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伊斯兰研究——跨文化的视野》一书,由我刊出版后,反响很大,各地的读者对此书的评价非常高。本书的作者不辞辛苦地又赶出《妇女、服饰篇》作为它的续篇。因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同时,也为了便于大家存阅,本期一次刊出。
妇女占地球上人口的近一半,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半边天”。但世界上许多种族,许多文化价值实体都有歧视和压迫妇女的传统。
首先以中国为例。史书典籍上记载着许多古代妇女的异名别称:妓围、肉阵、解毒药、肉唾壶、抓痒、鼎器……
“妓围”和“肉阵”出于唐代开元、天宝年间。王仁裕的《开元天宝遗事》中有这样的记载:“申王每至冬月,有风雪苦寒之际,使宫妓密围于坐侧,以御寒气,自呼为‘妓围’。”“杨国忠于东月,常选婢妾肥大者,行列于前,令遮风,盖藉人之气相暖,故谓之‘肉阵’。”由此可知,“技围”和“肉阵”都是把女人的身体当作取暖的工具。和申王略有不同的是,杨国忠善择体型肥大之女。
“解毒药”见《通鉴纪事本末》卷三十七《黄巢之乱》唐末西川黄头军使黄琪被人下毒,“归,杀一婢,吮其血以解毒,吐黑汁数升,遂师所部作乱。”
“肉唾壶”是指明代奸相严嵩和他的儿子严世藩好将痰吐入婢女口中。这种虐待狂式的举止实在令人作呕,令人发指。
“抓痒”载于清代李伯元《南亭笔记·庄谐联话》:“富室女婢抓痒者为主人爬搔背际痒,高低如意,故名,遂爱之。主人年老无嗣,以为义女,齿既长,勿令嫁也。”事实如李伯元描述的那样,咸丰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曾国藩给其弟曾澄候的一”封函中坡露:“癣痴如常,夜间彻晓不寐,手不停爬,人多劝买一妾代爬搔。”显然,在当时人们眼里,买妾如购物,买来的妾只是作爬搔止痒之用。
“鼎器”反映了古代道家理论中的性观念。按此理论,道士欲炼道成仙。须在众多女子身上纵欲。纵欲犹如炼丹,而女子则是炼丹鼎。
更有甚者,在中国古代封建男权社会里,妇女没有丝毫人身安全,可以象牲口一般被人任意宰杀。瞿佑的《剪灯新话》记载了南宋权相贾似道滥杀无辜姬妾的暴行。《世说新语》记载了朝廷命宫杀女劝酒的故事。
除了被当作器具使用,当作牲口斩杀外,妇女还在婚姻上成了男性至等观念的牺牲品。男权社会竭力推崇所谓“贞节烈妇”。自(易经·恒》主张“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以后,这种以禁欲为代价的女性典范更是不绝于史。
如果说上面所举史实意在说明妇女被器具化,被牲口化,那么,‘侦节烈妇’则说明女性被财产化,专属某一个男人。即使这个男人死了,财产的所属地位和性质不变。三国时,魏国文叔的妻子夏侯令女,因丈夫早死,身边又无子嗣,立志守节。为了表露守节的决心,她削发割发。当其叔父强迫她改嫁时,她又割去了自己的鼻子。正如贬低妇女的西方哲学狂人尼采所言“男性为自己创造了女性的形象,而女性则模仿这个形象创造了自己。”
此外,作为民族文化系统第一特征和要素的汉语,其本身在女性个性扭曲异化的同时也演化成一套蔑视女性的符号。甲骨文‘女”作()’或()”(《殷圩书契前编》),意在暗示女子是伏跪在地的奴仆。而汉语中与女性同义词“阴”相系的词几乎没有褒义,如:“阴风”、‘阴影”、“阴冷”、“阴森”、“阴暗”、“阴私”、‘阴谋”、“阴险”、“阴魂”、“阴霾”、“阴鸷”、“阴贼”等等。
再以称谓而论.对已婚女性称“贱内”、“荆室”、“拙荆”、“山荆”、“家小”,而对已婚男性则称“夫主”、“夫君”、“郎君”、“良人”、“先生”、“夫子”、‘官人”。中国文化巨人,儒学的奠基者孔子在《论语·阳货篇》中直言不讳地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孟子则借一女子之口说:“良人者,所仰望而终身者也。”
中国封建社会在男尊女卑思想的统治下对妇女的歧视和欺压经过历代统治阶级的继承和发展,到清代达到了顶峰。再以其他一些国家为例,在古代印度,歧视妇女的现象也很普遍。《摩奴法典》认为:妇于屈从于男人的统治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他们必须日日夜夜由男人监督,没有独立与自由的权力。财产继承应当只是男子的权利。在典籍中,一位贤妻被描述为应当“在心灵、言语与肉体三方面都顺从男人,以此才能在世上获得很高的声望。”(转引自戴维《东西方的婚姻》)
发源于古印度的佛教也有重男轻女之说,譬如,《佛说大乘金刚经论》中说:“男身具七宝,女身有五漏。何名七宝?一有志气之宝,到处游行无畏;二有主为之宝,行事善掌权衡;三有成家之宝,善能生财立业;四有安家之宝,善能辅君养亲;五有圣智之宝,善能断决是非;六有安邦之宝,举理上下皆从;七有定性之宝,善能亲贤袭王。故是名男子七宝之身。何名五漏?一漏不能为身主;二漏不能为家主;三漏不能为人主;四漏不能为物主;五漏不能为圣主。是名女人五漏之体。”佛教还将妻室视为“牢狱”,主张象释迹牟尼那样抛弃妻子去修道。《佛说四十二章经解》曰:“佛言:人系于妻子舍宅,甚于牢狱。牢狱有散释之期,妻子无远离之念,情爱于色,岂惮驱驰,虽有虎口之患,心存甘伏,投泥自溺。故曰凡夫。透得此门,出尘罗汉。”显然,佛教将“女色”看作妨碍修行的首要罪恶,主张禁欲。但对女子的禁欲要求似乎更多。譬如,出家僧侣中,和尚的戒律是250条,而尼姑的戒律多达348条。此外,在小乘佛教经典《佛本生故事》中还载有大量关于女性不道德的评论。《小莲花本生》中记载:菩萨在和六个兄弟的逃难途中,饥饿难忍。乃决定杀妻为食。先从最小的弟媳开始。六日中,菩萨把自己分得的六份肉藏起来,待第七日该菩萨妻子时,菩萨把藏下的肉拿出来,救了妻子,并与妻连夜潜逃。路上,妻子口渴难禁,菩萨割破膝盖,用自己的血给妻子止渴。野外荒居中,菩萨出于恻隐之心,收留了一个被断手、脚、耳、鼻的强盗。而菩萨的妻子竟与这个丑八怪私通,并合谋把菩萨骗至悬崖前推下。幸而菩萨获救并成为高贵的莲花王。后来慈悲为怀的菩萨以德报怨,饶恕了妻子和强盗。这里,女人被描绘成不知好歹,忘思负义的恶魔,以衬托出菩萨(男性化身)的大仁大义。再者,杀妻为食乃有违佛门“不杀身”之戒。
对于佛教歧视妇女,有意歪曲妇女形象的做法,我们不妨援引阿布哈桑·阿里·拿德韦在《伊斯兰与世界》中的看法:‘佛教诞生一千年来,它不断地在变质。”
在古希腊雅典人中,妇女地位也极为低下。E·A·艾伦在(文化之历史》中写道:“雅典妇女始终是低人一等的。她们要服从父亲,兄弟及家庭中的其他男性”。她们绝无婚姻自主权。“父母说嫁给谁,她们就只能嫁给谁,不能表达自己意见,即使对所要嫁的丈夫一无所知。”古罗马人的妇女亦是如此。“她们被视作幼稚的,无足轻重的被监护者,一种无法根据自己个人爱好做事的人。”罗马法规定:“成年妇女结婚后,其财产归丈夫所有。妻子是丈夫购买的财物,象奴隶一般为其所用。妇女没有公民权,就业权。不能作证人、担保人、教师、副牧师。不能收养和被收养。无权立遗嘱、立合同。”(转引出《不列颠大百科全书》)在斯堪的纳维亚各种族中妇女是终身被监护,没有人身自由。英国著名的《共同法》也同样规定:“已婚女子的财产归丈夫所有……丈夫有权任意使用和支配”。(同上)
J·S·米尔在《妇女的屈从地位》中写道:“我们总是不断地听到,文明与基督教已恢复了妇女的正当权利,但同时我们看到的是:妻子确实是丈夫的奴仆。妇女的这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和基督教义有关。在《创世纪》中,上帝创造女性用的是男人的一根肋骨。基督教教义的核心观点———“原罪”,女性要负绝大部分责任。是蛇引诱夏娃偷吃禁果,因而女人和蛇遭到同等的诅咒。上帝说:“我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上帝的这一判决成为基督教对待妇女的准绳。《圣经·新约》使徒保罗在给哥林多人的书信中说:“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因为她们无权讲话。她们总要顺眼,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这和穆圣以及穆圣以后时代的穆斯林妇女能在清真寺等各种讨论会上直抒己见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摩西律法》中,女子是许配的。《圣经百科》在解释这一概念时写道:“将女人许配给男人仅意味着他用支付金钱的方式占有她。”从法律角度观之,婚姻的成立无须被许配者的同意。至于离婚权,“由于女子成了男子的财产,男子当然享有离婚权……”在《摩西律法》中,这种权利仅是男子的特权。显然基督教许配的做法及男子离婚权的前提和概念也是与伊斯兰教义相冲突的。
戴维在《东西方的婚姻》中坦诚地写道:“不要以为我们的基督教传统没有这种歧视女性的观念。在对待女性的问题上,没有比早期的教父所持的观点更具歧视性……女性被视作地狱之门,罪恶之渊。她们应当为自己是一个女性而感到羞耻。她们应当在永无休止的忏海中生活,忏悔自己给世界带来的诅咒。”戴维在这里并不是口说无凭。迦太基督教神学家德尔图良就曾经说过:“女人是恶魔之道,禁树之犯,是神律之背弃者。她使恶魔不敢近的男人犯戒,她如此轻而易举地毁坏了上帝的形象——男人。正是由于她的背弃,甚至上帝的儿子也不得不死。”事实上,早期和后来的教会也确认了女性的低劣地位,剥夺了她们的权利。教会甚至公开辩论“妇女有没有灵魂”这个问题。从圣保罗到圣奥古斯丁都认为女性没有灵魂。直到公元七世纪,宗教大会才以一票的优势承认女性也有灵魂。宗教会议曾通过一条法令:妇女是不洁的,因而不能象男人那样用手来取食圣餐。
十一世纪号称保罗第二的海尔特白兰(即葛莱哥雷第七)开启了修道土统治时期。这象征着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升级。毫无疑问,禁欲主义者极端蔑视妇女。他们之所以要禁欲,是因为他们把妇女视为洪水猛兽,视为不可理喻的祸害世界,反叛上帝的怪物。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就象自四世纪末叶奥古斯丁和丽维爱登位起到五世纪康斯坦丁城陷落这段时间里许多女修道院“不过是私娼”的变相一样,正当一些禁欲狂徒根据伪造的诺言或伪造的教皇和议会的指令查抄公共场所和修道院时,弄出许多丑闻,诸如独身的祭司们长期私通,教牧师们不事传教释经而专门勾引平民妻女等。正如约瑟·麦勃奎在《两性的冲突》中描写的那样:“新清教徒登台表演,把手伸向一切有女性生息的地方。一方面是明目张胆地发布禁欲戒律:‘殊伐淫佚,以正天下’,一方面暗渡陈仓,饥不择食地诱骗、淫占妇女。其劣迹更胜于地方官吏。妇女们在教会的严密监察下饱受屈辱。她们一方面面对凌辱和私刑器具,另一方面还要面对教会散布的“地狱”悲剧。她们中有一部分人倒是被迫沦为私娼,而修道士们在传教释经之后便进入另一番纵情泄欲的洞天。”基督教士们这种内外矛盾型的双重人格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源于教义的内在矛盾性。据记载,有一个希腊人的团体,因不喜欢保罗,便在福音书中插入一段故事,叙述耶稣释放一个犯淫时被拘的妇女的事情;同时还说,耶稣对娼妓们抱友好的态度(如抹大拉的玛利亚和撒马利亚的妇女等)。而保罗一派的信徒说,耶稣的母亲对耶稣怀有敌意,认为他是疯子,要把他拘禁起来。又说耶稣劝人们要背弃自己的妻子和母亲。若后一种说法成立,那么,耶稣便是女性的敌视者,只会赞成禁欲,不会赞成纵欲。
其实,正如约瑟·麦勃奎一针见血指出的:“所谓基督教,无非是保罗所编制的一部‘基督传’。这部传说加上一些古代稗史,加上希腊哲学宗教派的一些理论,再加上希伯来人的一些浅近比喻,拼拼凑凑,如此而且。其中最主要的教规是:这个世界因为一个有罪的女人受到了极大的诅咒,基督的降生移除了这个可怕的诅咒,但是人类在生活中将永远会感觉到这阴沉可怖的惨剧。在这一条教规的影响下,信仰者出现了。首先是纯粹的男性祭司应运而生;同时,作为最大的释经者的教父们,几乎无例外地蔑视妇女。”(《两性的冲突》)”
伊斯兰著名学者阿布哈桑·阿里·拿德韦也同样指出:“腐朽的基督教士们把伟大的宗教变成他们手中的玩物,他们败坏教义,把教义歪曲到面目全非的程度。假使当初的创教者们能复活的话,他们一定连自己也不理解这些被歪曲的教义了。”“基督教已成为希腊神话学、罗马拜偶像教、埃及新柏拉图主义和禁欲主义的奇异的大混杂”。(《伊斯兰教与世界》)
或许有人会说,西方的骑士时代是妇女最自由的时代。英雄豪气冲天,比剑决斗,不乏拯救弱小女子的壮举。这纯系无稽之谈。骑士事实上大都是些寻花问柳,夺人之妻女的侠客。他们常常把天真烂漫、稚气未退的乡下姑娘或所谓上流社会的贵妇人当作猎取的目标,闲时玩赏享乐。有人以为中古时代的骑士和妇女的关系是柏拉图式的,即只注重精神而不注重肉体,这也有停事实。据当时的文字记载,如果一个骑士对一个已婚或未婚的女子“献了某种殷勤”或杀死了一个欺侮她的男人,那么他所能得到的“回报”便是性欲的满足,这是一条不成文的法律。骑士们提供的显然是“有偿服务”。而对于普通女子来说,只不过是一个想霸占她的男人赶走了另一个想霸占或已霸占她的男人罢了。但大多数女子对骑士的真实动机很少察觉,竟然为投入骑士们的怀抱而感到荣幸,为之骄傲,以之为时尚。甚至当时国家的权臣们将自己的婢女赏赐给立了战功的骑上,贵族们奖励的方法则是把自己的女儿供他享用一个晚上或几个晚上。
打开西方思想史、文学史,许多所谓的文化贤哲、诗人、小说家、剧作家对女性也持歧视态度。古希腊哲学家帕拉图认为“男人在各方面均超过女人”。因此,女人、奴隶和下等人都不应该为高等人所模仿。怯懦或不义者在来世会变成女人。(见罗素《欧洲哲学史》上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妇女是发育不全的人。丈夫象一个国君一样统治着妻子,象皇帝一样统治着孩子。”他甚至断言女人要比男女少两颗牙齿。对此,罗素曾讥讽说,亚里土多德应让其夫人张嘴自己来数一下。杰罗姆说:“妇女是万恶的根源”,“我们当严防妇女中的夏娃”。纳齐安慎的诗人葛来歌雷则作诗:“龙是猛烈的,蛇是狡诈的,唯独妇女则兼而有之!”即便是激进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也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认为女人应该永远从属于男人和男人的见解。而近代西方哲学家叔本毕、尼采等人对妇女简直怀有一种病态的仇视心理。叔本华说:“大自然用尖爪和利齿武装了狮子,用长牙武装了大象,用狼牙武装了野猪,赋予公牛以尖角,赋予墨鱼以搅混水的物质,而赋予妇女的则是装腔作势的本领。从这个天性的根本缺陷派生虚伪、不忠、背叛和忘恩负义”尼采则认为“妇女最大的本领是撒谎”,“女人是‘猫’,充其量也只是‘奶牛’。妇女求解放的主张是受了“有学问的愚蠢的公驴们”的影响。“女人是上帝犯下的第二个大错”。(《反基督教》)为此他向男人们大叫:“是去找女人吗?别忘了带上你的鞭子!”悲观主义者魏宁格也附和道:“不论某个男子如何卑贱,他总是大大超过最高尚的女人,而且大到无法比拟的程度。”英国小说家G·格林在《女太监》中写道:“女人是所有男人和女人的泄欲目标。她们实际上没有性别,因为她们没有性标记。煽起他人的情欲是她们自身的唯一价值。她们所能奉献的只是她们的存在。她们不必有所作为,因为她们只是用来奖赏给有所作为的人的”。爱尔兰剧作家G·法格尔在《美人的计谋》中说:“女人应带上锁链,哪怕是听到锁链轻微的声响,我也会感到无比欣快。”这真是性虐待狂心理的如实写照。爱尔兰小说家M·埃奇沃思则反对妇女求知:“身为女人是多么的不幸。她不必去寻求知识,因为这只是证明女人无法摆脱可悲的厄运。如果一束光芒照射在她身上,这只会使黑暗更清晰,使她看到新的束缚,可怕的格局,无法逾越的囚禁高墙”。(《莱奥诺拉》)
此外,《世界名言,名谚大全》中也不乏对女人的偏见。譬如:“女人头发长,见识短”,女人是撒旦的圈套和罗网”,“女人在教堂是圣人,在街是天使,在家里是凶魔,在厨房是小偷,在床上是动物”,“稻草做的男人也比金子做的女人强”,“看到蠢驴爬梯子,便知女人的智慧所在”等等。
至于西方现代妇女的状况,包括C·琼斯在内的一些现代的妇女问题研究学者宣称:“过去西方对妇女的歧视现在已不复存在,因为西方社会的妇女在过去的四十年里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历史已接近崩溃,妇女各方面的力量正在汇聚起来动摇男人的主宰地位”。西方女权运动的激进派认定男性在文化方面、心理方面、生理方面,甚至基因等方面正处于逐步退化的状态,而女性在这些方面则正在不断地优化和重新整合。这种双向逆反的运动是自然法则的报复。女性正在崛起,她们迟早要成为整个世界,其中包括男人在内的主人,美国女权运动的极端分子甚至宣布:男性的出现是生物学上的偶然,其根据是男子的遗传基因中的染色体不足(比女性少了一条),这是男性先天不足的生理证据。法国女权运动的代表人物C·罗耶也认为,女性在智力和体力上都在日益进化,而男性相反走下坡路。女性必将重新高踞男性之上。一个令男人望而生畏的母系社会、女权社会必将诞生。
这种以新的性别歧视取代旧的性别歧视的主张显然是对大男子主义父系社会的报复。一些激进的女权主义派别甚至走得更远,它们已经恢复或重新认识基督教以前的泛神宗教仪式,大力宣传“伟大的女神”崇拜和强调主流宗教中以女性为中心的部分。正如《古兰》所谴责的:“除安拉外,他们只祈祷女神,只祈祷无善的恶魔”。(4:17)
激进女权主义所造成的严重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首先,许多妇女在女权运动的蛊惑下,被迫用异己的符号、手段、思维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情感,规范自己的行为,甚至有意去塑造背离女性现实心理基础的所谓“强悍”性格,在社会生活中去扮演“男性化”角色,这最终给女性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迫感。
事实上,男女自然属性的不同是产生社会分工不同的直接原因。它给人类生存及现实社会创造了一种平衡机制一旦这种平衡机制受到破坏,人类社会就会出现裂痕混乱和危机。正如p.施拉费莱在《真正妇女的力量》中指出的:“妇女能哺乳,而男人则不能。妇女的这一生理机能上的特点并不是试图让妇女承担繁重家务的男人强加在她们身上的,而是神圣的造物主为人类能一直生存繁衍下去而造化的……而且,男女在情感上、心理上也存在着差别。若没有妇女与身俱来的母性直觉与本能,人类早已灭绝。因为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没有比新生儿更孤立无援,更需母亲的照顾”。穆·库特卜也同样指出:“妇女在身心和直觉上均赋有履行母亲真正职责的最佳条件。因此如果她将注意力转移到其他不重要的事情上,人性是一定会受害的。”“至少在头两年的成长中,一个婴儿是极度需要母亲的照顾——完全专心的照顾和爱是没有条伴可以代替的”。(《伊斯兰:被误解了的宗教》)因而,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说,如果强迫妇女走异性化道路势必动摇她们文化心态的生理基础,使她们首先放弃怀孕、哺乳。而这种做法引出的直接后果是女子独身主义和女子同性恋。当今西方社会单身女性数量的增多和“女同性恋分裂主义”思潮便是一个明证。这和伊斯兰男女当婚,当繁衍后代的
正确主张背道而驰。《古兰经》上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奴俾,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
另外,激进女权主义不仅造成女性既自我崇拜,又自我否弃的人格错位现象,而且激起男性对女性的仇恨与反击。针对妇女权运动的反攻会重新夺回对女人的统治,把她们再度当成自己的财产,以妇女为奴隶的现象又会重新出现,男孩会受宠爱而女婴会遭遗弃甚至杀害,整个世界将倒退到蒙昧主义时代。
诚然,在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妇女的命运也是很悲惨的。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地位极其低下。她们没有参与政治和从事社会工作的权力,没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寡妇和离婚的妇女是不准再嫁的。按照当时阿拉伯各部落的惯例,如果丈夫身亡,妻子和财产一并留给长子继承享用。甚至在用餐时,男女亦有区别,有些菜只为男人品尝。阿拉伯人在这种蒙昧时代还常把初生女婴埋掉。出于男尊女卑和贫困等原因,这种残杀女婴的罪恶行为盛行于各部落。据海塔姆统计,每十个阿拉伯人中就有一个犯杀女婴的罪行。仁慈的部落酋长常出钱买下女婴,以求其存活。
但是,这种歧视女性的情形自《古兰》降示后开始逐渐减少。伊斯兰认为,男女都是安拉的造化,因此,在灵魂和人格上是平等的。“他(安拉)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使那个人的配偶与他同类,以便他依恋她。”(7:189)“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l)
“他(安拉)是天地的创造者,他以你们的同类为你们的妻子。”(42:11)“安拉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16:72)既然男女同类,是配偶和相互依恋的关系,那么,两性平等也就理所当然——“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各人将因自己的营谋而作抵押。”(74:38)“我(安拉)绝不会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3:195)“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亏枉。”(4:124)“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安拉)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16:97)很明显,《古兰》之所一再反复强调这一点,意在阐明:在安拉看来,男女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报酬”作为应享有的权利;“行善”作为应尽的义务,两者是统一的。
另外,《古兰》并没有象《圣经》那样把人类最初的过失归咎于(亚当)的妻子一人,而是说两人都有过,而且在悔过后两人都被安拉宽恕了。(参见《古兰》20:21、2:36、7:20—24)。
从宗教义务看,伊斯兰对男女穆斯林的要求也是平等的,而且更注重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譬如,妇女在月经期间和分娩后四十天里可以免礼和免斋。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因考虑到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体健康,妇女亦可免斋。免去的礼拜可以不补,免去的封斋则可在任何合适的时候补做。此外,一般来说,星期五的聚礼对于穆斯林男子是必须的,而女子则可参加,也可不参加(如果出于哺乳和照顾家中婴幼儿无法出门等原因)。由此可知,伊斯兰教义极富有体谅的保护妇女的人道主义精神。正如《古兰》所言:“安拉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安拉是按每个人的能力而责成人的。
为了保护女性,伊斯兰还严厉谴责和禁止杀害女婴的罪恶行为,维护初生女婴的合法权利。《古兰》说:“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恶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6:58—59)有人问穆圣“什么罪为大?”穆圣说:“安拉创造了你,而你却以物配主”。又问:“其次是什么罪大?”穆圣说:“由于害怕女儿与你们在一块生活而把她们杀掉。”(《布哈里圣训实录》)穆圣还说:“无论谁有一个女儿,只要他不将她活埋,不侮辱她,不爱子胜于爱女,安拉将让他进入天堂。”(伊本·汉巴尼所传圣训第1957条)
在婚姻方面,伊斯兰也主张男女平等,互相爱怜。《古兰》说:“他(安拉)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1)根据伊斯兰教律,未经女子同意,不能强迫她或她们结婚。换句话说,女子对于自己的婚事拥有优先取舍的权利,他人不能无理干涉。穆圣说:“寡妇最应获婚姻自主权;处女也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她沉默不语,就是表示同意。”(《布哈里圣训实录》)有一女子来到穆圣跟前,告她父亲硬要她嫁给她的一个表兄,于是穆圣把婚姻自主权交给了这位女子。此外,伊斯兰教律还特意规定;男子赠送给女子的聘金或聘礼完全属于女子。和其它民族文化传统中的情形不一样,聘金或聘礼在伊斯兰看来既不是购买女子的钱物,也不是女子身价的象征,而是爱情的信物。《古兰》说:“如果你们休一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既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4:19)
同样,伊斯兰还给予妇女离婚的主动权和再婚的自由权。如果婚后,妇女发现自己无法跟丈夫继续相处下去,譬如说,丈夫不赡养她、欺负她等,便可根据婚约而不通过法庭自行解除婚姻关系。若婚约中没写明,妇女则可将离婚的理由告诉法官,让法官判决。离婚的妇女一旦结束了自己应遵守的守制期(待婚期),任何人(包括她的原夫或她的家长)都不得阻碍她再婚。《古兰》告诫:“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安拉和后世的人的。这对于你们是更有益的,是更纯洁的。”( 2:231)而《圣经》中的耶稣则告诉人们:“任何男人休弃他的妻子,再跟别的女人结婚,就是犯奸淫,辜负了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再去跟别人结婚,也是犯奸淫。’(《马可福音》10:11,12)
伊斯兰还强调,要善待母亲和妻子。《古兰》说:“我(安拉)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过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31:14)穆圣有句名言:“你们当善待母亲,你们的天堂是在母亲的脚下。”(伊本·马吉哈等所传圣训)。穆圣还说:“你们当中对妻子最和善的人,就是你们中最好的人。从我对妻子的态度看,我是你们中最好的人。”(转引自穆·库特卜《伊斯兰:被误解了的宗教》)
此外,伊斯兰反对象释迎牟尼那种抛弃自己的妻室家人,出家修行的做法;也反对基督教的远离女色,永不结婚的禁欲主义。据艾卜·古拉伯传述,当几个圣门弟子要抛弃自己的妻子,去过独居生活时,穆圣严厉地批评道:“在你们之前,有的人被毁灭了,那只是由于他们太过份苛求了自己,于是,安拉使他们困苦。这种人,他们的一些残余分子,就是在修道院和禅房茅庵里的那些人。”(阿布杜·赖迎古等人圣训集)
在伊斯兰看来,虐待妻子和发誓遗弃妻子也是非法的,而且丈夫不能久离妻子不归。从妇女的经济地位来看,伊斯兰赋予妇女以财产的独立拥有权。而西方国家的妇女很少或很晚才有此项权力。就以法国为例,直到一九三八年,法国法律经修改,才承认妇女拥有财产签约权,但已婚妇女仍须经其丈夫认可才能处置她个人的财产。伊斯兰完全承认女子对金钱、房地产及其他财物的所有权,这一权利不会因未婚和已婚等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她有买卖、抵押、出租任何或所有她的财物。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均归她个人所有,所有权不会因婚姻而转移给丈夫。
至于妇女求职的权利,首先必须指出:伊斯兰将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贤妻良母看作是最崇高。最重要的社会职责。女佣或保姆均无法取代这一角色。因为这一职责不是家有的人所误解的那样,仅仅是做饭洗衣,而是要精心培养儿女后代,成为他(她)们的第一位老师。正是妇女的这一高尚的社会职责才使人类社会在漫长、稳定的环境中得以生存。延续和发展,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民族的未来。但是,伊斯兰并不反对妇女求职,尤其是当许多工作适合女性去做且符合女性个性特点的时候,如保育、保健、幼教、护理等。当然,对某些妇女的特殊才能伊斯兰不是加以限制,而是让它充分发挥。另外,同某些民族剥夺妇女继承权,将妇女当作财产来继承的文化习俗不同的是,伊斯兰赋予妇女遗产的继承权。她所继承的那份遗产,任何人(包括她的父亲和丈夫)都不得占有。《古兰》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邀财产的一部分Z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迫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17)
从妇女的政治地位来看,伊斯兰认为:妇女和男人具有同样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政权以及言论自由等。事实上,早在穆圣时期和以后的哈里发时代,妇女的参政意识非常强烈,她们常常在清真寺研讨社会政治、经济等问题并积极参与政治决策和传播伊斯兰的工作。其中著名的人物有阿尔瓦、乌姆、拉叶拉、哈姆纳赫等。在欧麦尔执政时期,有一妇女曾同他在清真寺发生争议,最终,这位妇女证明了自己的正确并且说服了欧麦尔。于是,欧麦尔当着众人的面宣布:“这位妇女是对的,而欧麦尔错了。’然而,考虑到妇女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如在月经期、怀孕期、更年期,妇女的生理、心理会发生各种不同的变化)和妇女哺育婴幼儿,料理家务责任之重大,伊斯兰认为,象国家元首、军队统帅这样事关民族安危和兴衰的重要职位显然不适合由妇女来担任。若让她们任此要职,她们由生理变化带来的心理和情绪的变化极有可能影响她们的重大决策,从而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其实,即便是在当今的发达国家里,也很少有这样的事例。但这是从保护女性和国家利益出发的,并非意味着男女政治权利的不平等。
事实一再证明:伊斯兰赋予妇女的权利与爱护是其他宗教与世俗制度所不及的。伊斯兰的经典《古兰》和《圣训》对妇女的地位、权利、义务等作了大量的论述和规定,这本身说明了伊斯兰对妇女的高度重视。
然而,仍有不少人在著书立说时,置雄辩的事实于不顾,指责伊斯兰歧视妇女。他们的言论不仅反映了他们对伊斯兰教义的偏见、误解和歪曲,也反映了他们自身的无知和浮浅。譬如《〈古兰经〉哲学思想》一书中写道:“根据我们对《古兰经》的研究,对待妇女的道德要求,基本上是具备法律性质的。但作为这种思想价值观念体系却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表现。正是具有这样一种特点,才无论在道德实践或法律上都有一种不彻底性,即它有争取妇女的权利的内容,同时又力图维护夫权,要妇女对男子唯命是从。这种矛盾性来自社会在变动震荡的过程中多种社会文化因素,不同宗教观念的兼收并蓄……”。“(古兰经》一方面主张妇女有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另一方面又坚持维护夫权,保证男子的优越社会地位。“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庄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4:34)”《女性主义文学》一书中写道:“伊斯兰教也同样歧视妇女,《古兰经》毫不掩饰‘男尊女卑’的观念。安拉是这样教导的‘丈夫高踞于妻子之上……安拉赋予男性的优点远比女性为多”’。
以上观点中的其他错误推论且不谈,单从断章取义的经典中引出“夫权”和“男子优越”论,再得出伊斯兰男女不平等和歧视妇女的结论,显然很牵强附会,论据不足。《古兰》是这样说的:“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安拉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434)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体现男子权利的“优越”和女子的服从同男子“维护妇女”和花费财产的具体义务割裂开来。男子多一份权利必须以多一份义务为先决条件,否则就没有多一份权利(即“更优越”)的可能。这对于妇女来说,是非常公正,非常合理的法度。反之,正由于男人多一份“更优越”的权利,就更有义务维护妇女的生计,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和不让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任何侵犯。
平等不等于相等,不相等才能实现平等——这就是伊斯兰的智慧和安拉的法度。它是伊斯兰伦理和法律体系的一个核心原则。《古兰经》中充满了这样的辩证观点。譬如:“没有残疾而安坐家中的信上,与凭自己的财产生命而奋外的人,安拉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安拉加赐富并的人一种重大的报酬——从安拉发出的许多品级、赦宥和慈恩。安拉是至赦的,是至慧的。”(4:95,96)由此可见,“高出一级”也好,“更优越”也好,并不是单指男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它也用于调整男人与男人之间的关系。以此类推,有知识的穆斯林要比没有知识的穆斯林高出一级。安拉赋予学者以更高的品级。行善的人和作恶的人的最终归宿也是不相同的。天堂的安宁与幸福要远远高出火狱的凌辱和惩罚。
至于“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应首先从广义上去理解,即服从安拉和安拉的法度;其次再从狭义上去理解,即服从按照安拉法度行事的丈夫。设想,让一个女子去绝对服从一个不按照安拉的法度上维护其生计,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女性一切合法权益的丈夫,这说得通吗?因此,女子的服从也是有前提和条件的。抽去这一前提和条件,真理便被歪曲成谬误。事实上,伊斯兰强调夫妻应相互尊重人格,并且在重大问题上进行协商。丈夫不能专横独断,一意孤行。譬如,对于处在哺乳期的欲离婚的妇女,安拉就告诫做丈夫的:’‘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协商。”(65:6)因此,“更优越’讲不是意味着男人在人格上和法律上高出妇女;“服从”并不意味着承认男子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
此外,这些蒙昧的研究者还有意无意地玩弄文字游戏,将所谓“不彻底性”归因于道德要求的法律性质和思想价值观体系的道德反映之间的矛盾。这显然是夸大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彼此间的联系。事实上,德法并举,标本兼治正是伊斯兰实现道德和法律两者完美统一的文化优势之一。(参见本人《伊斯兰研究——跨文化的视野》一书中“伊斯兰道德和法律文化透视——兼评中国的德治和西方的法治”)
《〈古兰经〉哲学思想》一书中还说;“从‘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田地,可以随意耕种’(2:22)这一段启示,反映了丈夫对妻子人身的绝对占有。”由此而知,作者对伊斯兰的了解是多么的贫乏;对伊斯兰的“研究”是多么的荒诞离奇!
伊斯兰学者瓦里阿勒·迪赫里威在其《安拉的雄辩论据》一书中指出:“犹太教徒在与妻子性交的方式上毫无天启的判断,作茧自缚。麦地那的辅土及其朋友们也效法他们的行径……于是安拉降示‘你们可以随意耕种’‘你们的田地’这节经文。意思是:你们不论从前面,还是从后面,都是达到这个容器即耕种之部位。”另外,根据优素福·格尔则威博士的说法,“耕种田地”是指男女正确的性交方式,即“要避免肛门之交”,“随意”是指,只要性交方式正确,“从前或从后自便,但要谨防月经和肛门”。(《艾罕默德圣训集》)、(《论伊斯兰教律中合法与非法的事物》)有一位辅士的家属问穆圣有关肛门性交的问题,穆圣在诵读了这段《古兰》章节后说:“只可进入一个容纳的器官”。(同上)意指女性性器官,否定了肛交。
认为伊斯兰歧视妇女的第二种说法是:“伊斯兰允许男人任意责打自己的妻子。”这也是对伊斯兰教义没有能够全面地把握而得出的错误结论。
《古兰》说:“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并被,可以打她们。”(4:34)首先,这里没有把责打“执拗的妇女”视作第一的和唯一的手段,而是先劝戒,然后同床异被。第二,从前文看,对于按照安拉法度花费财产,赡养妻室的丈夫,贤惠的妻子应是服从,而不是反抗。如果不服从(即执拗),便是对安拉和安拉法度的藐视。其直接后果是引起家庭纠纷和不团结,甚至导致婚姻危机和社会解体。这和抗拒一位贤明的国君而引起无政府主义泛滥和天下大乱的道理是一样的。第三,既然藐视安拉,置安拉的法度于不顾,做丈夫的就有责任以安拉的名义教训她们。这和贤明的国君动用强制手段去制止无政府主义的道理是一样的。恩格斯曾经说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试想,如果每个家庭的妇女都蔑视安拉及其法度,都不服从依照安拉意愿做事的丈夫,而每个丈夫都不予制止,整个社会将是什么模样?第四,从后文看,责打妇女是有条件的,不是一直打到底。“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么,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4:34)第五,伊斯兰教法对责打还作了许多具体规定。如不准打脸,因打脸有辱人格之尊严,不准痛打,更不准鞭打或棒击。不准在其他办法可行时责打妻子。阿布杜·本·宰木安传穆圣说:“你们不要象鞭打一只骆驼那样鞭打妻子。须知,在鞭打的当天夜里也许又会同她躺在一个被窝里。”(《布哈里圣训实录》)第六,无故或超出安拉规定的法度殴打妻子,在伊斯兰看来是非法的,应予禁止。穆圣曾这样评论爱打妻子的男人(这些男人的妻子常到圣妻面前告状诉怨):“你们不会发现这等人会是你们中的好人。”这段圣训在《法特哈》里是划归由艾罕默德·艾卜·达伍德、尼萨仪传述,由伊本·汉巴尼和哈康目所考证。此外,安拉没有在《古兰经》里禁止丈夫打妻子,但显然禁止殴打妻子。这是因为人是有性格缺陷的,即便是恩爱有加的夫妻也难免一时一事的争吵失和。丈夫有名与无名的冲动在夫妻矛盾中是生活中的常态,不可能以动口不动手的要求,苛求每一个人。正是基于人性的考虑,打,作为夫妻矛盾与问题的一种现象以及在家庭范围内处理妻子的错误的一种方式未被禁止,但也不提倡,而殴打是绝对禁止的。反观其它文化,虽有法律条文堂而皇之地禁止责打妻子,但殴打妻子的现象却比比皆是。据德国《明镜》周刊1996年7月 29日报道:“每年大约有600万美国妇女被与她们一起生活的男人殴打。在“妇女之家”寄宿的人中有20%以上是为了免受棍棒之苦而逃离家门,在被杀害的女性中,有1/3的人死于自己丈夫之手。俄罗斯《农村生活报》1996年10月10日报道:俄罗斯一年有1.4万名妇女被丈夫杀害,有5.3万妇女被打成重伤。
认为伊斯兰歧视妇女的第三种说法是;伊斯兰在遗产继承权问题上制造了男女分配的不公,因为《古兰》说:“一个男子分到的应等于两个女子所分到的。”(4:11)
刚才,我们已经讨论过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这里也一样。男女继承的份额之多寡是由他们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上的差别决定的。按照伊斯兰教律,男人不仅要养活自己,而且还要赡养妻室和儿女。甚至有时还要救济自己一方和妻子一方的贫困近亲、远亲,特别是近远亲中的妇女。男子的这一责任并不会因自己妻子的富有或因她通过合法途径挣来的个人收入而可以放弃或者减少。与此相对比,妇女在经济上的负担和责任比男人要小得多。她婚前的财产和婚后的所得只归她个人所有。她没有义务在婚后用这些财产和个人所得来赡养自己、丈夫及子女。她还拥有结婚时文夫给她的聘金或聘礼。如果丈夫休妻,她不仅可以保留聘金或聘礼,而且可从他那里得到法律规定的赡养费。因此,考虑到男子经济上的责任之重大,在遗产上得两个女子的份额是完全合理的、公正的。正如前面所述,如果将平等看作是相等反而会破坏平等。(有关这一问题还可参见本人《伊斯兰研究——跨文化的视野》一书中“伊斯兰妇女观与其他妇女观之比较”)。
认为伊斯兰歧视妇女的第四种说法是:伊斯兰实行“一夫多妻”制。
这种观点显然也是对伊斯兰教义的片面理解。要知道,伊斯兰对欲娶多妻的穆斯林所提出的条件,首先是要求他能在自己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同时具备公平待妻和赡养她们的能力。否则教法只准他有一妻,多妻为非法。正如《古兰》所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各娶一妻。”(4:3)事实上,公平待妻除了穆圣以外,普通人很难做到,因此,《古兰》告诫:“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可能公正地待众妻;但你们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4:129)穆圣也说:“谁娶了两个妇女为妻,而偏爱一个,嫌弃一个,歪歪斜斜被带出来。”(伊本·汉巴尼等所传圣训)。由此可知,伊斯兰实际上是提倡一夫一妻制,限制一夫多妻制。正如穆·库特卜在《伊斯兰:被误解的宗教》一书中所言:《古兰》这一章节指出:人需要公正。而这在一夫多妻制中是难以实行的,所以这个律例实际上是暗示男子应该只结交、位妻子。因此在正常的生活里,伊斯兰法律是较赞成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一夫多妻制。”然而,鉴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女子不育,男子性欲旺盛而妻子则性冷淡或经期过长,战争造成男女比例失衡等等,伊斯兰允许有限的多妻制,即以四为限。但这样做还是以“公平待妻”为先决条件。王静斋在《古兰经译解》中指出:‘须知以四为至多,正是限制再多,并不是回教主张多妻制……”不只此,且恐对此少数妻室不能秉公相处,而又补充一句话:“若不能公平待遇只娶一妻”,这是无形中主张一妻制。外人不察,颇多訾议,可为浩叹!”
认为伊斯兰歧视妇女的第五种说法是:伊斯兰教律规定,两个女人的证供等于一个男人的证供。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古兰》说:“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以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他。”(2:282)这一章节旨在提醒人们:为了确保法律的尊严,保证案例证据的确凿,在让女人作证时,应充分考虑她们的个性特点。由于女人往往自卑怯懦且易感情用事,易受他人误导,她很容易偏离主要的事实或提供错误的证词。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个女人同时作证,两人犯同一错误的概率就小得多。这并不意味着歧视妇女。
事实上,许多女性,包括当今一些女学者,也承认女性个性中往往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王怀梅女士在《女性个性缺陷及对策》中写道:“今天妇女走上社会,眼界开阔了,但心理素质的弊端还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来。如自卑心理在多数女性中存在着,自认是弱者,轻视自己,有依附性,无独立人格。其次是嫉妒心理,常言道,嫉妒之心人人有之,而女性尤甚。人们似乎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大凡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矛盾和是非特别多。还有怯懦心理,胆小怕事,不善于推销自己,缺乏竞争意识等等。”由此可见,《古兰》这一章节洞察了女性的现实心理特点,是完全符合社会心理学基本原理的。
认为伊斯兰歧视女性的第六种说法是:许多穆斯林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把妇女禁锢在家里,不让她们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工作。
这里,必须首先指出的是:许多穆斯林国家的这种做法不仅和伊斯兰毫无关系,而且和其教义。法律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伊斯兰(包括它的教义和法律)恰恰强调求知(即接受教育)是男女穆斯林的神圣职责;宗教功修和社会工作的统一是对男女穆斯林的共同要求。
从有关方面统计的数字来看,在许多穆斯林国家,妇女文盲的比例很高,她们的确长期以来被男人们禁锢在家庭狭小的天地里。但是,这种情况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十三世纪巴格达沦陷后,伊斯兰的政治力量受到了严重打击和削弱。之后又是十五世纪伊斯兰王国的衰败。由此带来的是,拜占庭和波斯异质文化的大量渗透,伊斯兰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体系被冲开了缺口。而这势必对妇女的地位也产生重大的影讯正如哈吉·费萨勒在《穆斯林妇女是怎样被误解的》中指出的:“由此产生的最重要的影响是把妇女们禁锢在她们的家中。只让她们养育孩子。这一制度严禁妇女参加穆斯林社区任何形式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活动。这种做法是吸纳了拜占庭和波斯统治阶级的传统习俗,为的是保持统治者在社会中更高的地位。”“在几个世纪中,大多数宗教学者禁止妇女上学,即使是象印度达尔乌鲁姆这样的纯宗教的学校。艾资哈尔大学也只是在一九六一年才向妇女们敞开它的大门,为她们特意开设了一个新学院。”
针对这种情形,有些穆斯林有识之士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和保障妇女的所有正当权益。但他们被指责为因受了西方世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而成了心灵不全的伯卑咱弃的人。他们改变社会现状的努力被指控为对伊斯兰背叛。穆·依合台沙目·哈桑·堪达勒威在《穆斯林社会衰退及其唯一根治法》一书中鞭辟人里地指出:“与先辈们相反,当代穆斯林的悲惨处境是其信仰和品质微弱的结果。因此,说今天我们仅是名义上的穆斯林并不过分。就此,至尊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强调:“一个时代不久将业临,那时伊斯兰仅存在于名义上,《古兰》也仅在于文字中’。(米施卡提)”
从跨文化的角度看伊斯兰妇女的地位,我们可以大体上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伊斯兰妇女的地位相比其他民族和文化中妇女的地位要优越得多。这种优越不是体现在某一个方面,而是体现在所有的方面,如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
二、伊斯兰妇女观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中所蕴含的高度合理性,正确性是其他文化价值体系妇女现远不及的。它是安拉的法度,是安拉在人类人文科学中的迹象之一。
三、伊斯兰妇女的优越地位是整个伊斯兰文化及其价值观相对其他文化价值体系优势的一个有力佐证。
四、绝不能把伊斯兰妇女观的真理同某些穆斯林国家中妇女的现状混为一谈。因为现状很可能偏离或背离真理。
五、任何对伊斯兰妇女观的误解、偏见、歪曲和低毁都无损于它本来的真实面目,而只能证明这样做的人自身的无知、浅薄和卑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