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是伊斯兰文化的载体,其表现形式不仅反映在对伊斯兰教的信仰,还充分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如人际交往中的礼节、对服饰的要求等,而最为引人注目的则是对饮食的规定和律例。学习和研究穆斯林的饮食律例,对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是根据贝鲁特伊斯兰研究学院教法系教授卡米勒·穆萨博士著、贝鲁特伊斯兰饮食监督委员会主任伊布拉欣·埃德汉博士注释的《论伊斯兰教的饮食律例》一书编译,该书以《古兰经》、圣训为原则,参考各教法学派的主张,系统论述了伊斯兰教对陆地、海洋和飞禽等肉类食物的有关律例,以及教法对宰杀动物的条件、要求和注意事项。由于我国的穆斯林一般都遵循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教法律例,在编译时比较侧重该学派的教法律例介绍,同时还列出了其他三个教法学派的教法主张,供大家比较和参考。
伊斯兰教法主要任务是判断事物的合法与非法,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简单易行的特点,从而能够适应和满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各个民族现实生活的需要。关于饮食的教法律例,《古兰经》和圣训均有原则和纲领性说明,而各教法学派的主张则作为参考的依据。
其中恒河沙数、纷繁驳杂的细节还需要学者和伊玛目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使伊斯兰教法的研究能够理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完美途径,更好地为穆斯林大众服务,为现实生活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伊斯兰教关于饮食的总原则
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所有食物原则上都是合法的、洁净的;而非法的、污秽的食物则是有限的、例外的。
关于陆地动物,《古兰经》说:“他创造了牲畜,你们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还有许多益处。”(16:5)
关于海洋动物,《古兰经》说:“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5:96)“他制服海 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16:14)
关于植物,《古兰经》说:“他为你们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16:11)
伊斯兰教将各种各样的陆地动物和海洋动物及其乳汁均作为穆斯林的合法食物,同时也将各种各样的植物—无论是野生或种植的—均作为合法食物,而非法食物则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古兰经》说:“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145)
为了避免使合法的成为非法的,使非法的成为合法的,《古兰经》警告那些信口开河,随意裁决合法与非法的人说:“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145) 然后,《古兰经》又强调了非法的食物:“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屠宰者。”(16:115)
以上《古兰经》明文清楚地说明了食物中合法与非法的原则,因为安拉创造的一切都是有益于人类的。伊斯兰教在食物方面为穆斯林提供一切方便,教法定为非法的、不可食的食物极其有限,定为非法的食物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污秽的。定为合法的食物也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洁净的。《古兰经》说:“他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7:157)洁净的食物即为合法的、有益的,污秽的食物即为非法的、有害的。
《古兰经》定为合法的即为合法,定为非法的即为非法,一目了然,非常明确。然而,《古兰经》没有提到的食物是合法,还是非法呢?
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认为:经文末提到合法的或非法的食物,原则上属于允许,因为《古兰经》说:“你说:‘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隹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安拉创造的没有定为非法的动物、飞禽和植物不但没有伤害到人类,而且还有益于人类。
海洋动物
《古兰经》多次提到海洋,从而使穆斯林一方面知道了海洋对人类的贡献和稗益,另一方面也知道了安拉的大能和奇迹。海洋里的动物千奇百态,种类繁多。《古兰经》在论及海洋动物时说:“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装饰。”(16:14)“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16:14)
圣训也提到了海洋动物,艾布·胡莱勒传述,使者说:“洁净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洁净的”。伊本·马哲传述,使者说:“两种死物,两类血对我们是合法的,两种死物即死鲸鱼和死蚂蚱;两类血即肝脏和脾脏内的血。”还说:“安拉为人类宰杀了海洋里的动物。”贾比尔传述:“我们曾与哈比特部落战斗,我们的首领是艾比·欧拜德。当时,我们非常饥饿,我们发现了一条从末见过的死鲸鱼,叫作抹香鱼,我们吃了半个月,艾布·欧拜德还肯了一块骨头。我们继续前进,当我们到达麦地那时,我们向使者提起此事,他说,你们吃安拉赐给你们的食物,安拉与你们同在,他使你们果腹,他赐予你们的,你们就吃。”
以上是《古兰经》与圣训对海洋动物的原则性律例,各教法学派根据以上原则又作了详细规定。
哈乃斐学派认为:海洋动物原则上都是死物,而死物不可食。《古兰经》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5:3)因此,海洋动物不可食;但是,鱼和自洁并可洁净它物的水中的死动物可食。可食的海洋死动物其条件必须是由外因致死,不知道死因而漂浮在水面上的死物不可食,其证据是艾哈买德、艾布·达悟德、铁密济传述的圣训,使者说:“你们食用因水干涸或水被倒掉而死亡的海洋动物,漂浮在水面上的死亡动物不可食。”也就是说,海洋中的死动物必须有一个致死的原因,即便是狂风巨浪,波涛汹涌导致动物死亡也罢。
马立克学派认为:一概而论,海洋动物—无论是鱼或是类似的动物,也无论是因故死亡或自然死亡—均可食,包括鳄鱼、水蛇、乌龟和鲸鱼等。即使是异教徒捕捞的或自相残杀而死的亦可食。其依据是圣训:“自洁又可洁净它物的水中之动物为洁净。”至于不属于鱼类的海洋动物,如水猪、水狗等也属于可食的,其依据是《古兰经》文:“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5:96)爱资哈尔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宗教的论证》有关食物的律例章节中说:“鱼,指所有生活在水中的动物,即使是猪的形象也属于水生物的范畴,无论是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均可食,青蛙除外。”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洋动物如果类似于可食的陆地动物,即为可食。如果类似于不可食的陆地动物,即为不可食。陆地上没有对照物的海洋动物属于可食,但两栖动物不可食,如青蛙、螃蟹、水蛇等,而鳄鱼、乌龟等由于形象丑恶,秉性凶残而不可食。
罕伯里认为:两栖自死动物不可食,但宰杀后可食,例如乌龟。没有循环血液的动物无需宰杀即可食,但青蛙除外,因为尼萨仪传述的圣训说:使者禁止杀害青蛙。
沙斐仪与罕伯里观点相似。
根据以上《古兰经》与圣训的原则以及各教法学派的主张,兹将可食与不可食的海洋动物总结如下:
一、因故死亡的鱼类,可食。众学者对此意见完全一致。
二、如果鱼类属于自然死亡,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他学派认为可食。
三、非鱼类的海洋动物,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他学派认为可食。但沙斐仪与罕伯里认为个别动物不可食,如鳄鱼因其凶残,鳗鱼因其毒性,乌龟因其丑恶而不可食。
陆地动物
为了明确可食的陆地动物,必须首先了解《古兰经》和圣训规定的不可食动物,然后才能确定陆地动物中的可食与不可食的种类和原则。
《古兰经》多处提到不可食的动物,如:“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2:173)“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杀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5:3)在“牲畜章”又中再次强调了不可食的食物,“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所不能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圣训也确定了不可食的动物,使者说:“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兽,有爪的飞禽”。艾哈买德和铁密济传述,“使者禁止食用驯服的驴和骡子肉,也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兽,有爪的飞禽。”
《古兰经》和圣训禁止食用的陆地动物如下:
一、自死物。除非例外,所有动物原则上都是可食的,关键在于动物是自死的还是宰杀的。这一原则是衡量陆地动物可食与不可食的标准,蚂蚱除外。
二、猪。《古兰经》“黄牛章”、“牲畜章”和“筵席章”都明文将猪作为禁戒物。各教法学派一致认为,猪—无论大小、公母—其肉、油、骨头、皮、毛均为禁食的范畴。
三、非诵安拉之名宰杀的。可食的陆地动物必须经过诵安拉之名宰杀,才能作为合法的食物。如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即正是牛羊,亦不可食。
四、打死的动物。用石块或木棍击打动物致死,即非宰杀而死的动物。蒙昧时期的人们曾用木棍猛击动物,打死后食用。
五、摔死的动物。即将动物从高处摔下致死,无论是从山上摔下或摔在井里致死的动物均不可食。
六、互相残杀而死的动物。因动物互相攻击死亡或受伤末经宰杀而死的动物不可食。
七、猛兽吃过的动物。猛兽指的是带獠牙的野兽,如狮子、豺狼等,或是有爪的飞禽,如隼、兀鹰等。这些动物捕捉到的猎物,吃过后剩余的肉为不可食。阿拉伯人曾吃这种剩余的、未经宰杀的动物肉,伊斯兰教禁止了这种现象。如果这些动物尚有生命,可宰杀后食用,因为《古兰经》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杀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6:3)
八、在神石上宰杀的。神石即曾经树立在天房周围的石块,蒙昧时期有些人将其视为佛象,在这些石块上宰杀动物被认为是为偶象献牲。
血液属于液体禁戒物,待下文详述。
综上所述,《古兰经》直接禁戒的动物只有一种,即猪。间接禁戒的动物共七种:1、未经合法宰杀而死亡的。2、未诵安拉之名而宰杀的。3、击打致死的。4、摔死的。5、互相残杀而死的。6、野兽吃剩的。7、在神石上宰杀的。
圣训禁戒的动物有带獠牙的猛兽和带爪的飞禽。一般而言,属于污秽的动物均属于禁戒的范畴。
我们将列出《古兰经》和圣训定为可食的动物,然后,再论述教法学派对可食与不可食动物的主张和观点。
《古兰经》“牲畜章”提出了可食动物的原则:“除将对你们宣读者外,准许你们吃一切牲畜。”(5:1)
根据经文的原则,可食的动物还包括没有獠牙的动物。
圣训提到的可食动物有:马、鸡、兔子以及蜥蜴。关于蜥蜴,伊本·阿拨斯从瓦立德传述的圣训,瓦立德曾当着使者的面吃蜥蜴,穆圣未阻止他,并且说:“我不吃,但不禁止别人吃。”(一致认同的圣训)另一种传述穆圣说:“你们吃吧,它是可食的,但我不喜欢吃。”
教法学家对于陆地动物合法与非法的主张与观点:
陆地动物种类繁多,不但有野生的、难以驯服的猛兽,也有人工饲养的、驯服的牲畜。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有可食和不可食的。
以下将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原则,论述各教法学派对陆地动物的律例。
一、哈乃斐学派
哈乃斐学派认为,除了《古兰经》明文禁食的动物,如猪和死动物以外,所有带獠牙的猛兽和带爪的飞禽都属于禁戒的范畴。
禁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陆地爬行猛兽,另一种是空中飞行的凶禽。前者带獠牙,后者有利爪,都属本性凶残,如狮子、老虎、狐狸、鹫、隼等。
禁食的动物还包括所有体内没有循环血液的动物,如苍蝇、黄蜂、蝎子等。在地洞生活的动物,如老鼠、壁虎、蛇、乌龟以及驯服的驴、骡子,因为使者曾在海白尔战役中禁止食用驯服的驴和骡子。
二、马立克学派
马立克学派认为所有凶残的动物均为禁食的范畴,如狮子、老虎、豹子、狼等,狗以及驯服的驴、骡子也属禁食之列。
形象丑恶的动物,如大象、蜥蜴、刺猬等,该派有的学者认为可食,有的学者认为不可食。 还认为凶猛、带爪的飞禽不可食。
三、沙斐仪学派
沙斐仪学派认为所有动物—无论是驯服的或野兽—均为可食,但不包括有经训明文规定禁食者,如猪、驯服的驴、有獠牙的及有爪的猛兽。认为禁食的有丑恶的、肮脏的动物,如蜣螂、蛆、臭虫、虱子和老鼠等。
至于经训末提到的动物,沙斐仪学派的原则是,按照阿拉伯人的习惯和秉性决定其可食与不可食,如果是阿拉伯人能够接受的、喜欢食用的动物,即为可食,如果是难以接受的,不愿食用的,即为不可食。如果就某一动物是否能食产生分歧时,则从动物的形象、秉性和滋味三个方面衡量和比较,以作出是否能食的判断。
所有的飞禽都是可食的,除了圣训提到的几种,贾比尔传述:“使者禁食驯服的驴和骡子肉,禁食所有带獠牙的猛兽和带爪的飞禽。”(艾哈买德、铁密济辑录)各种各样的鸟以及家鸡、野鸡、鸽子、鹧鸪等均可食,但燕子、苍蝇、蜜蜂不可食。
四、罕伯里学派
罕伯里学派认为动物原则上都是可食的,不可食的动物极为有限。形象丑恶、习性肮脏、秉性凶残的陆地动物不可食,大象、狮子、老虎、狼、猴子及驯服的驴均不可食,不可食的动物还有老鼠、蚂蚁、苍蝇、蛇、蝎子、跳蚤、蜣螂、蟋蟀等。
飞禽中不可食的有鹰、乌鸦、隼、鹫等喜食腐尸的动物。
各教法学派对动物可食与不可食的主张和观点清楚地说明了除极少数动物以外,绝大多数动物原则上均属可食。
综上所述,可以将可食与不可食的动物的界线和原则总结如下:
(1)陆地动物—除了极少数例外—无论是驯服或野生的,原则上均属于可食。
(2)例外的极少部分,要么是根据经训明文,要么是根据其本性而作出可食或不可食的判断。
(3)根据经训明文判断的动物,如猪,其本质为污秽的。而驯服的驴、骡子,即使不属于形象丑恶、秉性凶残、习性肮脏之类,仍不可食,但可作其它用途,如运输等。而猪不但禁食,也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4)习性肮脏,喜食腐尸或污秽物的动物,如兀鹰、狗等;形象丑恶,人的天性难以接受的动物,如老鼠、猴子等;秉性凶残,带有獠牙的猛兽和带有爪的飞禽,如老虎、隼等均为不可食。
(5)难以从形象、习性、秉性等方面作出判断的动物,则根据阿拉伯人的习惯而确定其可食或不可食,阿拉伯人能够接受的动物即为可食,难以接受的则不可食。
宰杀动物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明确了陆地动物可食与不可食的原则,这些动物可食的另一个条件就是按照教法规定宰杀。因此,必须了解教法对宰杀动物的要求和规定,宰杀动物者应具备的条件,宰杀的部位,使用的工具,如何举意以及其它有关宰杀动物的注意事项。
一、宰杀者
哈乃斐学派认为宰杀者必须是穆斯林,非穆斯林宰杀的动物不可食,有经典的人除外。《古兰经》说:“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隹美的食物,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5;5)有经典的人指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
宰杀者应具备的条件还包括智力正常,精神病人不可宰杀动物。
四大教法学派认为对宰杀者应具备的条件是:宰杀者必须是穆斯林或有经典的人。儿童即使尚未成年,只要具备分辨能力,其宰杀成立。不具备分辨能力的儿童以及精神病人不可宰杀,因为他们不懂得有关宰杀的知识,更不会举意。允许妇女宰杀动物,但最好的宰杀者是成年的、智力健全的男性穆斯林,有经典的人的宰杀属于允许。
二、宰杀的部位
哈乃斐学派认为根据宰杀动物的不同,其宰杀的形式也不同。有的动物在其脖子宰杀,有的动物在其胸脯捅宰,而有的动物则可以在其任何部位宰杀。
在脖子宰杀的动物如牛、羊、飞禽等所有脖子较短的动物。在胸脯捅宰的动物如骆驼、驼鸟、鹅等所有脖子较长的动物。可以在任何部位宰杀的动物包括所有宰杀时难以制服的动物,甚至驯服的公牛、骆驼等,如果主人认为其宰杀时难以制服,可以使用此法,如近距离飞刀或使用长矛宰杀等。
在脖子宰杀的动物可以在胸脯宰杀,反之亦然。但能够在脖子宰杀或胸脯捅宰的动物不允许用飞刀或长矛在其任何部位宰杀,否则该动物为非法宰杀,不得食用。
脖子宰杀或胸脯捅宰时必须割断动物的食管、气管和血管。
综上所述,宰杀动物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强迫性宰杀。这种方法针对宰杀时难以制服的动物。宰杀时用武器袭击动物,无论武器击中动物的哪一部位导致动物死亡均为合法的宰杀,其肉可食。(2)选择性宰杀。这种方法针对宰杀时可以驯服的动物。如果是长脖子动物,用胸脯捅宰法。如果是短脖子动物,则用脖子宰杀法。无论用哪一种宰杀法都必须切断动物的食管、气管和血管。
宰杀动物时应动作迅速,下刀一次宰杀为佳,如用力过重,切断动物头颅无妨。
三、宰杀时诵安拉之名
关于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的律例,《古兰经》明文强调了一点:“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那诵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对教法规定的穆斯林只吃经过宰杀的而不吃自死的动物这一律例,有的人提出疑问。伊本·阿拉比在其著作《古兰经的律例》中谈到了这一问题:“曾有一伙人来到使者哪里,他们问到:安拉的使者,难道我们吃我们宰杀的动物,而不吃安拉宰杀的动物?安拉降示了以下经文:‘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那诵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
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的哲理在于伊斯兰教禁食自死的动物,因为这些动物死亡时未诵安拉之名或被宰杀时诵非安拉之名,所以禁食。而宰杀时诵安拉之名正是与这些未诵安拉之名宰杀或宰杀而不可食的动物加以区分。
宰杀时诵安拉之名的形式:
诵安拉之名的概念源之《古兰经》文:“如果你们确信真主的迹象,那么,你们应当吃那诵真主之名而宰的。”(6:118)既然诵安拉之名是宰杀动物的必有条件,那么,是否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有其固定的用辞,抑或只要提到安拉之名即可,即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用辞。
《古兰经》提到了宰杀动物时诵安拉之名,但未固定任何一种用辞,因此,教法学家认为任何提到安拉之名的言辞均可。
哈乃斐学派认为宰杀动物时最好只诵念“比思米俩,宛劳呼艾克拜热”,意为“以安拉的名义,安拉至大”,不要在增加其它言辞。
宰杀动物时的诵安拉之名不局限于用阿拉伯语,可以用任何语言诵念。
四、宰杀的工具
宰杀动物的工具要么是武器,如刀、剑或其它利器。要么是猛兽,如猎犬、隼等所有凶猛的陆地动物和飞禽。
艾哈买德传述,使者说:“用武器袭击动物时诵安拉之名,如击中动物,其肉可食。只有击中的或宰杀的动物可食。”
《古兰经》和圣训都提到了宰杀动物的工具,《古兰经》说:“他们问你准许他们吃什么,你说:‘准许你们吃一切隹美的食物,你们曾遵真主的教诲,而加以训练的鹰犬等所为你们捕获的动物,也是可以吃的;你们放纵鹰犬的时候,当诵真主之名,并当敬畏真主。’”(5:5)
圣训也提到了宰杀的工具,使者曾对艾比·哈什尼说:“你提到的有经典的人,不要用他们的餐具用餐。如果没有其它的餐具,则洗涤后可以使用。至于你说的猎物,如果不是你的弓射中的猎物,诵安拉之名后可以食用。如果是你的猎狗捕获的猎物并已致死,可食。”(布哈里辑录)
根据经训原则,教法规定: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工具,无论是利器或捕猎动物。利器必须有锋利的刀刃,如刀、剑、箭头和长矛等;无论这些利器是金制、银制、铁制或钢制的均可。但是用动物牙齿、爪子或骨头制作的利器不得使用于宰杀动物。
综上所述,合法的宰杀动物有以下几种方式:(1)在选择性的宰杀方式下,必须使用利器切割动物的食管、气管和血管。(2)在强迫性的宰杀方式下,必须使用利器击中宰杀动物的某一部位致死,或放出动物捕获猎物并致死。
用猎枪打猎,如果猎物中弹而死或受伤致死均可食,如果是由于枪声或爆炸声惊吓而死则不可食。 宰杀的动物,如果是有重病或在其它紧急情况下,宰杀时必须证明其一息尚存,如无法证明,则宰杀后观察其是否流血、踢腿或任何可以证明其生命的迹象,如果没有任何生命的迹象,即使已宰杀也不可食。
五、宰杀动物的注意事项
在论述了宰杀者应具备的条件、宰杀动物的工具和宰杀的方式后,为了使宰杀动物更为完美,兹将宰杀动物的嘉仪和憎恶事项列举如下:
(一)宰杀动物时的嘉仪事项 1、在白天宰杀。 2、宰杀的工具应锋利。 3、应完全切割血管。 4、牛、羊等短脖子动物在其脖子宰杀,骆驼、鹅等长脖子动物在其胸脯捅宰。 5、割断血管即可,无需割断头颅。 6、宰杀者和宰杀的动物均面向麦加天房方向。 7、宰杀者最好为成年男子。
(二)宰杀动物时的憎恶事项 1、宰杀时不要说:安拉啊!你答应某人的祈求。 2、动物宰杀后,不要立即剥皮,应稍等直至动物完全不动。 3、不要强行将动物拉到屠宰地。 4、不要在动物面前磨刀。使者曾对一名在动物面前磨刀,而动物眼睁睁看着他的人说:“难道你不能提前磨好刀吗?你想让动物死亡两次吗?”
动物体内可食与不可食者: 教法定为可食的动物,经合法的宰杀后,其肉可食,这是无可质疑的。但是动物体内的其它部分是否都可食呢?众所周知,动物体内的各个部分不完全是洁净的,它也包括肮脏的部分,如粪便、血等等。这一部分往往被忽略,但却非常重要,因为可食的动物除肉以外,有的部分可食,有的不可食,甚至食之对身体有害;有的部分是洁净的,但没人食用,如毛发等。因此非常有必要从教法的角度来阐明这一问题。
兹将动物宰杀后可食与不可食的部分论述如下:
(1)血。血属于禁食的范畴,《古兰经》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杀后才死的,仍然可以吃。”(6:3)又说:“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145)上述经文明确规定了血不可食,因此,无论是有生命的动物或无生命的动物,也无论是其肉可食的或不可食的动物流出的血均不可食。但是,宰杀的可食动物,其肉上留存的血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纯血,不可食,如果是和肉混在一起的则可食,包括肝脏和脾脏内的血,均属可食。因为使者说:“两种死物,两类血对我们是合法的。两种死物即死鲸鱼和死蚂蚱;两类血即肝脏和脾脏内的血。”
(2)动物的骨头。可食的动物,宰杀后其骨头是洁净的,可以食用。而对于死动物或不可食的动物的骨头,教法学家观点不一。沙斐仪、罕伯里和马立克认为这种骨头是不洁净,而哈乃斐认为是洁净的,正如死动物的毛发一样。
(3)动物的皮。可食的动物,宰杀后其皮是洁净的,可以食用。自死的可食动物,其皮是不洁的,禁止食用,但是经过硝制后即为洁净的,不可食但可用。使者曾就面前的一只死羊对众人说:“你们为何不将它的皮取下来,经过硝制,就可以使用了。”众人说:“这是自死的动物呀!”使者说:“自死的动物,仅仅禁食其肉。”
不可食的动物皮,如老虎、狼皮等,经过硝制后是否成为洁净的?教法学家对此意见不一,哈乃斐认为这些动物的皮经过硝制即为洁净的,但其他教法学派则认为是不洁的。猪皮由于其本质肮脏而除外。
关于从有生命的动物身上分割的肉,教法学家认为,可食的动物,未经合法宰杀而将其身体的一部分分割下来,其分割的部分不可食。艾哈买德和铁密济传述:“使者迁徙到麦地那时,有些人拿着活羊身上割下的羊尾巴,从活骆驼身上割下的骆峰迎接使者,使者说:“从活动物身上割下的肉,被视为是死动物的肉。”从而说明了从活动物身上割下的肉属于禁食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