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古兰经》不仅有原则性申述,有时甚至出现具体细
则。例如在遗产继承权方面,总的规定是:
“男子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
女子也可得到父母、至亲遗留的部分权益,
无论轻重或多寡,
按规定依法承继。
(4:7)
紧接着,就有两节较长的经文列述按男女继承者分配的
细则,详见第4章第11一12节:
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
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
她们共得遗产的2/3;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
得1/2。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
产的1/60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
末,他母亲得1/30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
母亲得1/6。〔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
和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
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
从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
的遗产的1/2。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
们的遗产的1/4。〔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
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
女,那末,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1/4。如果你们
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1/8。〔这种分配〕
须在交付亡人所属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
后。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
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末,他和
她,各得遗产的1/6。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
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
1/3aC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
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
人的权利。这是从真主发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
是至容的。
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继承承人的各种状况,包括性别、人数、血
缘与亲属关系,条分缕析,具体细致;其中遗产分配均突出强
调妇女有权获得部分享受,仅在所获数额比例上均略少于男
性。[①]但远在7世纪初,这具有权威性的法令已在《古兰经》中
明文颁布,实际上已成为制定伊斯兰教法的首要依据,这是很
久以后才姗姗来迟的、鼓吹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的欧
洲所望尘莫及的,美国记者也承认:“伊斯兰教法给予妇女的
某些权利,比西方法典载明的妇女权利还要解放”[②]。
伊斯兰教继承法,是其整套教法中的主要分科之一,也是
最复杂、较完整、详尽的一个门类。逊尼派与什叶派两大派均
各有继承制度,自成体系。在同属逊尼派的4大教法学派之间
亦有细微差别。但从总体上看,有关规定都以《古兰经》和《圣
训》有关律例为基础,不同时代亦存在不尽一致的解释,不过,
对妇女继承权的重视与保证,却是彼此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