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关于穆斯林刑事犯罪与刑罚法律规范的统称。伊斯兰教法主要门类之一。系由古代的教法学家们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得到统治者的承认,成为伊斯兰国家制约刑事犯罪的基本法规。其有关规定的内容因教派、教法学派不同而略有差异。近现代以来,由于传统伊斯兰教刑法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影响日衰。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发展,有部分传统的伊斯兰国家执行伊斯兰教刑法。
伊斯兰教刑法不同于一般世俗性刑法,只对穆斯林具有法律效力,而有其固有的特征。从法由安拉的意志而创制的立法原则出发,伊斯兰教刑法总体上区分为“安拉之法度”与“人定之法度”。前者指侵犯了“安拉之权利”的犯罪行为及刑罚,即伊斯兰教视为不容宽恕的6种“大罪”,亦即酗酒、偷盗、通奸、诬陷、抢劫、叛教(经训中还有以物配主、无故杀人、侵吞孤儿财产、反叛伊玛目罪)及其刑法;后者指这些“大罪”外的一切犯罪行为及刑罚。前者适用“固定刑”(“侯杜德”,意为“限制”、“预防”、“禁止”)即安拉为制止犯罪行为而明确规定的行为规范及对违者的固定刑罚。固定刑为伊斯兰教刑罚的基础和主体,包括:
1、酗酒罪。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构成此罪,处以80鞭刑。
2、偷盗罪。窃取他人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并当场被抓获者,构成此罪,处以刖刑(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继续犯罪监禁,直到有悔改表现)。
3、通奸罪。婚外非法性行为,构成此罪,已婚自由人通奸,处以石块击毙;未婚自由人通奸,处以100鞭刑。
4、诬陷通奸罪。凡诬陷贞节的妇女通奸,而不能举出4个男子为见证人者,构成此罪,处以80鞭刑,并永久性剥夺其举证资格。
5、抢劫罪。凡以暴力手段抢劫行人财物者,构成此罪,分别处以流刑(只威胁行人安全而未杀人或劫夺财物者)、刖刑(劫夺财物而未伤害行人者断右手、左足)、死刑(杀害行人而未劫夺财物者)和绞刑(杀人掠货者)。
6、叛教罪。凡以明确的言行当众诬蔑、背叛伊斯兰教者,构成此罪。一般经过一段忏悔期仍不悔改者,处以死刑。“酌定刑”(塔吉尔)依据人定法给予适当的惩罚。这类刑罚较为灵活,为固定刑的一种补充,主要适用于:(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过失杀人罪。(4)过失伤害罪。(5)不按固定刑罚处分的一切轻微的刑事犯罪。原则上酌定刑的量刑标准低于固定刑。认定犯罪行为的证据分为三种:证人的证词、证物,被告人的招供,凭《古兰经》盟誓。
伊斯兰教刑法的特点
1、重宗教道德、轻司法实践,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处罚,往往因教法学派而异。例如关于酗酒罪,《古兰经》规定禁酒,但未规定刑罚,其刑罚系根据圣训定为40鞭刑,后又增为80鞭刑。关于构成酗酒罪的认定,各派观点不一。马力克学派和罕百里学派认为,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一律以酗酒罪论处;哈乃斐学派认为,凡属烈性酒一律禁饮,而非烈性酒,只有大量饮用,导致神智不清时,才构成酗酒罪。
2、注重教育挽救,不轻易判刑。伊斯兰教刑法以“劝善戒恶”为宗旨,刑罚只是辅助手段,只要悔改,一般不予处罚。刑法既有严肃性,亦有灵活性。刑法规定了上述六种不赦之罪,但亦给予忏悔(即讨白)的机会。例如,偷盗者在起诉前主动归还赃物,抢劫者在未被拘捕前主动投案自首,叛教者在忏悔期表示悔改,可免除固定刑罚,从宽处理。又如,对偷盗罪虽规定了严酷的刖刑,但对构成此罪则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窃取他人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并当场被抓获,才构成偷盗罪。此外,在酗酒罪、通奸罪、叛教罪的认定上,都排除了胁迫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