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卡特”(天课)是简式动词“宰卡”之词根,人们常用该词表达事物增多的具体概念。如:人丁兴旺、庄稼茂盛、牲畜繁殖等。语言学家对该词的释意是“纯洁”、“吉祥”、“颂扬”、“赞美”之意。而教法术语是指按照规定条件从某一家庭的专款中按比例提取的赈款。
“宰卡特”是伊斯兰教法中重要的功课,在《古兰经》中,只要提及礼拜就联系到“天课”,《古兰经》中天课与拜功相提并论有八十二处。拜功与天课的联系在先知的许多圣训中同样提到,从而印证了两者间的绝对关系。
天课立法的几个阶段
为使人们了解认识天课的性质,服从其法规,易于贯彻实施,天课律例逐年完成。大家知道天课法定于迁徙第二年斋月。在此之前,麦加降示的经文命令施舍、行善。只是从总体上鼓励施舍而未详述其制度,未确定应施舍的种类,也未确定应施舍的份额。其天课的立法,仅仅是行善与力所能及的施舍。当时,麦加仅就穆斯林人数而言,还不能形成一个需宏观控制来解决公益事业费用的国家。当时大部分人加入伊斯兰教的目的只是保护自己财产,使自己利益不被损害。而穆斯林迁徙到麦地那并独立时,迁士与辅士在一个城域共同组成伊斯兰国家,形成一个核心。在使者的教导下,他们全部归信一个养主。这就需要制订一项规范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来维护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利益,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于是各项法规以含有律例的经文陆续降示而相继制定,这便是麦地那所降经文的主要目的。
使者确定了天课的种类,确定了富人缴纳的数额,定出生活所需以外的余额之数,并确定了每一种类财资提取额度,明确有关天课的目的,还相继颁发和下达收取天课应注意的事项和各项命令与指示。
伊历九年,使者便阐释了天课的制度及这项义务的性质,并亲自选派了各部落的税收官,教授他们完成律例的礼仪。强调要用正确方法引导富人于正道,并把他们派往阿拉伯半岛各地去实施工作。使者嘱咐他们采用引导规劝的方式,保护富豪与赤贫者的利益,命令他们收取“中挡”的财物,留够基本生活财产和上等的生活资料,不得亏扣富人,使他们自觉自愿地缴纳天课。
征战开始后,穆斯林费用增多,备战及日常费用也剧增,鉴于财力在征战中的重要性,经文反复强调生命与财产同样重要。真主说:“你们当借你们的财产和生命为真主而奋斗,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9:41)
使者在全美了宗教、完善立法后归真了。在艾卜·伯克尔执政时期,这项教法再次得以强调。并颁布了一些解释天课律例法规的细则,保存了使者生前制订的所有教律,艾卜·伯克尔采用使者曾命令人们的、而人们欣然接受的方式方法,给各地各阶层的支持者写信。由于富裕者的增多,受施者的面也广了,很多圣门弟子找到了劳动工作的地方,也为富裕者带来更多的效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得到良性转化,所以,社会发展越来越快。
但当时仍有许多信仰薄弱的人,背叛了伊斯兰教,他们企图取消缴纳天课的义务,于是他们阻碍并拒绝向艾卜·伯克尔政权缴纳天课。为了维护伊斯兰基本功课的神圣性,确保这项功课的顺利实施。艾卜·伯克尔向那些抗拒缴纳天课者宣战,以迫使他们完纳天课。艾卜·伯克尔坚持了这一立场--安拉以此保护圣教,维护了这一在捍卫贫穷者的权利方面具有最高典范的教法。真主的言辞为证:“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
天课在维护社会安定中的作用
贫困与富裕是真主的权力,判定贫富的标准取决于社会各阶层在自然资源、工作环境、工作机遇等方面可获得的“能力”之大小。
自然,穷人和富人一样需要满足衣食住行的所有生活需求,当穷人未寻觅到能使他们摆脱困境的途径,富人也未履行对穷人应尽的义务时,由于穷人为获得基本需求之物,免不了强取豪夺、盗窃、拦路打劫甚至采用杀人的手段来达到目的。然而天课是预防和消除这一切罪恶病症的良药,缴纳天课是维护安定的举措,是中止盗窃行径之种种借口的手段。
穆斯林们分享这一恩惠,以善诚相待,行善者奉献出真主规定的天课,也是富人对穷人施舍的爱与友善,是不能表功亦不可伤害对方的一种权利与义务。这种纯善性的医治方式可净化社会,消解穷人的嫉妒和富人的吝啬。这种友善与同情在这个民族中遍布开来时,会推动社会发展,稳定社会局面,使人们从派别林立的门户之见与四分五裂的动荡局面中得到安宁,人们的心灵不再会产生嫉妒仇视,人们之间仇视消失了,吝啬霸道的行为也就一去不复返了。同样穷人对富人嫉妒的消除,加强了他们之间的合作。当然伊斯兰并非仅用天课一种方法来解决贫困问题,它采用罚赎金解决困难,即给穷人施舍定量的食物,以此来罚赎他的罪过。有开斋捐、个人与亲戚承担生活费、遗产、献牲、散乜贴等方式,此外还有教法要求的费用。
另有一些方法是以自愿形式解决穷人困难的,就是伊斯兰提倡自觉自愿施舍,为主道奉献、“馈赠”、“海贴”与借款等方式来帮助穷人及无法生活的人。
天课的举意
天课是一项宗教功修,只有忠诚于真主的举意才能完美正确地完成这项义务。凡没有举意是天课,所缴纳的捐款不算做天课。因为举意是正确完纳天课的一个条件。
举意应该和付给天课相提并论,缺一不可。即缴纳时要举意,就是说从自己的财产中提取天课或将它交付给别人再转手施舍给穷人时应举意这是天课。如果未举意就给了穷人,之后才举意,只要这笔款仍在穷人手中,在穷人花出去之前举意仍有效。
“富人交付于穷人”,是指某人如果施舍给孤儿或穷人一顿饭,就把这顿饭举意为天课是不行的,除非给予具体食物。穿的衣物亦同样,把衣服送到穷人手里并举意为天课方有效。
规定缴纳天课的时间
财产满贯(满额)了,具备了天课条件后,应立即缴纳,不允许拖延推迟。立即交给有关人员以便分配给接受天课的人,因为天课是为支付这种需求而规定的,如果没有及时缴纳,也就是未达到规定的目的。完成天课的时间是根据应纳的天课的财产的具体种类而定。
天课的范围(内容)
天课的范围,我们以“奥阿耶_宰卡”来指称应提取天课的财资以及所有财资的类别。学者已将它划分为:自身产出类,劳动产出类,明显资财隐匿资财,应纳税资财,不以年份而论的资财以及是否提取天课有争议的资财。
有产出的资财,如:庄稼、果木,被认为是纯产出的。同样,还包括牲畜,它的产出形式是奶、繁殖,这是来自牲畜自身的。
通过劳动产出的资财,如:货物、贸易的资金。
明显的财资就是通常无法隐匿的,如:农作物、果品、牲畜等。
隐匿的资财是能够隐藏的,很大程度上无法看到的,如金、银、商品等。
众学者一致认同应提取天课的资财是:
金属类两种:金、银及其类同的。
动物类有三种:驼、牛、羊。
农作物分两种:大麦、小麦。
对提取天课意见不一的资财有:蜂密、矿物类、自然资源、龙涎香、珍珠、珊瑚。
金银、现钞的天课
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应纳天课:
A、黄金达到规定的额度
B、时间满一周年
C、超出基本需求
D、还清债务。
此类财产的天课是以经文而定的,真主说:“密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9:34)穆圣说“真主赐其钱财,而他不缴纳天课,他的钱财在报应日变成一条头上长有两个黑点的白头毒蛇,报应日缠住其身,张开它的血口说道:“我就是你的财产,我就是你的珍宝,”然后穆圣诵读了这段经文:“吝惜真主所赐的恩惠的人,绝不要认为他们的吝惜,对于他们是有益的,其实,那对于他们是有害的。”(3:180)
天课赈款施济的对象
真主在《古兰经》中为那些应完纳赈款的人,确定了天课对象,“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9:60)
贫穷者是指没有满贯的人,他不得行乞,或是不能满足自己基本需求的人,即使他拥有需求量的一半,仍可接受天课,以达到他所在社会中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平。由此我们认为一些国家的贫穷者,就是另一些国家的赤贫者。
赤贫者就是一无所有的人,他家的食物只够维持一天一夜,这种人可以向人们乞讨必需的定量。有人认为是无法获得任何生计,或获得的只是维持生活的很少一部分。
管理天课者是指被委任征收天课,保护天课并把它分配给需求者的专职人员,可付给他们够用的天课,即使他们并不穷,这是因为他们从事这项工作应得到相应的报酬。
心被团结者有几种:付给他们天课是为了将他们团结在伊斯兰教中;另有一种人,仍是异教徒,如果得到天课,有入教的希望;还有一种人,也是异教徒,但他不希望加入伊斯兰教,他却能以其力量拥护伊斯兰教。这些人穆圣曾给过他们天课,艾卜·伯克尔也同样。欧默尔曾建议艾卜·伯克尔不要再付给他们天课,因为此时伊斯兰国家已成为一个不怕侵略的强国。当时付给这类人的原因是伊斯兰需要他们,穆斯林无需他们的力量时,就不再支付了。可根据具体情况同他们建立密切的关系,如果有必要就付给他们,否则,就不要支付。
无力赎身者是通过契约得到买方一笔钱而失去自由的人,付给他天课是帮助他获得自由,我们当代没有这种情况,无法见到可用钱赎买使他获得自由的奴隶。
不能还债者,他们虽有钱,但债务超过他的全部资产。
为主道工作者,有人认为是指贫穷的战士,付给他天课,是为了使他专心致志保卫祖国。
途中贫困者指旅行到穆斯林地方的贫穷旅客,付给他们是帮助他们返回家园,既便他曾在家乡很富。
施散天课者可将天课给予以上各种需求者,也可给予其中一种人。这正与伊本·阿拔斯意见相同,他未将天课同时给予《古兰经》中提到的八种人,而只是付给其中一种人。
施散天课者可以根据接受天课者的意愿,替他还债。如果未经同意而自行替他还债,还了债务对施散者来说是一件善事,但不等于完纳了天课。
不允许将天课给予父母及祖父、祖母,也不允许给予晚辈们。因为,这不是真正地付给了穷人。当长辈或晚辈贫困时,本身就有供给他们费用的义务。用天课来支付费用,等于把天课付给了自己。
丈夫不可将“索德格”(天课)给予他的妻子,妻子不可将天课付给丈夫。
允许将天课给予兄弟、姐妹、舅父、姨母和他们的孩子及其他的近亲。在此,天课是建立亲属关系的一种方式,伊本·阿拔斯说:“你的施舍给予近亲无妨,只要他们不是家庭成员。”
允许将天课给予外地的亲戚或贫穷的学生或没有收入的主道工作者,允许将天课给予从事研究方面的人,尽管他们不穷或我们认为他们并不急需大量书籍。
这就是天课的对象,教法学家认为接受天课的人得益于天课,并解决他们的困难。
贫穷者与赤贫者是急需天课赈款的人,真主为他们规定了这些财产的权利,为了维护他们的尊严,真主没使他们有乞求的卑贱感,也没让贪财的吝啬者抛弃这些穷人,穷人有权利得到这份赈款,并不是吝啬者慷慨解囊。
付给征收天课的工作者是促使他们努力工作,尽职尽责,认真执行真主的律例。
付给心被团结者是为了防止他们干扰穆斯林事业,确保宣教事业正常发展,欧默尔建议艾卜·伯克尔不要再给这种人天课,是穆斯林此时不需要他们的力量及他们的财力。付给途中穷困者是让他们知道我们伊斯兰同情任何一个陌生人。
摘译自(利比亚)谢立夫·阿卜杜·赛拉目著《<古兰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