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社会生活与经济交往中,某些场合由男子出面参
与的重要事务,女子必要时同样可以出面,在法律上同样生
效。例如有关借贷债务,要订契约或合同,要请中介人作证担
保,妇女就可参与:
诚信的人们啊!
如果你们进行定期的借贷交易,
就应该写成债契。
记债人应该秉公书写,
记债人不该拒绝按照安拉的传谕去登记。
让他记债,让债务人口叙,
让他对养主安拉畏惧,
不要把它减少毫厘。
如果债务人糊涂迟钝或弱智无力,
或者不能够表达清晰,
那就让他委托的保证人如实口叙,
你们从男人中找两个人作证,
如果不是两个男子,
那就从你们满意的证人中找一男二女,
以便她俩中的一人如果忘记,
另一个人能够想起。
见证人在被邀请时,
不该拒绝回避,
你们对记债不可厌腻,
无论是细微琐碎还是繁杂艰巨,
要写清债务的限期。
这样,安拉认为公平合理,
最足以为据,
也最不致产生怀疑。
只有你们之间当面的现款交易,
可以不必再把债务登记。
你们交易时请人作证,
不要对记债人、见证人刁难、挑剔,
如果这样,确实违情悖理。
(2:282)
借贷立契,在经济生活中、社会交往中都事关重大,处之
不当,或有所疏漏,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妨碍团结和睦,甚至招
来严重后果。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但证人必须公平正直,忠
诚无私,人品高尚,受到双方信任。《古兰经》中规定女子亦可
被邀请介入,当公证人,这就肯定了女性在法律上的地位。为
了防止日久天长可能健忘,规定找两个女证人,更为稳妥。而
且,在实际社交场所中,有两个妇女出面,也更方便,更少引起
嫌疑误会。
此外,妇女的名誉受到保护,严禁对妇女诽谤诬蔑,诬陷
者将遭到惩罚,如:
有些人诬告贞洁的妇女,
而不能将四个见证人列举,
应该对他们各打八十鞭,
并永远剥夺他们见证的权利,
—这些人违法乱纪。
(24:4)
有些人诬陷贞洁的天真无邪的信女,
在今世后世必遭唾弃,
他们将受重刑的惩击。/
在那天,他们的舌头、手和脚,
都会为他们的所为提供凭据。
(24:23一24)
类似规定既有现实的惩罚措施,又有后果的严重警告,保证妇
女的名誉不许损害,并制止低级趣味、“传播丑闻”(24,19)、
“摇唇鼓舌把流言蜚语互相传递”(24:15)之歪风。
尊重妇女,反对逼良为娟,即便是对女仆,也严禁强迫她
们陷入风尘。这在《古兰经》中,亦有明确记载:
你们的婢女如果要保守贞操,
你们切不‘可为贪求今世生活的微利,
而强迫她们为娼妓。
(24:33)
对于一般情况下主人可有某些控制权的女仆,都强调要
尊重其人格、意志、尊严,绝不可迫其卖淫、威逼为娼,从中谋
财图利。可见对所有妇女的尊严,都必须正视,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