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斯兰教历史上,以至在现代某些地区,多妻现象确实
存在。但从教法上严格地说,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多妻或容
忍多妻,而绝不是提倡多妻,更不是命令必须多妻。应该直接
引用《古兰经》的话作为论断依据。《妇女》章说得很清楚:
你们要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自己,
不要以廉洁的去将污秽的换取,
不要侵吞他们的财物,并入你们的财物里,
这确实罪大恶极。/
如果你们担心对孤女不能公平合理,
那么,你们可以聘娶所爱慕的妇女:
娶两妻、三妻、四妻,
如果你们担心不能公平待遇,
那就只各娶一妻,或纳娶权力所属的奴婢,
这更接近于公平合理。
(4:2一3)
话题是从“孤儿孤女”引入的。由于战争中青壮年男子伤亡较
多,孤儿、寡母、孀妇数量大增,是社会面临的问题之一,容许
多妻,最多不得超过4妻,这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应变举措
和权宜之计。何况这个问题在几千年来基本上以男性劳力为
中心维持全家生计的历史社会中,早有先例。因此,在能够公
平待遇、彼此相安的条件下,才容许多妻;如果办不到,就不该
多妻,从引文中可以看出,应予提倡和鼓励的还是“只各娶一
妻”,即一夫一妻制。
为解决社会上的孤儿、寡母、孀妇生计的维持而容许多
妻,但如果不能公平待遇,就不该多妻,而要真正作到不偏不
倚,公平合理,不发生纠纷磨擦,是很难的。同一章中又说:
如果一个妇女担心丈夫虐待或遗弃,
那就不妨彼此改善关系,
和解更为适宜。
人总是有贪婪的性习,
如果你们行善而且敬畏〔主〕,
安拉对你们的所为深知尽悉。
即使你们想在各妻室之间讲公平合理,
平等对待也不容易,
但你们不可完全地偏袒爱溺,
而使被冷遇者孤寂空虚。
如果你们和解而且敬畏〔主〕,
安拉确实宽宏多恕,特慈怜恤。
(4:128-129)
既然在同一家庭中多妻并存,鸡毛蒜皮的矛盾甚多,要真正公
平对待、。一碗水端平”而又能收到和睦相安的切实效果,谈何
容易。相比之下,一夫一妻的优越性就非常突出,不言而喻。
不鼓励多妻而能容忍多妻,但又从数量上限制多妻一
可以说,这是总的精神与原则。《古兰经》甚至对先知穆罕默
德,也作类似的限定。
你对她们可任意离弃,
也可以挽留随意,
你想召回暂离者,也不能妨碍你。
这样,便于使她们欢愉慰藉,
使她们消除忧虑,
她们也会对你的表现感到满意。
安拉深知你们的心理,
安拉确实明鉴洞察,慈祥和煦。/
以后,〔再娶〕妇女对你不适宜,
你不能娶她们顶替别的妻,
即便是她们的美貌使你惊慕不已,
……
(33:51一52)
这是制止先知继续娶妻的明令。可见限制多妻的条例,同样对
先知适用。
由于伊斯兰教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意、家长认可,又须
交付聘礼,举行仪式,相当于“明媒正娶”,方能被社会公认为
合法婚姻。绝对禁止私相苟合、通奸,禁止婚外性行为,禁止姘
居与嫖娼卖淫等罪恶行为,因此,容许多妻,都须逐一履行正
式程序,是公开、合法(合乎教法)的行为,每个妻子都是家庭
中平等的成员,在平民百姓之家没有妻、妾之分,豪绅权贵之
门,没有夫人与姨太之序,就是皇室王宫,也没有后、妃之别,
尽管在实际上肯定会存在宠昵程度的不同与偏私,但在家庭
中、社会上都具有同等地位与名分,她们及其所生子女均享有
包括遗产继承权在内的权利。如发生离婚情况,离异的妻子如
已受孕或正在哺乳期,丈夫必须给予妥善安置,不会使妻子及
其所生子女在荣誉上蒙受不白之冤。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革,容许多妻的历史背景和社
会状况,已逐渐远去或消逝。有一些穆斯林占优势、居主体地
位的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已经废除了多重婚姻,坚决实行一夫
一妻制;在没有宣布废除或尚未载明有关条款的国家,多妻现
象也有日益减少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