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是以《古兰经》、圣训为主要立法渊源,亦称“沙里亚”,意为“通向水泉之路”,引申为“安拉指引的大道”、“必须遵循的常道”,《古兰经》里作安拉指明的“常道”(45:18)、制定的“教律和法程”(5:48),意即安拉诫命的总和。其教法的另一专称“菲格亥”,常指对安拉诫命的“理解”、“解释”,有时也指教法的内容。它是穆斯林必须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具有宗教、道德、法律三方面的意义。伊斯兰教法也称“安拉之法”、“神圣律法”和“穆斯林法”。该法系由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圣训创制,俗称“法学家法”。穆斯林大众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在伊斯兰教法中几乎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宗教义务、商事契约、遗产继承、婚姻家庭、刑事伤害、宗教公产(瓦克夫)、圣战、可食之物、宰牲、善待奴隶、证据、证人资格、审判程序等。公元632年穆圣去世至公元1258年阿巴斯王朝灭亡,这个时期正是伊斯兰教法的形成。在阿巴斯王朝时期,国家的执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教法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分支,各地的教法学家们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释法理,呈现出诸派峰起、百家争鸣的气象。最后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学派,他们是:哈乃菲学派(中国穆斯林大多崇尚这一学派)、沙菲尔学派(对我国新疆有较大影响)、马立克学派(也称圣训派)、罕百勒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