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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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的饮食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07-21 点击: 我来说两句

        饮食对于人来说,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是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于动物而言,饮食只不过是一种本能的需求——填饱肚子而已,但对于人——大地的代治者来说,饮食就不限于填饱肚子了,它不仅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而且与穆斯林的信仰息息相关,故格外受到穆斯林的重视。
《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可以吃我所供给你们的佳美的食物,你们当感谢真主,如果你们只崇拜他。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2:172—173)
什么是“佳美的食物”呢?这个词的阿语“团伊拜”有“鲜美的、好吃的、优良的”含义。马坚教授依据语境分别译为“佳美的食物”和“美物”等,并解释说:“佳美的食物,是纯洁的、可口的、富有营养的食物。”如性情温顺,以谷草为食的牛、羊、驼、鹿、獐、狍、鸡、鸭、鹅、鸽、鹌鹑、鱼、虾等;植物中的瓜果蔬菜;矿物中的碘盐铁锌等不胜枚举。佳美的食物,除基本的充饥之外,还讲究色泽和味道。据专家研究,牛肉具有补脾胃、益气血、强筋骨的功能。羊肉壮胃健脾,安心止惊,补血虚,壮阳益肾,长期食用,可预防和辅助治疗风眩疾症、盗汗、虚劳伤寒、产后厥痛、体弱等症。牛羊肉还含有较高的钙、铁元素,有利于医治贫血症。
《古兰经》在论述佳美的食物时,常常与“合法”相提并论。“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你们不要随从恶魔的步伐,他确是你们的明敌。”(2:168)“合法”是阿拉伯语“哈俩里”的音译,这个“法”当然是指《古兰经》的律法。合法的食物至少应该包括:1、以合法的手段所取得的,不是行骗、偷盗、抢劫、受贿等非法所得的食物;2、不是《古兰经》禁止的食物。(即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同时还禁戒饮酒。另外,污秽的食物也属禁物:“他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7:157)
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因迷信而戒除种种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甚至妄自规定有些食物只许男人吃,不许女人吃。《古兰经》严厉痛斥了这种陋俗。“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116)
尽管《古兰经》严禁了一些食物,但绝不允许随意扩大禁食范围。“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
科学已经证明,饮食对人的身体和精神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伊斯兰教才禁止人们吃非法的对人体有害的食物,而允许吃合法的对人体有利的食物。在享受真主所赐佳美的食物时,既不过分又不禁忌,既反对那种为满足口舌之欲,滥吃狂饮,一味贪图享受;也反对那种违反人性的强制性的禁欲灭欲,这既保证了人体生理健康的需要,又获取了佳美的享受。
《古兰经》中饮食禁忌最显著的就是上述四项,其中自死物包括“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5:3)至于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就是在宰时没有提念安拉的尊名。《古兰经》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提升到信仰的高度来认识,足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因当时多神教徒宰杀动物时,必诵自己所崇拜的偶像,伊斯兰教为了从思想上清除一切形式的多神崇拜,遂禁止穆斯林食用以诵偶像之名而宰的动物。同时,要求穆斯林宰杀动物时必须念诵安拉之名。
穆斯林根据教法规定,还禁食猛禽、猛兽中有獠牙和爪的,残暴的,吃食不反刍的,爱吃动物的,性情不良的如狗、驴、骡、猫、狼、虎、狮、象、豹、鼠、蛇、蝎、蚁、鹰、鹞、枭、乌鸦、老鸹等等。在《艾哈买德、提尔密济圣训辑录》中贾比尔传述:“使者禁食驯服的驴和骡子肉,禁食所有带獠牙的猛兽和带爪的飞禽。”同样动物的阴茎、睾丸、阴门、膀胱、苦胆、胰子等也不可食用。当时有人在穆圣面前讲到刺猬,穆圣说:“龌龊的东西!”有人问穆圣:“狼是否可吃?”穆圣说:“好人谁吃狼?”《塔志圣训经》。因此,《古兰经》就禁止人们食用,这样便从根本上避免了对人体健康带来不利,甚至影响人性的不良后果。
水产品的饮食
“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古兰经》5:96)
穆圣和圣门弟子对这节经文作了简明扼要的诠释。艾卜•胡莱勒传述,穆圣说:“洁净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洁净的”。艾卜•伯克尔说:“浮在海面上的,是合法的。”欧麦尔说:“海里的动物,是指人所渔取的;海里的食物,是指潮水冲出来的。”伊本•阿巴斯说:“海里的动物,是指自死的水产动物,你认为不洁净的除外。鳗鲡是犹太徒不吃的,是我们所吃的。”圣门弟子和教法学家依据有关经训精神,对饮食水产品分三种意见:一、艾卜•伯克尔主张:除蛙类外,一切水产品动物都可以吃。欧麦尔、伊本•阿巴斯等都持此意见。二、著名教法学家马立克主张:包括蛙类在内,一切水产品动物都可以吃。三、艾卜•哈尼法主张:除鱼类外,一切水产动物都不可以吃;甚至浮在水面上的鱼类,也不可以吃。
如何认识教法学家的分歧呢?首先肯定教法学家的主张和意见,都是慎重和严谨的,由于他们所处的地域环境,生活条件不同,所以制定的教法,也不尽相同。分歧都是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主导思想和对重大问题的认识都是一致的。经训上并没有规定穆斯林遵循那一教派的主张,只要在不违背经训的基础上,现实生活中自己是能够掌握哪是合法哪是非法的。例如:鱿鱼,海参和虾,按阿拉伯词典的分类,都属于鱼类;若按我国词典解释,则不属于鱼类,系海鲜品。我国的穆斯林基本都遵奉哈乃斐派,因此,过去大多数人都不吃鱿鱼、海参和虾。当我们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就应该知道怎么去做了。
禁  酒
《古兰经》对酒的禁戒态度是坚决的,是毫无变通的。安拉降示的禁酒令说:“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5:90)这节经文强调了酒的非法性,把饮酒与赌博、拜像、求签相提并论,并把它们列为秽行,称作“恶魔的行为”。对于饮酒,《古兰经》不仅加以禁戒,而且要求人们远离,并且将远离作为穆民成功的途径。《古兰经》禁酒令颁布后,圣训对饮酒又做了详细阐述。穆圣认为,禁酒的本质不在于酒由什么原料制成,而是酒所产生“醉人”的恶劣后果;所以,凡含有酒精能醉人的饮料,不论巧立什么名目,也不论用什么原料制成,都称为酒。穆圣还说:“量多能醉人的,量少也属非法。”同时,穆圣还谴责了与酒有关系的十种人:“酿酒者、聘请酿酒者、饮酒者、运酒者、使人运酒者、斟酒者、分享酒价者、卖酒者、买酒者和使人买酒者。”由此可见,禁酒甚于禁食,不但禁饮,而且必须远离。同时,依据圣训“凡是醉人之物均为禁品”的原则规定,所有致醉的饮料和致麻痹的毒品如鸦片、大麻、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均为禁品,食用属违法。
《古兰经》在谈到禁戒食物之后,都有一句:“凡为势力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2:173)或“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5:3)什么是“为势力所迫”和“饥荒所迫”呢?马坚教授解释说:“为势所迫的人,即得以此类禁物维持生命,倘若因固执己见,宁愿饿死,不愿开戒,犹如斋月中封斋的人,忽然得了病,不愿用药开斋,以致死亡一样,这当以自杀论罪。”什么是“饥荒所迫”呢?教法学家是这样限定的:饥饿者在经过了一天一夜之后,除了禁戒的食物之外,仍未获得合法的食物时,才可以开戒,但是只能吃到足以维持生命即可。吃合法的食物尚且不可过分,那么,为势力所迫或为饥荒所迫而吃禁物,就更不能过分了。
伊斯兰对饮食有着许多独到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人的身体健康,但人的身体作为一种活的物质存在,离不开饮食的滋养、能量的补充。人吃饭是为了活着,但人活着不是为了吃饭,一个国家、民族、家庭乃至个人的饮食观如何,不仅反映出这个国家、民族、家庭和个人的物质能力、经济水平,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它的人生观和文明程度。伊斯兰作为人类生活方式之一,《古兰经》是伊斯兰的根本经典,是指导穆斯林生活的行为准则。根据《古兰经》、圣训的教导,从而形成了穆斯林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所以,探讨穆斯林的饮食观,对全面了解伊斯兰饮食的合法与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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