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成年男女穆斯林既已按规定礼仪自愿成婚,如
果不是发生证据确凿的越轨事件,不是无法再继续维护感情,
并不主张轻率离婚。只要有挽回的可能,夫妇间应该观察等
待,旁人也有责任从中调解劝说。无可挽回,或万不得已,才可
按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当然,男女双方都有权主动提出离婚,提出理由和证据。
例如男方提出离婚,必须是他的妻子“有显著的丑事发生"(4
:19/61:1)。而且按规定,必须查有实证,不能只凭流言蜚
语,听信谣言,说风就是雨。为防止诽谤诬陷,凡涉及妇女贞
操、清白等人格、荣誉方面的问题,必须有4个人作证(4:
15),而不能以个把两个人的道听途说为依据,假作证者应受
皮鞭惩罚<24:4)。又如女方因受虐待而不堪忍受,或丈夫悖
逆安拉、背离伊斯兰教、作奸犯科,亦可提出离婚。
如果离婚已到无可挽回、非离不可的程度,《古兰经》中有
许多具体、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婚约已经成立,而尚未同房发生性关系者,即相当
于“订婚”而未成婚者,如果男方要解除婚约,应对女方略有礼
品馈赠,或对已相约定的聘仪酌情支付一部分:
如果你们把跟妇女的婚约废弃,
—你们还没有贴近她们,
或者,还没有为她们规定聘仪,
对你们也不算罪过。
你们应该馈赠她们一点离别之礼,
礼物的厚薄多寡,各自酌情量力,
赠礼成为常例,对善良的人尤其相宜。/
如果你们在贴近他们之前将婚约废弃,
—但已经为她们规定了聘仪,
那就应该付给已经规定的二分之一,
除非是她们宽免放弃,
或者,有权主持婚约的人宽免放弃,
宽免之举更接近于谨严慎密。
你们不该忘掉彼此间的情谊,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确实明鉴详悉。
(2:236一237)
至于夫妇决裂、离婚已成事实者,在分室而居的情况下,
应该等待4个月,即妻子经过3次月经期之后,再最后脱离关
系:
发誓要跟妻子决裂的人应静候四个月,
如果他们恢复关系,
安拉确实宽宏赦宥,特慈怜恤。/
如果他们决意脱离,
安拉确实广闻博听,明鉴详悉。/
离婚的妇女,
应该自行等待三个月经期,
她们如果诚信安拉和末日,
决不能对子宫中安拉所创造者有所隐匿,
丈夫理应在这个阶段挽留她们,
如果她们有复婚重圆的动机,
她们依照应尽的义务而享受应有的待遇。
(2:226一228)
即便是尚无月经或经期不正常者也要等待;
对于那些到期不来月经的妇女,
如果你们怀疑踌躇,
那就以三个月为限度;
还没有月经的〔少妇〕也按此计数。
怀胎的孕妇,以分娩为限度,
谁要敬畏安拉,他就让谁顺利无阻。
(65:4)
显然,延续3,4个月再分手的用意有两个,一是要双方头脑冷
静下来,有个缓冲考虑的余地,看看能不能恢复关系,和好如
初;二是观察妻子是否怀孕,丈夫尽到挽留妻子的责任;夫妇
共同尽到对下一代的义务。这种安排,是严肃而合理、灵活而
周到的。等待期间,如发现妻子已怀孕,父母就必须共同担负
哺育扶养的责任,谁也不可推脱。如生母要哺乳,生父应提供
母子生活费用,或雇用奶母喂养孩子等等:
〔离婚后〕生母对婴儿哺乳,整两年为期,
—为愿意者完成哺乳之义,
生父,应当供给母子衣食,遵从惯例,
任何人不被苛求,除非是按照他的能力,
不能为婴儿刁难生母,
也不能为婴儿对生父挑剔。
〔如生父死亡〕类似的责任应由继承人担起,
如果双方情愿并达成〔提前〕断乳的协议,
对他俩都不算过错,
如果你们想用奶妈哺乳婴儿,
对你们也不算过错,
—如果你们按惯例甘愿付出〔哺乳〕的酬遇。
你们应该对安拉畏惧,
须知安拉对你们的作为详察洞悉。
(2:233)
尤其强调丈夫应该尽力提供方便,从孕育、分娩到哺乳,作好
妥善安排,以保障母子健康:
你们应该尽可能在你们的寓所安排她们居住,
你们切不可妨碍她们,
致使她们痛苦,
如果她们怀孕,你们应使她们给养充足,
直到她们分娩结束;
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
你们应给予报酬,
并合理地相商支付;
如果你们之间意见冲突,
就让他另找别的乳母。
让富裕的人宽裕地支付,
让窘迫的人从安拉的恩赐中量力付出,
安拉不苛责任何人超付他所赐的限度。
经历了艰难困苦,
安拉将使之顺利幸福。
(65:6一7)
但也不是过分苛求,不妨根据丈夫的经济状况,量其力而行
之,这也是作为婴儿的父亲必须履行的义务,无可推卸的责
任。
假如没有发生妊娠、分娩、哺乳现象,或发生后已逐一解
决,双方就该好说好散,亦可按常情挽留,亦可各奔前程,原夫
不应强索对方退回聘礼,也不能相互刁难。离婚后虽可复婚,
但应严肃对待,不能儿戏地来回往返,离而复合,合而复离,恶
性循环。决裂后,各自嫁娶,好自为之:
休妻只限两次,
可按常情挽留,或者善意地分离,
你们不该索回给过她们的丝毫聘礼,
除非他俩担心不能循守安拉的律例。
如果你们深恐他俩不能遵循安拉的律例,
那么,她出资自赎,对于他俩都无罪免议。
这是安拉的律例,你们不得逾矩,
谁要越过安拉的律例,他们就是背义。/
如果他已经将她休弃,
那么,她此后就不能做他的妻,
—直至她被另外一个丈夫聘娶。
如果他将她休弃,
那么,他俩也不妨恢复〔夫妻〕关系,
——如果双方认为可以遵行安拉的律例。
这是安拉的律例,
他已为通晓事理的人解释清晰。
<2:229一230)
《古兰经》还针对当时的歪风邪气,斥责有些娶过妻室的
男人喜新厌旧,想另娶一个女子,往往栽诬原妻作风不正,行
为不端,犯了奸淫罪,以此讹诈勒索,强逼她们交付大笔财产,
并追索聘金,以求离婚,手段极端卑劣。经文中对此提出了严
正而尖锐的质问:
如果你们准备另娶一妻而把原妻变更,
那么,你们所给予她们中任何人的贵重财物,
追回丝毫也不成,
难道你们要索还它,
施以强逼和明目张胆的暴行?/
你们怎么能够索还它呢?
你们彼此间的〔夫妻〕关系已然发生,
她们曾跟你们有过庄严的海誓山盟。
<4:20一21)
对这种泼皮无赖之辈,连揭露带喝叱,一针见血,戳穿实质,击
中要害,反问有力。还提醒他们珍视往日的海誓山盟与夫妻旧
情,训之以理,晓之以义,动之以情,警告他们不可绝情寡义。
无论复婚与否,或离或合,都强调要持友好和善的态度,
并请公证人作证,办好手续:
当她们到达限期时,
你们挽留她们—要凭和善的态度,
或者离开她们—也凭和善的态度。
你们要找两个公证的族人作证,
你们应该为安拉而对证约执行不误,
这是对相信安拉和末日者的叮嘱,
谁要敬畏安拉,他就为谁开辟出路。
(65:2)
其间不许刁难作梗,搞压制威逼。既已离异,夫妻关系当然已
宣告解除,就应该听其自去,按各自的意志行事: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可按常情挽留她们,
或者,按常情听其自去,
决不能为刁难而挽留她们,以便压迫威逼,
谁要是这样干,就是亏损自己。
你们切不可将安拉的旨意当儿戏,
你们应该铭记安拉对你们的恩裕,
铭记他颁降你们的经籍,
并用来劝导你们的真理。
你们应该对安拉敬惧,
须知安拉对万事明鉴详悉。
(2:231)
特别提到离婚的妻子改嫁,原夫不得干预,不得刁难、阻
拦、破坏,这一点,被认为是“诚信安拉和末日的人”应有的清
白而纯洁的态度:
如果你们跟妻子离异,
而她们也达到预定的限期,
那么,你们对她们再嫁丈夫不可进行干预,
—如果她们和后夫之间按常理两相愿意。
这是用以对你们中诚信安拉和末日的人劝谕,
这使你们更清白、更纯洁,
安拉洞察知悉,你们却惜懂痴愚。
(2:232)
对原妻改嫁,有上述明确规定;对丈夫再娶,其实也有相
应的约制。既已离异,双方当然都不能相互干预。妻子过了3,
4个月肯定未受孕,或在分娩后哺乳问题得到解决(自己哺育
或雇用奶妈),便可随意改嫁;丈夫当然也可以自作主张续婚
另娶,同样不该受到刁难干预。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他早已
物色好目标,有了追求的具体对象,《古兰经》也要他耐心等
待,逾过了规定的限期才允许正式提出和公开表白,才可订立
新的婚约。在此之前,虽然可以含蓄示意,心向往之,行动上却
不得越轨,不能私约密契。可见经文中的规定,并非单方面要
求或倾向某一方,而是对男女都适用:
你们向续婚的妇女含蓄地示意,
或把聘娶的意图隐藏在心底,
对你们都不算罪过,
安拉知道你们即将对她们正式提起,
但你们不得跟她们私约密契,
只能说光明磊落的话语,
你们不可〔提早〕将婚约订立,
直至届满规定的限期,
须知安拉洞悉你们的心理,
你们应该慎密仔细,
须知安拉确实宽宏赦宥,慈祥和煦。
(2:235)
还需要附带提及的是,如果妇女面临改嫁问题不是因为
离婚,而是由于丈夫逝世,也有类似上述规定中的限期问题,
即需要等候一定阶段方可再结婚:
你们中有人遗下妻子而死去,
她们应该自守,等待四个月零十天之期[③],
当她们达到预定限期之际,
她们自身的合乎常理之举[④],
对于你们没有过错,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洞见仔细。
(2:234)
此外,对于孀妇的生活费用,还另有规定,应有享受丈夫遗产
维持一年生活的权利。并提及对离婚妇女亦有类似待遇:
你们中有人遗下妻室而死去,
应当遗嘱妻子有享受一年的权利,
不该驱逐摒弃。
如果她们主动离开,她们自己的所为合情合理,
那对你们不是罪过,
安拉尊严高贵、明哲精细。/
被休弃的妇女应享受规定的待遇[⑤],
对于敬畏的人们很相宜。/
安拉就这样为你们把征兆剖析,
但愿你们理喻。
(2‘240一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