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应如何正确认识股份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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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应如何正确认识股份和债券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07-25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伊斯兰既是一种宗教信仰,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根据《古兰经》的教导和圣训的教诲,从各个方面规定了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如何在经济生活中贯彻伊斯兰原则,体现伊斯兰商业道德;如何正确对待与处理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银行、股票、债券、保险业、经济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证券交易等等新鲜事物。这些已成为近现代伊斯兰学者、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今天,穆斯林学者在《古兰经》、圣训和经注学家及教法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对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新生事物做出了新的诠释,形成了权威性的意见,成为了现代穆斯林思想与社会生活的指南。
《古兰经》中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5:2)这节经文告诉我们,任何工作,只要有纯善的动机,并且能为个人或社会带来福利,或者能够为社会避免危害,那么,这样的工作也算是正义的事业和敬畏真主的行为。
《古兰经》中又说∶“安拉以你们为大地的代理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泽。”(6:165)
伊斯兰教允许穆斯林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和拥有财富。获得财富的主要途径包括:劳动与继承。而通过馈赠、遗嘱、接受施舍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也属合法。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要诚实经营,禁绝欺诈,鼓励从事正当的工作,禁止放高利贷和向贫穷的借贷者索取利息的行为;任何一桩交易,只要不公正、或有欺诈、剥削,均为伊斯兰教的律法所严禁,即便是已经成交,亦可以取消;对于非法所得,如通过抢夺、欺诈、放高利贷或行贿受贿手段得到的财产,均属对真主的犯罪,应加以干涉和禁止,将财产归还原主,并对违法者施以惩罚。一个人只要经由合法的手段营生或赚取利润,不论他所从事的是什么工作,则都属他私人的权利。个人拥有的土地、企业、厂矿、建筑等财产,均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资本形式——证券交易。它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资金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
股份它是通过发行股票集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用以证明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和投资入股份额、并据以获得股利收入的有价证券。股票的持有人就是股东,每份股都代表着相应的资本,在法律上拥有股份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享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股份的利润随公司或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增加,随公司或企业利润的减少而减少。
我们知道,出售股份,或买进股份,或转让股份,或是用股份交易都是合法的,只要所入股的公司或企业不是从事伊斯兰所禁止的非法生意,如酿酒、买酒等。
而债券是银行或政府发给个人的一种票据,证明这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特定的利息供给了银行或政府一定数目的钱。债券的利息则是死的,虽然债券是非法的,但它跟股份一样,也是一种资本。
那么穆斯林如何看待股份和债券呢?
在阿拉伯人当中,早有商品交换的市场存在。先知穆罕默德奉命传播伊斯兰教后,对于阿拉伯人固有的,而又与伊斯兰教法原则没有抵触的一些交易种类,便予以承认;而对其中一些与伊斯兰教的宗旨和指导思想毫不相容的交易种类,就加以禁止。那些被禁止的交易中,包括有欺骗性和剥削性的交易,以及对订契约者一方不义等。
一个人用正当的工作去赚取他生活的所需,不但是一项职责而且也是一种美德。任何一个有能力却不去工作,而依赖他人为生的人的行为,乃是一种罪孽、一项耻辱。真主安拉命令穆斯林应当依靠自己而不依赖他人。伊斯兰教尊重所有正当的谋生的行业。以正念存心并且为社会着想的穆斯林,大可以卷起袖子去从事任何足以供养自己和家眷之生活的工作。穆圣曾说:“一个用双手砍柴出售以养活自己并且济贫的人,远比那伸手向人乞讨的人好得多。”根据伊斯兰教义,诚实工作的人的地位,不能因为他所从事工作的种类而被贬低。同时,在选择职业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穆斯林允许把自己的金钱自由地投入到任何一项合法经营中去,他们也可以按约定(有限合伙)的方式,与自己所意欲的人合作投资。有许多工作和企业所需要的不仅是智力、劳动和资本,而且还需更多的东西,一个人凭自己的努力是孤单奋斗,但与他人合作,就是众志成城。所以真主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
互助合作的经营与交易,只要始终在真主认可的合法范围内进行,远离暴利、危害、不义、贪婪以及各种形式的欺诈,那么,伊斯兰教不仅允许而且给以赞赏。对此,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两个合伙者只要不互相背信弃义,那么,真主的手就在他们二人之上。如果其中一方稍有不忠于对方,那么,真主就把手从二人方面收回。”《达拉古泰尼圣训辑录》所谓“真主的手”是暗示真主的默助和福利。
股份公司与银行的体制有所不同,资金属于股东自己,而不属于银行,经营开发也由自己管理调整,它所发行的股票价格随着公司经营的地位和状况有跌有涨。最终的利润分成及股票利息的支付都有股东们制定管理机构进行。资本是共同的,每个股东又是合作伙伴,管委会主席则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教法学家们认为,这样的公司没有不符合伊斯兰教之处,而是体现了伊斯兰教的精神。在伊斯兰教中,公司(合伙)的含义指两个人或几个人之间的协约合同,而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与经营两股力量的协作,这两股力量恰相当于传统的“合伙经营”中的两大要素。因此可以说,它是对伊斯兰教合作思想的具体实践。例如,像埃及开罗石油合作协会就是这样的股份集团,它每年对持有股票者支付6%的利息,在当时来说是很高的。有的公司不确定利息,而是每年进行一次结算,三年至五年之内取一个平均利润,根据条件支付股票利息。因此,有的学者又把它看作是现代经济思想中一种新的方式。如埃及宗教学者马哈茂德•舍勒图特说:“今天的股份公司不属于穆斯林教法学家在过去的时代所熟悉的‘合伙经营’方式,传统的合伙经营方式是一次性合同,出资一方与经营一方随时可以解约,或在经营结束后即可结算分成。而股份公司是长久性的,不易经常计算盈亏,确定利息,但是由于公司是全体的财产,利益与每个人相关,利润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不存在剥削,彼此平等,也容不得投机与冒险,它的合法性虽然不应套用传统的‘合伙经营’原则,但却是符合公益的。”
证券交易的活动分为证券交易与合同交易。证券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国库券等,由于买卖双方都在场,价格公开确定,自愿认可,因而这种交易是合法的。合同交易指有些部门,如工业企业,需要对自己的原料供应与商品销售有所保障,在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同自己的买方与卖方提前签约。还有一些隶属政府机构,如军队、医院、学校等,需要有自己长期的供货商,定时分批提供有关的物资,双方之间需要签订交易合同。教法学家认为这种交易没有欺骗,是被允许的。在交易所内的经纪人,只要办事公正,如实介绍商品,其身份与行为就合法。这是穆圣时代就已流行的一种方式,圣训曾警告经纪人不能与人共谋,使买主陷入圈套。因此,在交易所内,规定不允许经纪人参与合伙经营,要始终保持中立。经纪人的报酬可以提前确定,也可从价格中提成,或由卖方决定,均属合法。
从伊斯兰的经济原则上讲,天课是真主为有经济条件的人所规定的主命功课,穆斯林通过缴纳天课使自己股票和债券等的财产更加“洁净”。《古兰经》说:“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9:103)先知穆圣说:“每一件事物都有天课,凡有所能者皆以其施舍周济不能者。故有财富者,以周济贫穷者;有学问者,以其所学,教导愚鲁之人;善言词者,排解纠纷,息事宁人;有臂力者,扶助危弱;以及广修屋舍,以迎宾客,多备器用,以应借贷;凡此皆天课之义也。”
不管股票所属的公司是什么性质,视股票为商品,对所有股票都一视同仁。艾卜•祖赫勒,阿卜杜•拉赫曼•汉拉夫等学者认为:股票和证券都是用来做生意的钱,因为持有者可以像其它商人一样用股票和证券做生意赚钱。而且在交易时,他们实际的市场价值与票面价值不同,因此,它们属于商品,要像其它商品一样出天课。也就是说,每年按市场价算出股票的价值,加上利润,再除去基本的生活等方面的费用后,从剩余的钱中出2.5%的天课。因为每个持股人很清楚自己有多少股,利润是多少,他可以很方便地出天课。
关于债券,谢赫阿卜杜•拉赫曼•尔撒说:“债券是银行、公司或政府给证券人的一种证明其拥有一定数额的钱和相应利息的证券,它等于是一种定期的债务,到期后方可兑换成现金。因此债券到期时,如果他在持券人手中存放的时间已满一年或更多时,只出一年的天课。这是伊玛目•马立克和艾卜•优素福主张。如果还没有到期,则不出天课,因为它是定期的债务。还有,如果债券到期了,可它在持券人手中的时间还不到一年时,也不出天课,因为期满一年为出天课的条件。
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有别于教法学家们定义的债务。因为它可以增值,可以为债权人产生利润,尽管这是被禁止的。但禁止这种利润并不能成为免去持券人出天课的理由,因为犯罪者并不能因犯罪反而比别人特殊。故法学家们规定,非法的饰品要出天课。
穆斯林投资股票和债券市场方面,过去也是令穆斯林止步不前的“不合法”场所。如今,经过长时期探索和研究认为,如果其中绝无金融欺诈、非法(哈拉目)经营或高利贷性质掺入其中,穆斯林是可以放心大胆地走入当地债券和股票市场。
当今时代,经济腾飞,社会进步,高科技飞速发展,人们心灵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竞争激烈、物欲横流、信仰危机、诚信下降、道德沦丧,不少穆斯林在新生事物面前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去做。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应该根据经训意义的指导和专家学者们的解释来表明伊斯兰的立场和态度。穆斯林不应该退避社会活动和回避新生事物,把自己隔离和封闭起来止步不前,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学者们要不断地探索合法的生活方式。近几年来,伊斯兰学者们相继解决了许多过去不可思议的重大问题,如银行存款利息、购买房屋贷款问题等等。现在这些都根据伊斯兰经济方式来运作,从根本上消除了伊斯兰所禁止的“里巴”(高利贷)性质。生活在这个时代,适应这个时代,积极地加入社会的各种正当的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去,这才能体现真主对伊斯兰信士的仁慈和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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