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概念和立法原则之一。与《古兰经》、圣训和公议并称为教法的4个主要渊源和理论基础。阿拉伯语“格亚斯”的意译。中国穆斯林学者译作“比论”、“援例”。系通过比较,推导出结论的一种方法。通常是从一般推出特殊,从已知的前提或导因或事物间的相似性或本质联系推演出未知的判断或结论,亦称类比推理,类比判断。采取类比法是为了解决无经、训明文作依据的新问题,即把有关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域中去,以求得结论,形成新的判例。 哈里发欧麦尔在给艾布·穆萨·艾什尔里的信中曾提出:“对于真主的经典和先知的训示中未曾提到的事情,你应先去了解类似事例,然后进行类比。”对于类比的结果,穆斯林大众应予遵循,不得随意更改。如法学家以《古兰经》第5章第90节禁止饮酒的规定为例证指出,禁止饮酒是因为酒醉能使人失去理智,故他们援用此例制定了饮用一切醉人并能使人失去理智的东西为非法的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