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问题中,夫妻间相互关系与地位是其中主要的一个 问题,对此,《古兰经》指出: 你们的妻室像你们的田地, 你们到自己的田地可以随意。 你们应该争先为善, 你们应该对安拉敬惧, 须知你们将同他相遇, 你且向诚信的人们报喜! (2:223)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前两句常被摘引、歪曲,认为伊斯兰教教 法似乎已授予丈夫绝对统治权,对妻子就像对待田地、庄稼一 样不当人看待,可随意践踏、宰割,这种理解如果不是恶意的 话,也是一种误解,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比喻句,稍加思考,经 文的意思也不难理解。它所讲述的关系,不正像农夫、庄稼汉 对土地田园那样吗?农夫对待田地,精心耕作、育苗、浇灌,爱 护备至,切盼秧苗成长、果实丰收。难道有农夫故意伤害、践踏 田地里的农作物吗?再说,如果从支配权去理解,认为农夫有 权支配自己的田地,是指别人无权侵犯、染指,这不是也仅仅 表明丈夫对妻子有合法权、占有权、保护权,而他人无权占有、 控制吗?更何况紧接而来的句子是:“你们应该争先为善”,而 不是讲随意摆布、虐待、宰割?《古兰经国语译解》的编译者时 子周先生解释争先为善的含意,就是“欲齐其家者必先修其 身”,与上文是连贯的。看来,有关“田地”的比喻旨在强调丈夫 的职责和夫妇共同培育庄稼(子嗣)的义务。有些注疏者正是 这样理解的。 马坚教授在50年代初出版的《古兰经》译本上册带注本 中也对此节加了尾注说:“妻室生产儿女,犹如田地生产五谷, 故称妻室为田地,是隐比法。这是指示我们婚姻的目的是种族 的绵延,不是性欲的满足。农夫为种植而选择肥沃的田地,丈 夫也当为生育而选择贤淑的妻室……”这种解释,基本精神与 不少注疏者的理解大体吻合。 如果全面联系《古兰经》中有关的阐述和规定,综合比较 夫妻间应持的态度与应尽的责任,对“田地”的比喻就不会产 生过于偏激的、甚至歪曲的论断。 自然,经文中也有述及男女差异之处,讲到丈夫在家庭中 居于主导或家长地位,讲到妻子应该温顺,甚至也讲到丈夫不 妨采取的手段等等,例如: 男人维护妇女, 因为安拉使他们优于她们, 因为他们支付了财礼。 纯洁的妇女是温顺的贤妻, 借安拉的护佑而保守隐秘。 你们担心桀骜难驯的妇女, 就该对她们劝诫, 可以异榻而居, 也可以体罚她们。 如果她们已经温顺, 就不该再把对付她们的手段寻觅。 安拉尊贵崇高,伟大无比。 (4:34) 这一节开头就提出“男人维护妇女”、“他们优于她们”,说明男 女有别,存在差异;再联系第2章《黄牛》第228节提到离婚妇 女应等待3个月经期,其后半节说: 丈夫理应在这个阶段挽留她们, 如果她们有复婚重圆的动机。 她们依照应尽的义务而享受应有的权利。 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 (2:228) 引文后一句,正与“他们优于她们”的提法相呼应。马坚先生曾 注释说,“男人的权利比女人高一级,是说男人在家庭中居于 领袖的地位”。而对于“男人维护妇女”,解释更具体,大意是: “妇女的体格,不如男人,再加上月经、怀孕、哺乳等特殊的生 理和任务,他们更不能不需求男人的保护与支持,故云‘男人 维护妇女’。在夫妻生活中,男人居于领袖的地位,妇女居于辅 佐的地位,故‘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这种领袖权的获 得,第一是因为男人比妇女强壮,有维护妇女的能力;第二是 因为男人把财产的一部分赠与妇女作为补偿,并且负担妇女 的一切生活费用。”至于对待“桀骜”的妻子,马先生引述的解 释是,丈夫可采取的“三个步骤”为:“(1)以婉言劝导,用方法 说服;(2)同床异被,使她悔悟;(3)施以体罚,但不可有伤痕。 据伊本·阿拔斯的主张,只可以用牙刷一类轻巧的东西打她。 第一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二步,第二步不成功,才可以用第 三步……” 讲述男女有别、存在差异本身,确实反映了家庭或社会以 男子为主体、为中心这样一个结构,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民族 的发展史上几乎都是共同存在过、迄今似乎亦未完全消失或 根本改变的客观事实,阿拉伯半岛当然也不能例外。相对说 来,伊斯兰教的兴起,妇女不是更受到摧残、压迫而是得到同 情、重视(姑且不用“解放”这类时髦词汇),有了自己的地位和 权利。综观《古兰经》有关的全部论述,才能作出较切实、全面、 客观的判断。 [②] [美〕托马斯·李普曼:《伊斯兰教与穆斯林世界》第4章。 [③]指未怀孕孀妇而言。如果丈夫死去时,孀妇已身怀六甲,守寡期至少须 等到分娩以后,才能改嫁。 [④] 130天之后,她们便可随意改嫁而不受干预。 [⑤]指丈夫应给以维持生活的一定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