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布·哈尼法将《古兰经》作为立法渊源中首要的立法基础。因为它是绝对性的经典,其中的每一个字母都无可置疑。只有《古兰经》和连续传述的圣训才视为绝对性的论据。如果某个问题同时有经训说明,就同时遵行。
2、圣训是穆圣确定的言行和作出的决定。在艾布·哈尼法生活的时代,收集、编辑圣训的工作尚未开始,各个学派为了论证各自的观点,出现了假、伪圣圳。因此,艾布·哈尼法对圣训持谨慎态度,选用圣训极为严格,对圣训本身和传述体系都要严格考证。
3、公议是圣门弟子一致通过的决议,是各个时期精通经训、教法的学者就某项教法律例达成的共识。哈乃菲学派将这种共识视为一种论据。
4、类比,即将有关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域,求得结论,作出裁决。
例如;教法学家将葡萄醴、椰枣醴与酒进行类比。阿拉伯人喜欢将葡萄干、椰枣等泡在凉水里数天,然后食用。而浸泡在水里的葡萄干、椰枣发酵后含有酒精。酒被《古兰经》明文断定为非法饮料。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均含有使人麻醉的酒精。以此类比,推论出葡萄醴和椰枣醴为非法饮料的律例
5、择善(伊斯提哈桑),即在文法过程中,某项律例无经训明文可循,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受类比的限制,以便作出更接近于公正、合理的选择和判决。哈乃菲学派将择善作为辅助教法渊源之一。择善原则对于哈乃菲学派而言,并非漫元目的,随心所欲。而是在特定的事件中对两项证据之间作出明智选择。这是一种灵活变通的方法和原则。
6、惯例(欧尔夫),即《古兰经》和圣训未包含的民俗习惯。哈乃菲教法学派将惯例作为辅助立法渊源。他们以《古兰经》和圣训论证。以人们的惯例作为参考依据,裁决问题,判断是非。
哈乃菲学派认为援引惯例作为立法辅助渊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惯例必须是人们普通的习惯,而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习惯。
(2)惯例不得与经、训或公议裁决的事物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