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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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07-08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伊斯兰教法阿文名为“菲格海”,“菲格海”并不是专指教法,而是所有“懂得、理解”《古兰经》的人都可用“菲格海”,菲格海的本义即“理解”、“明白”、“懂得”,正如《古兰经》中所云:“他们说:舒而布啊!我们不太明白你所讲的”。教法的法定意义,即对从各种具体的证据中剖析出的实践性的法律断法的认识。

 在这个定义中,所谓“各种具体的证据”即指《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等。

    所谓“剖析出的”即经过观察和创制后得出的,这不同于安拉的知识和天仙的知识,也不同于先知的知识,他们对知识的获得要么是秉赋的,要么是经过启示而得出的。

    所谓“实践性的”即内心和外表行为方面的,这就排除信仰方面的和教法原理方面的知识,换句话说,教法所研究的是人的行为准则,而不涉及到思想和原理问题。

    综上所述,伊斯兰教法所研究的内容是受责成者依据各自要求所承担的行为。即哪些是要求做的,哪些是要求放弃的,哪些是自行选择的。这里所说的受责成者指的是,教法要求与其行为相关联的成年人和有理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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