
对利弊权衡比较后的结论是:害多利少,并断言“包含着大
罪”,亦含有应当戒备的因素。
未几,发生了有人礼拜因酒醉而将经文念错的严重事故,
又有针对性的经文颁布:
诚信的人们啊!
你们切不可醉蘸蘸地去礼拜,
直到你们对自己说的话理智清醒……
(4:43)
吸取了这一教训,穆斯林们对酒有了警惕,逐渐意识到它的危
害。及至饮酒被明确列入严厉禁止的范畴,并提到应该预防魔
鬼干扰破坏的高度去认识,饮酒现象才为之根除:
诚信的人们啊!
饮酒、赌博、立偶像、求签,
只是恶俗劣习,
是来自恶魔的捣乱,
你们应当远避!
但愿你们获得胜利。
魔鬼企图在你们中制造仇恨对立,
—借饮酒和赌博之机,
要成为你们记念安拉和礼拜的阻力,
难道你们还不戒除警惕?
(5:90一91)
从此,饮酒被定为“哈拉目”.真正的穆斯林,便同它决裂了。为
坚决贯彻《古兰经》的上述禁令,先知在这方面发表了许多谈
话,以强调酒之危害,见于儿种《哈底斯》中,如:
“酒为众恶之母,初虽少饮,终则沉酣无度,坏事
多矣,断勿饮之”(采刘智译句)。
“凡令人致醉之物,皆属非法;〔畅饮〕一‘法尔
格’(量器,相当于升、斗、桶之类,据说容量约16磅)致醉
者,虽一口亦当严禁”。
“饮酒、酿酒、卖酒、运酒者,乃至盛酒之杯盏器
皿,皆安拉所弃绝者也。”
酒之为害,从身心健康(生理的、心理的)的角度看,从因
饮酒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看,从古今中外医学遗产及现代医学
理论的研究成果看,都足以说明戒除的必要。清代穆斯林学者
刘智,从我国古代文献包括《尚书》、史书、医书及其注疏中,摘
抄了很多论及酒害的资料,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比如:
“自古以酒亡国者,不可胜举。盖酒能易人之志,
浊人之神,能使智者惑,节者淫,信者迁,驯者暴。饮
食中逾闲败德者,莫甚于酒。故君臣以酒失其义,父
子以酒失其亲,夫妇以酒失其敬,长幼以酒失其序,
朋友以酒失其信,酒之为乱大矣!圣人不欲人因口腹
而乱大事,是以痛切禁之也,’(引自《天方典礼》卷六十七
《饮食·下)))
刘智是一位学贯中西、经书两通的学者,其著述主张“以儒途
伊”,用儒家语言解释伊斯兰教理,即“本韩柳欧苏之笔,发清
真奥妙之典”,因为他的读者对象主要是生活在华夏环境中、
受汉文化影响、操用汉语的穆斯林,因此,才从君臣、父子、夫
妇、长幼、朋友等人伦关系去论述酒之危害,但他从根上还是
围绕《古兰经》禁酒的精神而发挥的。
严禁饮酒,既然是根据它对身心健康的危害而形成律例
禁令,所以,伊斯兰教法学家便本着《古兰经》和《哈底斯》中的
精神实质,结合后来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现象,规定凡是对人
体健康有害、腐蚀心灵、使人致醉而意志颓废的毒剂、麻醉品,
如鸦片、大麻、吗啡和一切含酒精的饮食,都应属禁止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