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红军长征中的回族政策及其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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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红军长征中的回族政策及其伟大实践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07-17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从1934年10月红一军从瑞金出发到l936年10月红军三大主力在宁夏同心会师是红军长征时期。红军长征以前由于各种因素,中国共产党从民族理论、政策到实践都不成熟,基本上是照搬苏联的模式。红军长征经过云贵川,特别是在甘宁青与回族等少数民族人民频繁接触,做了大量的民族工作,开始独立自主地思考、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红军长征时期,初步形成了对回族工作的基本主张和纲领政策,并付诸伟大的实践。这不仅保存了红军武装力量,使革命顺利进行,而且使红军北上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抗战的兴起作了重要准备。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原则,建立回族革命政权。保障回族人民的民主权利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剥削,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苏维埃政府已确立的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政策。红军长征中具体贯彻了这一根本政策,每到一地就“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以贺龙同志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滇黔区革命委员会在1936年2月发布的文件中指出:“川滇黔边区的少数民族(苗、彝、瑶、回……)团结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平等……反对各民族之间相互歧视,反对剥削和压迫,各民族人民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建设和保卫革命根据地,为巩固工农民主政权,争取各族人民的彻底解放而奋斗。”1936年5月25日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指出:  “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
   
  帮助回民建立革命政权是中共在长征时期民族纲领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具体体现。党在长征时期提出了建立人民共和国、革命委员会、工农苏维埃、劳动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以及民族自治等六种少数民族政权组织形式。③1935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四方面军解放茂县羌族地区后颁发的《回族斗争纲领》指出:  “回族穷人自动建立自己的回民联合会、回民自治区、回民共和国、回民苏维埃政府!实行民族自决!”在《告回番民众》(苏维埃)文告中指出:“苏维埃是解放回番民族的革命政权!”第二年6月13日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关于进入回民区域工作的指示》又指出:  “对回民的基本口号应当是回民自决,回民自治,成立回民自己的政府和回族人民共和国。”正是在中央和红军的上述原则指导下,于l935年12月初,红四方面军在川西帮助回族人民建立了绥靖县回民苏维埃政权,政府组成人员全为回族,主席肖福祯,副主席周学民、吴玉珊等,委员8人。绥靖县回民苏维埃的全体成员都是由红军的驻军首长与回族群众及其代表人物共同协商选举产生的,他们当选后积极地为政府、红军和群众办事:宣传共产党和红军的主张;实行土地革命;组织回民为红军筹备粮草;帮助救护红军伤病员;动员回民踊跃参加红军,壮大革命队伍。据初步统计,仅苏维埃动员参加红军的回族妇女就有30余人,编入了红五军团。1936年7月红四军与红二、六军团在甘孜会师挥师北上届,绥靖县回民苏维埃遂完成了历史使命。l936年9月红二方面军在甘肃徽县,首先帮助回民建立了回民自治委员会,后成立了“徽县工农苏维埃政府”,县长是回民马克仁。红军到达陕北后,鉴于西北地区有着占人口1/2至3/4的广大回族群众之现状和抗日高潮即将来临,党中央通过对长征途中的民族自决纲领进行反思和总结,审时度势,开始尝试建立民族区域的理论与政权形式。l935年5月16日红军西方野战军为了扩大红军抗日力量,发展陕甘宁区和迎接长征途中的红二、四方面军北上抗日,举行了西征。5月24日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发出了《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指出:“政权的组织可以回民居处的情况,用以下的两种方式:(1)在回汉人杂居的乡或区,在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的原则之下,组织回汉两民族的乡或区的混合政府,其正副主席、代表及政府的委员人数,以该乡或区的回人与汉人数量多少为比例决定;(2)在完全是回人集居的乡村,则组织回人单独的回民政府,凡是愿谋回族解放的贵族、阿訇及一切回民都可参加,并可与附近的第一种政府或完全汉人的人民政府建立联盟的形式。”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重申了民族自决的原则,  “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已解决,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在这两个重要文件的指导下,1936年10月20日,在宁夏同心清真大寺召开大会,成立了陕甘宁省豫海县自治政府,通过了回民自治政府条例、土地条例等。自治政府人员组成中,除县委书记和军政部长由红军委派外,其他成员一律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本地回族干部。豫海县尽管存在不到一年时间,但它是“中共解决民族问题长期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党早期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次伟大尝试和飞跃,是民族区域自治史上的巍巍丰碑”。
 二、培训回族干部,建立民族武装和党组织
   
  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也是红军长征顺利前进,北上抗日的重要条件。红军长征路过回族地区,开展工作,深入了解情况,针对回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大量培养回族干部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大量培养回族干部
  
  1935年8月5日在中共中央《关于红军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和任务的决议》中指出:  “必须挑选一部分优良的番民给以阶级的与民族的教育,以造成他们自己的干部。红军主力到甘陕青宁等区域后,对回蒙民族须作更大的努力。”1936年8月26日《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西方野战军西征地方工作总结的训令》强调:“为着开展回民工作,在组织上应大量的培养回民干部;在思想上应反对大汉族主义。”1936年10月17日毛泽东、杨尚昆在关于征求对回民问题决定的意见给朱德等的电文中指出:  “回民武装为回民抗日军及抗日游击队,回民队伍中应有党的组织,并注重培养回民干部。”
   
    (二)注意培养回族武装斗争的干部
   
    军事干部的培养一来可以“争取尚在军阀统治下的回民武装”,二来可以成为“将来扩大回民独立的武装之基础”。 “为着建立整个回民 工作起见,以及为着更顺利的来争取回民武装部队,我们把已经争取的回民红军,放在军团政治部附近,以教导队的性质,来教育他们,以期培养一批回民工作(特别是回民武装部队工作)的干部,成为将来扩大回民独立的武装组织之基础”。这是中共建党以来首次提出培养少数民族(当然也是回族)军事干部的问题,认识和提出这种政策,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注意培养回族的领袖干部
  
    1936年5月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提出:“现在各部队及在地方机关的回民同志,应当尽量的集中到各政治机关的地方工作部去,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造成为强有力的回民的领袖干部。同时从工作中斗争中提拔和培养回民的新干部,尽量吸收一切愿意为回族自决而斗争的回民人才,特别是对于在回民中有信仰的领袖,指导他们从各方面去进行回民的自决运动,及吸收他们参加回民自决斗争的和政权的指导机关,于必要时可组织短期训练班。”这也是党成立以来首次提出要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和回族的领袖干部的政策。
  
  关于在少数民族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红军长征中,中国共产党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他们从不同的民族的具体情况出发,审慎而认真地研究了党员的标准和民族特点的矛盾,对不同的民族情况提出了合乎民族实际的不同要求,反映了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当时发展党员其标准主要是强调阶级性。对回族一般的原则是“不成立共产党的组织,于必要时可由回民中最觉悟积极的先进的分子,来组织回民自己的政党为人民党,我们只能吸收其个别的最积极觉悟的分子加入共产党”。但如果在回民区域有大量的雇农、贫农和先进的农民,就“可以在回民区域开始去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并认为“这是保障回族独立解放运动与中国苏维埃运动建立亲密联盟并获得彻底胜利的基本条件”。中共为加强对少数民族武装力量的领导,多次强调在少数民族武装中建立党组织,吸收大批英勇战士入党。比如,  “回民中的政党为回民革命党。首先在组织回民解放会时,吸收其中最好的分子入共产党,同时准备组织回民革命党的必要条件。在回民武装中建立回民解放党,也应吸收先进分子加入共产党”。
  
    为了抗日反蒋,壮大革命力量,中国共产党积极主张“武装回民群众,在少数民族中建立革命武装和军队。在川西绥靖县回民苏维埃政权组织诞生的同时,根据“番、彝、回、藏人,组织自己的红军”的精神,红三十三军回民独立连在城关宣告成立。回民独立连共有120人,连长马善全、指导员马文常和两名排长都是回族,这支新型的由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思想武装起来的回族子弟兵,为金川赤区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随后,中共金川县委更明确地提出了“建设自己的回民抗日红军”。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提出建立回民的组织,“如回民联合会、回民解放会、抗日救国会等,并成立回人的武装军队或游击队,我们可派人参加其工作与指导,从回民中扩大的红军新战士……一开始即成立单独的编制,成立回民抗日军,初期属于红军的统一的指挥”。  “我们联合回族中自己的一切武装力量,并帮助其发展,更愿意武装回民,成立独立的‘回民抗日军’。我们希望回民的武装,将来能成为抗日联军的主要力量之一。”l936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十五军团在西征中成立了回民解放独立师,有4个排90余入,马青年(回民)为师长,欧阳武为政治委员。部队经过训练,  “在政治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将来可成为西北回民斗争中的主干力量”。
  
  1936年9月3日时任中共陕甘宁省宣传部部长李一氓在《回民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回民族要取得解放,必定要有自卫的武装。武装的形式有回民自卫军、回民抗日游击队以及正规的回民人民革命军。“同时,在军事技术上,武器装备上,政治教育上,我们要给以多种的帮助……回民自己的为解放运动而斗争的武装,就是不远的将来的抗日联军的一部分,这应该是我们的回民工作当中的第一等工作。”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后,组织了由自治政府主席马和福任队长的“回民游击大队”,各区、乡也组织了游击队。另外还组织了抗日救国江湖游击队,有3000多人。这些回民武装在巩固新生政权、帮助红军和牵制敌军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我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对社会生活有着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中国,任何革命政治力量都不能漠视和回避宗教回题。红军长征时期,为了取得少数民族的同情和支持,北上抗日,红军十分注意并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红军在长征途中,经过社会历史情况复杂、宗教信仰深厚的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注意宣传贯彻党的宗教政策。1934年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在川陕的小金地区,留下了“彝、回民有保存自己信教、风俗、言语的自由”的石刻标语。1935年5月20日在中华苏维埃西北联邦临时政府回番夷少数民族委员会布告中就有:“回番夷民众信教自由,尊重回番夷民众的风俗习惯和礼节!”同年9月红一方面军长征到达甘蘸岷县哈达铺回民居住区,红军政治部特颁布《关于回民区域政治工作》宣布“保护回民信教自由,不得擅入清真寺,不得损坏回民经典”。翌年5月5日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强调指出:“我们对于回民的风俗和信仰没有丝毫的侮慢,且尊重他们的风俗和信仰,保障他们的信教自由与保护清真寺。”第二天毛泽东同志郑重宣布:“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1936年6月11日红四方面军在行动标语大纲中提出:“保护回民,保护回教,保护清真寺。”从上述可以看出,红军保护回族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士,尊重回族的宗教习俗,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红军也非常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指出:“绝对遵从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风俗、习惯,并将这些习惯向战士说明(如回民不吃猪肉等等)”;“不准借用回民器皿用具,各部在回民地区不得吃猪肉、猪油。”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向全军发出了由政治部主任杨尚昆签发的《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把保障回族的风俗和信仰看作是争取回民的先决条件,并提出:“研究回民的生活习惯及对回民的政策与方法,并须学会几旬回语(指阿拉伯语——作者)。”具体还颁布了对回民工作的三大禁条、四大注意。三大禁条是:1.禁止驻扎清真寺;2.禁止吃大荤;3.禁止毁坏回文经典。四大注意是:l.讲究清洁;2.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3.不准乱用回民器具;4.注意回汉民族团结。还提出了“尊重回民风俗习惯”等15条口号。l936年6月13日,中国工农红军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进入回民区域工作的指示》中说:  “特别是不得侮辱回教和破坏回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和回民谈论猪,不要拿猪肉到回民屋里去,没有得到回民的完全同意不得动用回民锅碗……在回民区域应当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抗日红军,对参加红军的回民同志,应采取正确的态度,他们可单独起伙食,绝不应当强勉他们吃猪肉,不准在他们面前故意侮辱他们或讥笑他们的习惯,只要是对他们有了丝毫的侮辱或讥笑都是帮助敌人欺骗宣传的犯罪行为。”中共军委在给红四方面军的指示中强调“争取回民,入回民区应绝对禁止吃猪肉,不打回民土豪”。红军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为回族干部和战士另外组织伙食单位。在陕甘宁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回民群众,我们应召开回汉民众共同抗日救国,争取回民加入红军。  “估计到他们生活习惯上的许多特殊条件(不吃猪肉),为回民新战士应单独组成连、排或班自办伙食,开始不应阻禁他们对宗教的信仰与习惯。”党对待回族风俗习惯的真诚态度得到了国际友人埃德加·斯诺的好评:红军“小心翼翼地尊重伊斯兰教风俗习惯的政策即使在最多疑的农民和阿訇中间也留下了印象”。红军上述这些非常具体的政策内容,充分表明党对回民风俗习惯有了较深切的了解,体现了党对回族人民的理解和尊重,反映了党对回民风俗习惯和信仰的重视程度。这些政策的实施赢得了回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成为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成功,团结回族人民共同抗日的重要条件。
 四、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回族各界人士,共同抗日图存
   
  “九一八”事变后,中日矛盾成为中国一切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抗日救国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首要紧迫的任务。中国共产党逐步认识到争取少数民族上层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威信”而且一般是“民族利益的唯一代表者”。在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和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方面“显然还带有革命的作用”,因此,在国共两党彻底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各党各派各族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抗日图存。
  
  红军长征时期,党对少数民族实行统一战线政策,其内容非常丰富,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红军胜利完成了长征任务。这一时期党对回族的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表现在:
  
  (一)从对回族下层民众进入到上层宗教界人士
  
  如红一方面军到达宁夏西吉县单家集时,毛泽东主席和张闻天同志一起参观了清真寺,并和阿訇座谈,争取阿訇支持红军,团结起来共同抗日。红军西征到豫海县,实行了正确的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团结宗教上层人士,  “加强同阿訇的良好关系,鼓励他们在抗日运动中起领导作用”(彭德怀讲)。红军和当地伊斯兰教虎夫耶门宦中很有声望的领袖人物洪海儒(寿林)多次联系,建立了亲密的关系。洪教主很赞成红军的主张和民族政策,他在讲“瓦尔孜”时向回民穆斯林讲“顺民者昌,逆民者亡”的道理,说:  “红军的主张是顺乎民心的,他们的事业一定能成功。”“红军是仁义之师,必定胜利。”洪教主还在自己的禁房中掩护2名红军代表,并捐献了不少的银元和羊只,支援红军西征。为了表彰洪教主爱护回民,拥护红军的崇高行为,红十五军团敌工部唐天际和政治部秘书程宗受向洪教主赠送了一幅丈余长的红色大锦旗,题联为:“寿林回族大教主法正,爱民如天。汉族同胞程宗受、唐天际敬赠。”
   
  (二)中共加强对阿訇的统战工作
   
  “抓紧阿訇争取阿訇去进行回民中的工作”,并针对回族上层害怕打土豪分田地的心理,提出:  “坚决实行不打回民土豪”的政策。②不没收回民寺院的财产,也不没收阿訇的土地和财产,争取他们参加到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解放斗争中来。
   
  (三)重视对回族马家军队的统战工作
  
  其一,发动和组织马家军部下抗日的革命哗变暴动。  “我们更应加紧马部(指马鸿逵部队——作者)军队中的工作,我们不放松上层统一战线的工作,而应继续加紧且应特别注意与加强中下层统一战线的工作,努力在马部下建立我们活动的基础,利用这些基础进行马部下统一战线工作,并依靠这些基础准备在将来必要时发动和组织其部下抗日的革命的哗变暴动。”①其二,对马家军俘虏兵要实行优待政策,欢迎俘虏兵当红军。如1936年6月初,红一军团二师攻克陇东曲子镇后,歼灭马鸿宾部三十五师一0五旅,浮获大批入马。被浮的士兵中,有许多出身贫苦的回族青年,经红军教育,他们决心弃暗投明,参加了红军,军团决定组织了回民连。教战士学军事、学文化、学政治,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还特意建立了回民灶,从各方面照顾回民战士的生活。这个连队到9月份就由原来的50多人迅速发展到180人。红军连在战斗中英勇杀敌。西安事变后,红军奉命南下,回民连经过整编,开赴抗日前线,投入新的战斗。②其三,对马家军不要轻易乱戴回奸帽子,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以上层活动为中心,求得上层分子的进步,不要乱把汉奸帽子戴在他们(五马)头上。”“对他们的内奸(蒙奸、回奸),我们方面(即汉族方面)应采取争取政策,真正做到仁至义尽的地步。”③中共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积极团结国内各个民族与汉族一起共同抗日,救亡图存,建立统一的民主国家。
   
  总之,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回族的政策,是在回族地区接触回回民族、了解回族进行民族工作的伟大实践中逐步提出和制定的,其内容很广泛,包含了众多民族政策的内容。实践证明这些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党对回族的各项民族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为以后中国共产党制定、发展、丰富民族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也为全面抗战的兴起作了重要准备,为回族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促进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来源:《鲜红的旗帜——纪念红军长征七十周年暨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作者:周瑞海/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周文盈/自治区妇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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