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百众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最根本的经典,是伊斯兰法的第一源泉。其内容丰富,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现代法律学意义上讲,《古兰经》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典,因为其中的法律条文在《古兰经》中不是以专门的门类及章节形式出现,而是分散于整部《古兰经》中。伊斯兰法学家经过研究认为《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的条文最多不超过全经的十分之一,即六百节经文左右。也有法学家认为其中只有二百节左右的经文涉及法律。
尽管《古兰经》中的法律条文相对整部经典来说的少的,但却包罗了现代意义上法律的所有内容,其中涉及民法、刑法、商法、家庭法、遗产法、国际关系法等。除此之外,《古兰经》作为宗教经典,还包括大量的涉及宗教功修(即:念、礼、斋、课、朝等)方面的律例。今就《古兰经》的降示和辑录成书过程与基本内容及其立法思想简述如下:
一、《古兰经》的降示及辑录成书过程
《古兰经》是先知穆罕默德(求主福之)在二十三年的宣教过程中,陆续接受的安拉的启示,被称为“沃哈伊”。《古兰经》不是一次降示的,而是在二十三年中根据不同的社会状况和不同事件,以及立法的需要零星下降的。穆圣(求主福之)在世时,《古兰经》并未辑录在一起,而是零零散散的记录在一些散片上。当时穆圣每当接受一节经文就教授给圣门弟子们。许多圣门弟子都把《古兰经》牢记在心中。当《古兰经》降示完毕后,许多圣门弟子能够通篇背记《古兰经》。他们被称为是“哈菲兹”。
穆圣(求主福之)归真后,艾布·白克尔任哈里发。在平叛伪先知“木塞里买”的战役中,许多通背《古兰经》的圣门弟子牺牲。战役结束后,欧麦尔向艾布·白克尔建议收集《古兰经》。他说:“信士的长官啊!在穆斯林像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那样分裂之前,赶快整理《古兰经》吧!”艾布·白克尔答道:“穆圣(求主福之)没有做过的事,我怎么能做呢?”最后安拉开启了艾布·白克尔的心胸,他接受了欧麦尔的建议,开始收集《古兰经》。艾布·白克尔任命宰德?撒比特和一些善背《古兰经》的圣门弟子们一起完成了《古兰经》的收集工作。收集完成后保存在艾布·白克尔处,艾布·白克尔归真后,交由欧麦尔保存,欧麦尔归真后由其女儿——圣妻哈福赛保存。到第三任哈里发欧斯曼时代,有人因为《古兰经》的读法发生了分歧,因为当时艾布·白克尔收集的《古兰经》没有标音符。这时欧斯曼看到了事情的严重性,随即命宰德·撒比特、伊本祖拜尔、赛德·阿斯三位圣门弟子把艾布·白克尔收集的《古兰经》按照标准的阿拉伯语标上音符,并抄录了七部,分送各地,把那些未标音符的、讹误的《古兰经》册本悉数烧毁。安拉的意欲欧斯曼完成了《古兰经》标音符的这项伟大的工作。现在世界上流传的《古兰经》册本都是以欧斯曼时期的《古兰经》蓝本为依据,被称为“欧斯曼定本”。
二、《古兰经》的基本内容
穆圣(求主福之)二十三年的传教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麦加阶段和麦地那阶段。因此穆圣(求主福之)接受的《古兰经》启示就分为麦加章和麦地那章。关于麦加章和麦地那章的区分方法,学者们有不同的主张,比较流行的一种主张是:穆圣(求主福之)迁徙到麦地那之前所降示的经文被归为麦加章,迁徙后降示的经文归为麦地那章,即便是麦加降示的也罢。例如辞朝时在阿拉法特山下降的经文按此主张应归为麦地那章。
1、麦加章的基本内容:
①号召认主独一,放弃多神崇拜;如:“你们不要崇拜两个主宰,应受崇拜的,只是一个主宰,所以你们应当只畏惧我。”(16:51)
②号召信仰所有的使者所传述的使命;如:“在你之前我所派遣的使者都奉到我的启示说:除我外,绝无应受崇拜的,所以你们应当崇拜我。”(21:25)
③教导人们观察并思考天地的创造;如:“真主创造天地,并从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产出各种果实,作为你们的给养。他为你们而制服船舶,以便它们奉他的命令而航行海中;他为你们而制服河流。”(14:32)
④讲述前代逝去的一些民族的教训;如:“【我确已派遣】赛莫德人的弟兄萨利哈去教化他们……于是,霹雳袭击了他们,一旦之间,他们都僵卧在各人的家里。”(7:73-78)
⑤号召人们放弃愚昧时代的恶俗,如自相残杀、活埋女婴;如:“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的时候,你们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81:8-9)
⑥教导人类遵守伊斯兰的伦理道德;公正、践约、行善、坚忍、施舍等;如:“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
2、麦地那章的基本内容:
①宗教功修(洁净、礼拜、斋戒、天课、朝觐、施舍等);如:“拜功对于信士确是定时的义务。”(4:103)
②社会交往;如:“你们崇拜安拉,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4:36)
③为主道奋斗;如:“真主确已用乐园换取信士们的生命和财产。”(9:111)
④刑罚律例;如:“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5:38)
⑤遗产分配;如:“男子得享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4:7-14)
⑥婚姻家庭;如:“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中善良的奴婢,你们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
⑦司法诉讼,作证等;如:“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秉公作证……”(4:135)
从麦加章和麦地那章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麦加章主要阐述信仰、伦理道德。而麦地那章多为阐述法律方面的律例。
三、《古兰经》的立法原则
1、容易的原则:
真主说:“安拉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古兰经》以给人容易不给人困难为立法原则。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在有困难时可以放弃某项宗教功修,如:路途不安全时,可以放弃朝觐;②有困难时可以减少宗教功修。如:旅行者可以把四拜的拜功减少为两拜;③以容易的代替困难的,例如:在无水时可以打土净代替;④可以提前完成某项宗教功修,例如:朝觐者在阿拉法特山上把晡礼提前至晌礼一起并礼;⑤可以退后完成某项宗教功修,例如:朝觐者在“穆兹代里法”退后礼昏礼;⑥改变宗教功修的仪式,例如:在战场上礼拜,或害怕强盗、野兽袭击时,可以改变礼拜的形式和朝向;⑦在某种情况下特许做被禁止的事,例如:在饥饿为了保命时特许吃自死物,当有硬物卡在喉咙时,特许用酒。
2、简单的原则:
即真主责成人所做的是简单易行的,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询问若干事物,那些事物,若为你们而被显示,会使你们烦恼。当《古兰经》正在被降示的时候,如果你们询问,那么,那些事物会为你们而被显示,安拉已饶恕以往的询问,安拉的至赦的,是至容的。”(2:101-102)《古兰经》黄牛章中讲述了穆萨圣人奉真主之命命其宗族宰一头牛的故事。本来安拉的命令是简单的,他们随便找一头牛宰掉就完成了主命。但他们却三番五次询问牛的情况和颜色。在他们的一再询问下,这头牛被限定于“不老不少、年龄适中、毛色纯黄、见者喜悦,是未受过训练的、既不耕田也不转水车,确是完美无斑的。”(参见《古兰经》第2章68-71节)其结果是他们找这样的一头牛就变得非常困难。
穆圣(求主福之)的圣训也体现了《古兰经》的这一立法原则,圣门弟子艾格来阿·哈比斯向使者询问朝觐的律例。他问:“主的使者啊!每年都要朝觐吗?”使者说:“如果我说‘是’那么,每年朝觐一次就成为主命。所以,对于我没有详细说明的事,你们不要深究、多问,你们之前的一些民族被灭亡就因为他们多问。”
另一段圣训中穆圣(求主福之)说:“的确真主制定了主命,你们不要放弃;制定了法律你们不要超越;禁止了一些事情你们不要违犯;真主没有阐明的事情,是对你们的一种慈恩,并不是真主遗忘了,你们不要去深究它。”
3、循序渐进的原则:
《古兰经》制定某项主命和禁止某项事情时,是按照不同的社会状况和人的信仰程度以及接受能力来制定的,采取的是先宽后严、循序渐进的方式给人一个接受和适应的过程。
例如禁酒。《古兰经》分为三个阶段禁酒,伊斯兰初期,当人们询问使者饮酒的律例时,真主下降了:“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比利益还大。”(2:219)这节经文只说饮酒有罪,并未直言禁止。所以,人们还继续饮酒,直到有一次因饮酒后礼拜,在拜中念错了经文,因此安拉下降了:“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4:43)这是《古兰经》第二次禁酒,也没有严厉的禁止,只规定饮酒后不能礼拜。最后,当信士们的信仰坚定,使者的使命将要完美时,安拉下降了最后一次的严厉禁酒的经文,把酒定为非法:“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5:90)
再例如礼拜。穆圣(求主福之)在麦加时,起初只礼晨礼和宵礼两番拜,每番两拜。后来在登霄后才规定成五番拜。
4、概括性和笼统性的原则:
《古兰经》在制定律例时,特别是禁止某项事情时,没有阐明如果违犯了所禁止的事项,该受何种惩罚。《古兰经》的这一原则和我们所知道的一般的刑法范本不同,一般的刑法范本都是列出犯罪的事项并在其后说明,如果违犯了就受何种惩罚。法律学上叫做“应然”,即应当怎样处理。而《古兰经》中的某些法律条文却不是如此。例如:前文提到的禁酒的律例,饮酒是非法的,但对于饮酒者该受何种惩罚《古兰经》并没有详细说明。《古兰经》的这一立法原则拓宽了《圣训》解释《古兰经》律例的空间。同时,也拓宽了圣门弟子以及后来的法学家们制定律例的空间。就如对饮酒者的惩罚,圣门弟子阿里(即后来的第四任哈里发)认为:饮酒后会失去理智,容易胡言乱语,在胡言乱语时就很容易诽谤、诬陷别人,据此阿里主张对饮酒者的惩罚应像对犯诬陷罪者的惩罚一样,即应打八十皮鞭。
《古兰经》这一立法原则的益处是,能够使伊斯兰法适应所有的时代,使其成为永不过时的法律,这也是《古兰经》作为天启经典所独具的一大特点,因为《古兰经》随着穆圣(求主福之)的逝世已经定型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新事物、新情况在不断出现,要想使伊斯兰法适合新时代,每个时代的法学家们都必须要演绎律例,但又不能违背《古兰经》的主旨,因此《古兰经》的这一概括性原则为其留下了演绎律例的空间,从而使伊斯兰法永不过时,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
5、现实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古兰经》的立法是以实际出发,对于人类普遍接受的律例加以确定,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这些世界上大部分人都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律例,予以肯定和发展。并且在立法时注意能够使人容易接受和履行,不命令人以不能承担的事情,命人以可以接受的事情。例如:各项宗教功修等,而未命人出家修行专事真主,因这是抑制人类天性的事情,大多数人不能接受也做不到。因此,真主说:“真主只以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遇自己所做罪恶的惩罚。”(2:286)
以上所述,只是《古兰经》立法思想及原则的一部分。《古兰经》的立法思想是博大精深的。但仅就以上所述的这些思想原则,足以成为了历代法学家演绎(或称创制)律例的基本依据。从而使伊斯兰法成为适合于各个时代的、永不过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