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格夫”(义产)
“卧格夫”阿拉伯语音译,其字面意义为“永留、常住和管制”。在教法上是指义捐的永久性产业。伊斯兰教法规定义产,目的在于使所有需求者享受到义产自身所产生的功效,从而使捐助者进行长流不息的施舍。穆圣说:“当某人去世时,除三项以外,其它工作都中断了,这三项是:长流不息的施舍,益济于人的知识,有修养的后代为其祈祷”。有关义产的教法规定如下:
1、按大伊玛目艾卜哈尼法的主张,义捐义产不是必需要做的善举,即使义捐者说,如果我死亡的话,我的产业已经义捐过了。
2、义产不能变卖,也不能被任意占有。但对于公共义产而言,当合伙人要求对义产进行分割时,是允许的。
3、义产的利益应被保证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4、义产完善的条件是必须使义产永远发挥作用,如果原享用义产的人不再享用,则可让其它贫穷的人继续享用。
5、义捐者的产权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除非法官断定或本人去世的情况下,义产权才与义捐者脱离。
6、在捐献地皮用于建造清真寺时,义捐人如果用路将被捐的地皮与自己保留的地皮隔开,并允许哪怕有一人在寺中礼拜时,义捐者便失去了对建寺地皮的产权,其义捐举意纯正。否则,只在自家宅中划出一空地做为礼拜寺,而未以路隔开,这样的义举不纯正。
7、如果义产有了赢利,则用于义产的维护和修理。而艾卜·优素夫则认为,义产的利润归义捐者所有或归受委托者所有也无妨。
8、如果义产被毁坏了,根据需要,当权者应承担对其维修或修缮的费用,而不应将这项任务分派给接收义产者。
义产的形式
可作为义产的有:房屋、书籍、礼拜场所、土地、供水站、公墓等,在形式上可以是以个人名义义捐的义产,也可以是以合作的方式义捐的公共义产。
接收义产的对象
任何有需要的穆斯林都有接收义产的权利,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接收义产者应做到妥善使用和保护,使用义产时无须付报酬,但应为义捐者做好“杜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