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的条件,《古兰经》中强调,应以有共同信仰为基础,
因此伊斯兰教婚姻法规定,实行教内通婚;反对与多神教徒联
姻,除非是对方表示愿改奉伊斯兰教。其根据是:
你们不要聘娶信多神教的妇女,
—直到她们皈依。
皈依的奴婢,肯定比女多神教徒适宜,
—即便她使你们爱慕不已。
你们不要嫁给多神教徒,
—直至他们皈依,
皈依的奴隶,肯定比多神教徒适宜,
—即便他使你们称羡不已。
这些人会诱人入火狱,
安拉却按自己的旨意引导人进乐园,受怜恤。
他为世人把征兆剖析,
但愿他们接受劝谕。
(2:221)
但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同属“认主独一”的“有经典的人”
(指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即奉行《讨拉特》和《引芝勒》经典的
人),并不禁止通婚。在谈及合法食物问题的经文中,对此也有
说明:
今天,已有多种美食对你们被允许,
奉行经典者的食品对你们合法,
你们的食品对他们也适宜。
纯洁的诚信女,
以及你们之前有经典的纯洁妇女,
如果你们给她们聘仪,
—必须纯洁而不淫邪,
也不能是偷情苟且,
[也同样合法、允许〕
谁要背离真诚信仰,
他的善功就徒劳无益,
他在后世便亏身损己。
(5:5)
本此,可知婚配关系被放在首要地位考虑的,不是家庭出身的
门当户对,也不是社会身份的贫富高低,而是男女双方信仰意
识的统一和谐,只要是在承认“万物非主,唯有安拉”这样一个
大前提之下,彼此通婚之门就大大敞开,包括坚持“认一”论、
严守其所奉经典的人在内。当然,首要条件最好还是穆斯林内
部通婚。
在通婚条件与范围方面,《古兰经》还严禁近亲之间通婚,
并且有具体细述,如:
严禁你们聘娶的妇女,
是你们的母辈、女儿、姐妹、
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乳母、同乳姐妹、岳母,
和你们扶育的继女,
—指其母同你们有性关系—
如果你们不曾与其母作爱同居,
则不妨碍聘娶。
〔还严禁〕你们亲生儿子之媳,
禁止同时娶两姐妹为妻,
以及聘娶有丈夫的妇女“……
(4:23一24)
血缘关系密切的近亲之间通婚,弊病危害甚多,近、现代越来
越重视这个问题。我国古代文献《左传·禧公二十三年》已有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论述,可算早期的优生学观点。从大
量弱智、畸形、发育不健全的婴儿以至怪胎等实例观察,便可
知血缘过近而成亲之害。
《古兰经》所列举的禁婚范围,不仅仅是同生理、生育、传
宗接代有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明确提出了维护人伦道德
的规范准则,这是男婚女嫁之间必须高度重视、慎之又慎的大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