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史(十一)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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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伊斯兰国家及其立法史
(波兰)博兹娜·盖亚娜·斯奇金乌斯卡 著
穆 萨 译
第四位伊玛目--艾哈迈德·罕伯里
全名艾哈迈德·本·罕伯里·希拉勒·扎海里。生于伊历164年,他是谢依巴尼的阿拉伯人,原籍木鹿,后迁居巴格达,他曾求学于一些著名的圣训学家,布哈里、穆斯林等一批学者向他学习过圣训。他搜集、背诵了许多圣训,成为当时圣训学派的伊玛目。沙菲尔到巴格达后,他即向沙菲尔学习教法,并自行创制教法,沙菲尔谈及他时说:“我在巴格达还未见到比艾哈迈德·罕伯里更有道德、更有知识,也是最精通教法的人。”伊玛目艾哈迈德·本·罕伯里卒于伊历241年,他是圣训学派的教法创制者之一。
艾哈迈德·罕伯里的演绎方法
艾哈迈德·罕伯里的演绎方法类似于沙菲尔的方法,即首先依据《古兰经》,其次采用圣训,即使是单传圣训,只要传述谱系得到证实,即可采用,他主张圣门弟子的传述优于类比。他在圣训学方面的造诣超过了其在教法方面的建树。他编著了有四万段圣训的《穆斯奈德圣训集》,还著有《顺从使者》(即《教法原理》)、《停止与被停止》、《中伤》等。
许多教法学家都是他的学生,其中最著名的有:
1、艾布·伯克尔·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本·哈尼,以别称“艾斯拉目”而闻名。
2、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哈贾吉·迈鲁兹。
3、伊斯哈格·本·伊卜拉欣,以别称“伊本·拉海维”而闻名。
以上这四位伊玛目是传至我们当代的著名教法学派的创始者,他们是伊斯兰学者的伊玛目,以著书立说而著名。
什叶派的法学家
什叶派有独立于正统派之外的特殊见解,他们只认可由什叶派伊玛目编辑的圣训,不采用非什叶派方式编辑的圣训。当时,什叶派已分为两大支派,即“宰德什叶派”和“伊玛目什叶派”,而宰德派创立者就是阿里的曾孙宰德,他因反对哈里发希沙目·阿卜杜·马立克而从库法出逃。
宰德派的演绎方法
宰德派的原则是,他们只承认自己的伊玛目的创制,不认可其它律例。因此,该派中许多伊玛目都是属于意见派的创制者,最著名的伊玛目有:
1、伊玛目哈桑·本·阿里·本·哈桑·本·叶齐德·本·欧麦尔·本·阿里·本·侯赛因· 本·阿里(阿里七世孙),著有宰德派学说的教法著作。
2、伊玛目哈桑·本·宰德·本·穆罕默德·本·伊斯玛仪·本·哈桑·本·宰德·本·哈桑·本·阿里(阿里七世孙),伊历250年,在泰伯里斯坦起义后建立了一个王国,他对泰伯里斯坦的统治一直持续到他归真的伊历270年。他编著有《教法集成》和《教法阐释》等著作。
3、嘎希姆·本·伊卜拉欣·阿拉维,他是也门的什叶派领袖,他从宰德派中又分离出一个嘎希姆派,著有《艾什拉卜》(教法著作)、《誓言与警告》等著作。
4、哈迪·叶哈亚·本·哈桑·本·嘎希姆·本·伊卜拉欣,什叶派领袖人物,他从宰德派中分离出哈迪派,著有《教法大全》。也门大部分人遵守宰德派,他们的观点比起伊玛目派来说更接近正统派,即使这一派认为阿里比哈里发艾布·伯克尔和欧默尔更有资格为伊玛目,但他们也不贬低这两位哈里发。
伊玛目派
即十二伊玛目派,此时他们最著名的伊玛目是艾布·阿卜杜拉·贾法尔·萨迪格,生于伊历80年,他曾是自己家族的首领之一。麦地那许多学者向他学习过圣训,他与其父艾布·贾法尔·穆罕默德·巴基尔共同传述伊玛目派教法。
这一时期著述颇丰的学者有:艾布·穆罕默德·本·迈斯欧德、艾布·阿里·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本·朱奈德,其中最有名望的是宰拉尔·本·艾阿彦他是什叶派中最权威的法学家、圣训学家,精通认主学和什叶派教义学,是艾布·贾法尔·穆罕默德·巴基尔的学生。他的儿子侯赛因·本·宰拉尔和哈桑·宰拉尔也是著名的教法学家。
伊玛目派的演绎方法
十二伊玛目派的方法是建立在“伊玛目纯洁说”的基础上,他们认为阿里是使者所指示的继承者,有关明确的教法条文或教法的喻意内容必须通过阿里,阿里之后须通过继位的伊玛目。因此,伊玛目的话对他们来说就像教法的明文一样。他们主张制定教法律例只能以纯洁的伊玛目之言辞为依据,不能以创制和意见来制定。从宗教原则上讲,伊玛目派没有公议和类比之说,他们认为公议并非是伊玛目的言辞,所以不起什么作用,而类比就是一般人的一种意见,他们决不采用这种意见。他们的原则是谨慎地对待伊玛目的言辞,显然人们不认为“谨慎”是对持不同观点者的恶意。因此,他们也不认可某一种意见,当出自他们伊玛目的各种传述不相一致时,就采用大家一致认可的传述,这样做被认为是他们可以采用的谨慎,同时也能证明一些人相信的依据有误。他们有许多不同于众法学家的“意见”。
1、对于继承问题,主张亲堂兄弟优先于同父异母的叔父,因为他们欲意向众穆斯林表明最有资格继承使者权力的人应是使者的亲堂弟阿里。
2、姨母和外甥女,姑母和侄女可嫁于一个人。但若姨母或姑母婚姻在先,则必须征得她的同意,若外甥女或侄女婚姻在先,则无须征得她的许可。穆斯林众法学家认为,姑母与侄女的这种结合关系是不合法的,无论愿意与否,姨母与外甥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绝对行不通的。
3、病人不能休妻,但可以娶妻,如果与之同居,其婚姻生效。如果未及同居,病人就亡故,其婚姻则无效,女方不能享有聘礼,也不能继承遗产,这一点也与众法学家的观点相悖。
4、哺乳一次不为非法,而婴儿在一天一夜里吮吸了一位妇女的乳或着连续十五次吮吸了同一位妇女的乳,则视为非法。
5、休妻(离婚)是指妇女月经洁净后,有两位男人对休妻一事作证明,在三个月的月经之前与之和好,视为“一休”,若已有三次月经,而仍未和好,女方有权自主。允许前夫以聘礼再次娶她,结婚后,其婚姻只剩“两休”。即除此之后仅有一次休妻的权利。
6、某一男子对其妻说:“你对我来说已是非法的”,或是他断然地休了他的妻子,这些都不能视为休妻,真正的休妻时间是在没有行经的洁净期,而且没有接触她而声明休妻,并有两位男子作证。同一次的三休,被视为“一休”。
此外,还有一些属于依据他们伊玛目的意见。
失传的教派
曾有一些创制型伊玛目所创的教派,在一段时间里,有一些追随者奉行某一教派的主张,之后,人们奉行四大教法学派,此后,这些教派的观点没有人再遵行,慢慢地也就销声匿迹了,其中著名的有:
1、奥扎伊教派,全名艾布·欧默尔·本·阿卜杜·拉赫曼·本·穆罕默德·奥扎伊,伊历88年生于巴勒贝克(黎巴嫩),曾跟随阿塔、祖海里等人学习圣训,具有很深的文学造诣,他有一句格言:“真主意欲某个民族衰亡,使他们纷争而不工作。”他属于憎恶类比法的圣训学派,叙利亚人曾奉行他的主张,接着其主张又传到安德鲁西。之后,沙菲尔派思想占领了叙利亚,伊历三世中叶,安德鲁西也被马立克派所取代。他卒于伊历157年。
2、达吾德派,由艾布·苏莱曼·达吾德·本·阿里·本·哈里发·艾斯比哈尼所创。他以别称“希利”而闻名,伊历202年生于库法,曾求学于伊斯哈格·本·拉海维和伊本·索里等人,他曾最尊崇沙菲尔的思想,著有《沙菲尔言行录》及褒扬沙菲尔的两部书。他在巴格达主持学术工作时,便告别了他过去所尊崇的思想,而后,他便以独特的推断方式创立了一个独立的教派。
达吾德派的演绎方法
达吾德学派的原则是,坚持《古兰经》明文和圣训依据,除了公议对非明文依据做出的决议外,不能变更《古兰经》明文的意思。在没有经训依据时才使用“公议”,绝对不使用“类比”,他说:“通常经训的明文足以做为各种教法问题的依据。”他的儿子穆罕默德是一位博学的文学家,同时,也在各个不同学术领域著述立说,他奉行并宣传其父的教法学说。
跟随达吾德并为该学派著书的学者还有艾布·哈桑·阿卜杜拉·本·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本·穆厄莱斯,他在公众眼里是一位聪明而有智慧、忠诚且可以信赖的学者,该派当时的领导到他为止。他卒于伊历324年。
达吾德派一直持续到伊历五世纪中叶,由于该派的观点与众法学家不同,即拒绝类比,坚持经训明文,后来便失传了。该派观点如:不以“休妻”的词断定离婚,只是以表白了“休”的词语并同时举意离婚方为准。又如:妻子行经期中休妻者的教法问题,即便是表明了休妻,如果他去世了,另一方可继承遗产。
3、伊本·杰里尔·泰伯里学派,他的全名艾布·贾法尔·穆罕默德·本·杰里尔·叶齐德·泰伯里,伊历224年生于泰伯里斯坦,他先后游学于各学术名城,搜集各学科资料,涉猎到同时代学者未涉及到的知识。他知识渊博,精通《古兰经》,谙熟社会百科,通晓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的轶事。他留下的鸿篇巨制有《历代先知和帝王史》和《古兰经注释大全》等。
泰伯里最早向埃及的拉比尔·本·苏莱曼学习沙菲学派的教法,亦曾跟随优努斯·本·艾阿拉和伊本·阿卜杜·哈克目学习马立克学派的教法,后又随艾布·穆嘎提勒学习伊拉克意见派教法。此后,他大力创制教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学派,并编撰了许多的著作。
泰伯里在法学方面的学生有阿里·本·阿卜杜·阿齐兹·本·穆罕默德·杜拉比,他著述了许多论述该派观点的珍贵著作。还有作家艾布·伯克尔·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天文学家艾布·哈桑·艾哈迈德·本·叶海亚·蒙吉目,艾布·哈桑著有《泰伯里学派入门》、《法学公议》、《驳反对者》等。艾布·法尔吉·穆阿菲·本·扎克里·奈海鲁万也著有许多著作。泰伯里学派极为著名而被人们所尊奉,且一直持续至伊历五世纪中叶。
这些都是仅仅存在于史书之中的著名教派。此外,还有许多未被列举的伊玛目也对教法进行了创制,只是没有继承者去传播他们的学说罢了。
从以上我们了解到,这一时期是一个创制的巅峰期,特别是各位伊玛目的首批弟子,他们并没有因循守旧,而是积极创制,当时的思想领域学术气氛非常自由、宽松,各位伊玛目均有一套演绎教法律例的规律。在这一时期,当创制者与其他人的观点产生分歧时,彼此不会相互诋毁,而是认真研究各种观点,其他人的正确观点亦照样引用、遵循。
对教法问题的演绎
先知时期的教法是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进行判定的一个“教法实体”,此后,圣门弟子、再传弟子时期则因当时出现的问题来建立教律,他们更为重视背记那些以前事件中所颁发的律例,此时的教法与先知时期相比增加了一些细则。百年后,教法学家已扩展了对教法的假设推理、假设一些有关教法问题,以及事先准备好的预定律例。这种方法的创始人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正是他潜心研究对假设的教法问题、阐释其律例。
这时,教法在发生事件的类比和实际中普遍存在问题的两个方面,则有很大的突破,据说他制定了6万个“迈赛莱”,另说他制定了30万个“迈赛莱”,甚至纳斯尔·本谢米勒说:“在教法方面人们似曾在沉睡,直至艾布·哈尼法以他的教法理论唤醒了人们。”沙菲尔说过:“人们在教法方面依从艾布·哈尼法,同时许多教法学家和伊玛目赞同他的观点,为他提供依据。”在艾布·哈尼法归真后,大部分法学家都尊崇他、效仿他。他们假设了数以千计的教法问题,推测出一些教法案例,制定了相关的律例,而其中绝大部分问题是现实中存在的。当他们遇到教法事件,便决意以他们拥有的知识为这个民族的公众利益阐释事件的教法律例,完成这一“善功”。或许这些事件的本身就是典型的教法案例,他们编辑了教法各方面内容的著作,其中增加了一些细则,特别是加进离婚章、信仰章、释奴章等内容。有的教法学家编撰了名为《计策》的专著,这是宗教立法者以此让人们学到如何逃脱教法制约的怪异之事,这种情况或许是律师遵循成文法律、运用法律上的技巧使得其当事人免于法律的惩罚,但就虔诚的信徒而言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以宗教律例来制约对方而为其当事人开脱,这样做的人被称为放纵者或被描述为恶魔。除非不懂法,或不能在后者面前表白自己,关键在于假设教法问题和对此条分缕析中的否定正是导致宗教观念淡漠的原因,他们倡兴这一“计策”的目的在于逃避教法各项律例的制约。
编辑教法律例著作的原因
以上所提到的那些伊玛目,都有他们自己创制律例的专著,但大多数著作均出自他们的学生之手,或是他们的传人。
哈乃菲学派的著作
最先编著者是艾布·哈尼法的学生艾布·优素福,他有很多著述,留传下来的只是其中一少部分。如:
1、为哈里法拉希德政权著的《土地税》,此书是他的杰作之一,也是这一时期典籍宝藏中的一枝奇葩。
2、《艾布·哈尼法与艾布·莱俩之差异》,伊玛目沙菲尔曾参考此书,他分析了三位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艾布·莱俩和艾布·优素福)的主张后,采纳了一些与自己观点相同的主张,也提出了与三位伊玛目不同的主张。
3、《奥扎伊纪事》,在书中论及有关战争的一些问题上,艾布·哈尼法则与奥扎伊的观点不一致,沙菲尔在其著作《温目》中支持奥扎伊的观点,这部书为我们描述了这些伊玛目在教法演绎和评论中所遵循的方法。为我们保存艾布·哈尼法学派著作的人还有伊玛目穆罕默德·本·哈桑,他具有与艾布·优素福同样的特点,他传述该派学说,其著作分为“明显传述”和“其它传述”两类。
第一类著作有:
A、《教法简要》,该书是由穆罕默德据艾布·哈尼法和艾布·优素福的学说传述而撰成的,但其中没有列举证据。
B、《教法全集》,该书与《教法简要》相同,只是比《教法简要》中阐述的问题更全面。
C、《教法大全》(麦布苏图),该书是穆罕默德书系中分量最重的著作,书中收集了数万个教法问题,均以艾布·哈尼法学说来演绎出答案。其中有不同于艾布·优素福观点的问题,书中列举了艾布·哈尼法和伊本·莱依俩对同一问题的不同主张,该书缺乏阐述律例产生的原因。
D、《大道》,是穆罕默德的最后一部著作。
第二类著作,属于基萨尼亚派著作:①
《扎亚德书》、《扎亚德·扎亚德书》。
穆罕默德传下来的一些著作,其中也反驳了麦地那学派的观点,他确实传述了沙菲尔著作,其中每个问题都有论证,或是支持麦地那人的观点,或是站在艾布·哈尼法的学说立场上。哈乃菲学派的著述者还有他的学生哈桑·本·扎亚德·鲁鲁维,他编著的《结晶》纯系艾布·哈尼法学说的著作,内容涉及法官礼节、行为、生活费用、土地税、税费、遗嘱等。
还有许多学者为该派学说著述,这一时期的著述者以伊玛目塔哈维而结束,他著述了《教法学家的分歧》,但此书没有写完,他就去世了,他还著有《圣训问题的解释》一书,约有200页,还有《释遗迹之含义》等著作。
伊历四世纪初,艾布·法德里·穆罕默德·迈鲁齐著的《探寻》一书参考了穆罕默德·本·哈桑的著《教法大全》的内容,但他删去了一些重复的内容,此书现仍完好地保存在埃及图书馆。
以上这些著作都是这一时期著述的,它们是哈乃菲学派的基本著作,是艾布·哈尼法的学生及后来该学派学者倾心研究注疏的对象,他们使这些著作的理论得到了升华,同时,也从中获得了裨益。
马立克学派的著作
马立克编著了《穆宛塔圣训集》,他的许多学生都学习这部著作,但他在向学生传授内容的过程中有增有减,最著名的传述者是叶哈亚·本·叶合亚·赖斯,该书有埃及最早的印刷版本。在《穆宛塔圣训集》中,每段内容前都提及相关的圣训,其次叙述圣门弟子再传弟子的传述谱系。《穆宛塔圣训集》中有马立克订正的圣训约500段,马立克解答的所有教法问题由其学生编辑,最先编辑者是艾赛德·本·福拉特,他根据伊拉克教法学家穆罕默德·本·哈桑的传述编辑了教法问题的部分。之后,阿卜杜·拉赫曼·本·阿卜杜·嘎希目问及此事时,他说:“他是根据马立克的主张编辑的。”后来,他将所编辑的内容带到开旺城,赛哈奴据此稿抄录了一本,称之为《艾赛德集》。之后,赛哈奴于伊历188年将抄录本呈给伊本·嘎希目,伊本·嘎希目校正了其中的许多问题,伊历191年将此书带回开旺城,《穆宛塔圣训集》绝大部分体例是赛哈奴编排的,据伊本·卧哈卜等人所传述增补了一些证据,其中还有一些赛哈奴没有完成的内容,被编辑的问题达二万六千个,这个集子对马立克学派的人而言是一必修的基础课程。
马立克弟子的著作
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哈克目·密苏里,他著有《简易教法》大、中、小三种,小《简易教法》是根据《穆宛塔圣训集》简编的,中部《简易教法》是两部著作的合集,一部是由盖拉克斯传述的,其中增加了传述谱系,另一部是穆罕默德传述的。赛义德·本·哈萨尼说:“第一种《简易教法》论述了一万八千个教法问题,第二种有四千个教法问题,第三种有一千二百个教法问题”。
艾苏拜哈·本·法拉吉,著有《法源学》,是他在伊本·嘎希目处求学时的笔记编辑而成的。
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本·候克目,著有《古兰经教律》、《证据与条件》、《法官礼节》、《诉讼与程序》等著作。
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阿提比·鲁尔塔比,著有《教法要略》,该书中有许多是已被丢弃的传述和不正确的教法问题,叶合亚·本·欧默尔·凯纳尼由此书精选出了一部《选集》
穆罕默德·赛哈奴,著有《教法全集》,其中包括教法及其它学科知识,约六十卷。
著述颇丰的学者有两位,一是东方的法官伊斯玛仪·本·伊斯哈格,他著有《教法大全》及《驳穆罕默德·本·哈桑、艾布·哈尼法和沙菲尔观点》。另一位是埃及的穆罕默德·本·伊卜拉欣·本·扎亚德·伊斯坎大里,以伊本·迈瓦而著名,著有《教法》一书,他是马立克学派中最权威的著述者,其观点最正确,语言朴实,填补了一些有关支节问题的空白。嘎比斯评价此部著作超过了马立克学派的其它著作的水平。
沙菲尔学派的著作
沙菲尔是亲自著书的伊玛目,其著作堪称该学派的支柱。他在伊拉克和埃及的弟子们根据他的思想从而丰富了该派的学说,他在伊拉克的著述属于他前期的思想,而在埃及的著述则是他的新思想,这些著作是:
1、《法源论纲》。
2、《阿尔温姆》,是一部举世杰作,其修辞的风格、细腻的文笔,雄辩的技巧在当时是无与伦比的,该书在提及教法问题及其证据方面,常常列举反方的意见及证据予以比较,得出结论。这些著作不同于哈乃菲学派穆罕默德·本·哈桑先设问再解答的著述方式,而是以沙菲尔自己所独有的著述风格出现的,这种风格在当时教法及评论领域中是开创了一种先河,即一目了然的形式。这一时期的著述中,还没有发现一部如此能激发读者兴趣,使人百读不厌的著作,正是沙菲尔的这部《阿尔·温姆》,才为自己赢得了这一殊荣。
沙菲尔著作的学术观点与艾布·哈尼法、伊本·艾布·赖俩、艾布·优素福的学说不同,他在这部著作中收集了一些艾布·哈尼法批驳伊拉克学者阿里及伊本·迈斯欧德教法问题的内容。
《马立克与沙菲尔之分歧》,该书对马立克主张采用圣训必须符合麦地那人行为的这一标准提出了异议,沙菲尔认为只要是传自穆圣,且传述者可以信赖,并与其它圣训没有抵触的圣训,均可采用。如果其他人的某一段话与圣训相吻合,这对于圣训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圣训无需用其他人的相同语言来加以印证。更何况有由其他人所传述的与圣训相悖的话呢?他还详细论述了马立克所采用不同于教法学家的观点,并列举了许多证据。
《知识集成》,该书的观点拥护圣训并要求恪守圣训。
《“择优”无益》该书批判了伊拉克教法学家主张“择优”的学说。
《驳穆罕默德·本·哈桑》,该书是沙菲尔就穆罕默德批判麦地那法学家而为法学家辩护,沙菲尔针对穆罕默德著作中出现的错误而正如他所说:“麦地那的教法学家如是说……”:其实这只是马立克个人的语言,同时许多麦地那的教法学家也反对这一提法。
《奥扎伊的行为》,原有艾布·优素福批判奥扎伊的著作,沙菲尔在该书中为奥扎伊辩护。
《圣训的分歧》,是沙菲尔的大作之一,总体是宣传圣训,特别是单传的圣训,其中论及到对圣训的分歧,并指出分歧首先在于确定哪一位传述者的传述是有效的问题,如传自使者关于洗一遍的圣训,有人则传述洗二遍,有人传述洗三遍。
有关圣训方面的著作
沙菲尔认为圣训中有一部分内容停止了另一部分圣训,还有一些圣训内容是解释另外一些圣训的,他还谈到立法者运用圣训的方法。著作中还有许多沙菲尔同反对者辩论的内容,这些著作都很有价值。另外,《穆斯乃德圣训集》中的圣训是从《阿尔·温姆》中精选出的。
沙菲尔弟子的著作
1、哈尔迈莱著有《教法》一书,是他听沙菲尔讲课时的笔记汇集。
2、布维退著有《大教法概要》、《小教法概要》和《继承学》。
3、穆扎尼著有《大教法概要》,但已失传,《小教法概要》是沙菲尔学派都要研读的重要著作,学者们对此加以注释,现有多种不同的注释版本,他还著有《大教法总汇》、《小教法总汇》等著作。
4、艾布·伊斯哈格·伊卜拉欣·本·艾哈迈德·迈鲁兹,是沙菲尔弟子的学生,他为穆扎尼的《教法概要》写了两部注释,并著有《教法原理》、《条件与证据》、《遗嘱与计算》、《特殊问题与普通问题》等。
伊本·赛里吉著有《驳穆罕默德·本·哈桑》、《驳尔萨·本·伊巴乃》、《穆兹尼与沙菲尔之比较》。
艾布·伯克尔·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卒于伊历330年,他著有《法源证据的阐释》、《法源论纲诠释》和《继承法》。这一时期沙菲尔学派的著述者很多,但我们能见到的则很少。
罕伯里学派的著作
伊玛目艾哈迈德·本·罕伯里在圣训方面的著述多于教法方面的著述,他编著的《穆斯乃德圣训集》共有4万余段圣训。教法方面有《服从使者》、《停止与被停止》,该派最著名的著述者是艾布·伯克尔·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本·哈尼,以别称“艾斯拉目”闻名,他著有《艾哈迈德学派之教法》、《圣训的证据》。
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哈贾吉·迈鲁兹著有《圣训的证据》。
伊斯哈格·本·伊卜拉欣,以伊本·拉海维叶·迈鲁兹闻名,他是艾哈迈德的挚友,他著有《教法之路》。
至此,这一时期产生了对促进文化、科学发展,特别是建立教法、加强立法方面具有巨大影响的十件事,无疑,这一时期的教法理论进入了一个巅峰期,教法及其学者普遍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随着各教法学派最大限度地尊重各种不同意见,给予所有愿意在该领域中的研究探讨者以思想自由,这一时期涌现出很多创制者、理论家。那些欲创制演绎教法律例者,根据教法原理制订了许多制度和法律,使这些法律成为制约那些顺从私欲、逾越真主法度的人的武器和标准。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倡兴创制,而不因循守旧,如,有人原来赞同某位伊玛目的观点而追随他的学派,但是,一旦发现自己的观点比伊玛目更拥有正确的证据时,则马上放弃该伊玛目的观点,甚至这些观点与之主张相悖。正因如此,教法的领域明显得到了扩展,教法原理的脉络是清晰的,从没有发生一些不幸的事件,也没遇到危机。你会发现,该领域有一种特有的学术宽松、正常争鸣的气氛,或是在即包涵教法也包涵其它众多学科在内的这一项总原则下的包容并蓄。法学史第四阶段(伊历200年至400年末)的内容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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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基萨尼亚派,已失传的一教法派别,为穆罕默德·本·哈乃非耶所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