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乃菲教法学派——伊斯兰教四大教法学派之一。与沙菲尔,马立克,罕百里学派并称为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由八世纪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教长所创。其教法学说在伊斯兰教法中居重要地位。迄今,全世界有超过半数的穆斯林以这一学派的观点履行宗教功修,规范言行举止,判断非法与合法。他也是伊斯兰教最大最宽容的一个学派的奠基者。该学派在创制教法律例时,主要以《古兰经》为据,审慎引用圣训,重视类比和公议。对类比和公议的运用比较灵活变通。阿巴斯王朝聘请他为法官,因为他担心判决不公正,亏妄别人,而拒绝效力,并因此蒙受迫害。其著名弟子艾布·优素福(731—798)和穆罕默德(749—805)等继续发展其学术,并转而与统治者合作,使该学派得到阿巴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的支持,大批教法学家被任命为司法官,该派遂成影响最广泛的一个学派。该派盛行于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突尼斯、印度、巴基斯坦、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