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史(八)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08-2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伊斯兰国家及其立法史
(波兰)博兹娜·盖亚娜·斯奇金乌斯卡 著
穆 萨 译
倭马亚时期的司法和教法律例
这一时期的法律仍与四大哈里发时期的教法相同,当时的律例并不是按照法官自己的意见、观点制定的,而是根据法官的创制以及同时代创制学者的意见形成的。但法官在选择仲裁意见时拥有自由权利,当法官对案件模棱两、犹豫不决时,还会征求哈里发的意见。例如,埃及法官曾致函于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请示有关“优先购买权”一事。此前,法官们均将优先购买权判给邻居,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回复道:“优先购买权只能归于合作伙伴”。故此,教法律例在不同的地区又相互有别,因为创制者没有按照某一种“意见”去创制,而法官在创制和以《古兰经》、圣训及首传圣门弟子的传述演绎适合本时代的教法律例时,当权者给予他们充分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脱离正统教法的原则。此外,法官还有权过问有关孤儿的财产,最早重视孤儿财产问题的是埃及法官阿卜杜·拉赫曼·本·穆阿维叶·本·海底辙,他让每个部落酋长担保孤儿的财产,为此还记录了一份文书存于这位法官那里。同时法官还负责管理“瓦格夫”财产(宗教基金),最早亲自负责宗教基金的法官是希沙姆·本·阿卜杜·马立克时代的陶拜·本·奈米尔。以前“瓦格夫”财产由官方负责管理。陶拜曾说道:“我认为只有赤贫者才有权享有这些财产,我仅仅是为了保护这些财产才去管理它。”伊历118年,陶拜逝世,这笔财产便成为一项可观的宗教公益基金,埃及最先创立了宗教基金。
当时各城镇的负责人也都由各地的法官担任,有时则由哈里发直接委派,法官是哈里发选择的代理者,哈里发选择法官没有一个固定标准,他们向法官提供丰厚的待遇,使法官保持廉洁。
倭马亚时期的“底瓦尼”(档案登记制度)
倭马亚时期的档案登记制度有三种:
1、军队档案册,记载所有将领和士兵名录及他们的俸禄和军费开支。
2、财、税登记册,记载国家全部收入和支出的帐目。
3、书信档案册,记载哈里发与各地艾米尔的往来信函和文件。
倭马亚时期教法的变化
倭马亚时期的教法没有局限在正统哈里发时期的教法范围之中,其原因在于哈里发和米艾尔独断专行所引起一些重大事件的出现,各地的圣门弟子观点各异,意见不一。而任何一位圣门弟子均能见证别人未知的、有关传自使者的律例和裁决例证,他们每一个人都能举出一个肯定自己而否定别人的例证,从而产生了一些观点各异的派别。其实,早在欧斯曼时期派别已开始产生,在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时期派别便增加了许多,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命令部下迁徙,到各地去宣传伊斯兰教。在伊斯兰教传入的这些地区中出任教师和法官的学者们出现了分歧,他们针对新出现的各种危机做出各自教法判决和律例解释。他们都能根据使者的言行以及穆圣和各位哈里发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做出判决,如没有找到文字依据,就按教法原理以自己的见解创制教法律例、抑或以他人的判例进行类比。他们所创制的教法律例均是符合经训明文,在没有经训明文的情况下符合经训精神。这时期法学人才层出不穷。
伊斯兰教的传统与创制
创制即在以教法为依据、制定教法律例中所付出的努力结果,此举在首传圣门弟子时期尤为突出,因为首传圣门弟子所处时代使用的是纯阿拉伯语,他们只需要背记教法的依据并对其理解即可。谁没有创制能力,便向教法学家请教所需要的教法律例,从伊斯兰的传统来讲,不只服从教法学家,对教法律例未涉及到、又无法从原文中找到依据的教法问题就采纳教法学家的“意见”。
首传圣门弟子与其他圣门弟子时期传统的区别
前者的传统,意味着有时可先采纳某一位学者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有时也可采纳其他人对同一问题的意见,因为创制对他个人而言并非易事。而后者的传统,意味着采纳伊玛目观点中最正确的意见。
首传圣门弟子时期的法典说明官
首传圣门弟子时期,教法创制者和法典说明官能背诵大量有关教法的经训依据,直接可做出教法判决的有七人,即:阿卜杜拉·本·阿拔斯、欧默尔·本·赫塔布及其儿子阿卜杜拉、阿里、伊本·麦斯欧德、宰德·本·萨比特、阿伊莎。欧默尔是众法学家、众法典说明官的领袖,他通晓这些著述颇丰的法学家中每个人的教法律例。仅次于这七位法学家的还有20多位也有专著的法典说明官,除此之外,在首传圣门弟子中还有许多法典说明官,但他们很少作出教法判例,即使有人作出教法判例来,也不过二、三次而已。
创制者与法典说明官的区别
伊斯兰教初期创制者与法典说明官很少出现分歧,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他们在理解文字表面矛盾的两种依据时存在分歧,如:一个丈夫去世后孕妇的待婚期问题,如果她在四个月零10天以前分娩,《古兰经》有两种依据,一是《黄牛章》:“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2:234);一是《离婚章》“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65:4),伊本·阿拔斯说:“待婚期应按最长的时间计算,假设她在四个月前分娩,应遵守这个期限,如果这个期限过后该女仍未分娩,她应该等待到分娩。”众法学家认为第一段经文是针对一般情况的,而第二段经文是针对特殊情况的,如亡夫之妇没有怀孕,可等待四个月零10天,如果怀孕了就等待分娩。
2、分歧的原因之一,是在首传圣门弟子中,甲得到的圣训,乙没有得到,如同伊本·欧默尔传述:“穆圣曾命令妇女大净时应该解开她们的辫子。”(穆斯林收集),阿伊莎听到这段圣训时说:“伊本·欧默尔真奇怪!我和穆圣曾用同一个器皿大净,我没有解开头发,只是洗了三遍。”
3、遵循经训的文字表面意义或有关经文立法的深刻含义时出现分歧,如,妇女去世后,留下了她的丈夫和双亲,伊本·阿拔斯说:“丈夫可继承一半财产,她的母亲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六分之一财产属于她的父亲。”这是从《古兰经》字面意思理解,即“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4:11)宰德·本·萨比特说:“著名的首传圣门弟子主张,母亲在儿子继承后才能继承剩下的三分之一财产,因为伊斯兰教法明文规定,男人可继承女性的二倍财产,这位母亲在儿子和丈夫继承后方可继承另一半财产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财产的六分之一,其余的六分之二归父亲所有。
4、对教法原由存在的分歧,如使者站着做殡礼,但法学家对“站立”的原因有分歧,其原因是为了尊重天使、还是恐惧死亡。如果是为恐惧死亡而“站立”,那么每一次殡礼便是可佳的行为。如果是为尊重天使,那么“站立”只限定于信士。
5、忠告与非忠告上存在的分歧,如“临时婚姻”,使者确实在海伯尔战役以前允许这么做,但之后又禁止了,伊本·阿拔斯说:“当时准许它是因势所迫,而禁止它是窘迫的情况已不存在。但律例是存在的,只要具备因势所迫的条件就是合法的婚姻,而众法学家把禁止临时婚姻解释为这项律例彻底废除,并永远视之为非法行为。
6、律例之中的分歧,律例是只限于使者,还是通用于大众。除此之外,在教法原理中均有阐释。由此,教法产生了分支,法学家意见各异,一般平民百姓遵守伊玛目确认的原则及自己所属学派的观点。
再传圣门弟子时期著名的法典说明官
倭马亚时期著名的再传圣门弟子当中有许多创制者向人们解释教法律例,这些再传弟子见到过首传弟子,但没有见到过使者,这些著名的创制者有:
1、赛义德·本·穆赛伊卜·迈德尼,是再传圣门弟子中的大学者、教法权威,他不仅精通圣训、教法,而且是一位知识渊博、信仰坚定、廉洁自重的学者。许多首传圣门弟子给他传述过圣训。他娶了艾布·胡勒勒之女为妻,在艾氏门下学习过。他从不接受官方馈赠,阿卜杜·马立克为自己儿子相中了赛义德的女儿,意欲和赛义德结亲,赛义德拒绝这门亲事,而将女儿许配给一位穷人。他遵奉麦地那的马立克学派,是这一时期麦地那精通圣训、教法的七位著名的法学家之一。
2、欧贝杜拉·本·阿卜杜拉·本·欧特拜·本·麦斯欧德,博学多才的著名教法学家,卒于伊历94年。
3、欧尔沃·本·祖拜尔·本·阿瓦麦,他是阿伊莎的外甥,著名的学者、法学家之一,卒于伊历94年。
4、嘎希姆·本·穆罕默德·艾布·伯克尔·笋迪格,他在姑妈阿伊莎门下学过教法,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说:“假如我有问题,一定求教于他。”他卒于伊历106年。
5、艾布·伯克尔·本·阿卜杜·拉赫曼·本·哈里斯·本·希沙姆·迈赫祖米,他是七大法学家之一,又是一位伊玛目、学者和慷慨之人,精通圣训,卒于伊历94年。
6、苏莱曼·本·叶萨尔·毛拉·麦蒙,哈桑·本·穆罕默德曾说过:“苏莱曼对我们来说比伊本·穆赛伊卜更为重要。”他卒于伊历100年。
7、哈利吉·本·宰德·本·萨比特,七大法学家之一,他与哈里发欧斯曼属同一时代,他父亲是首传弟子中的著名学者宰德·本·萨比特,他卒于伊历100年。
8、萨里姆·本·阿卜杜拉·本·欧默尔·本·赫塔布,七大法学家之一,卒于伊历106年。
9、艾布·赛勒迈·本·阿卜杜·拉赫曼·本·欧菲,是一位著名学者,是背记圣训最多的教法学家,卒于伊历94年。
10、伊卜拉欣·奈赫伊·库菲,法学家,穆伊拉说:“我尊敬伊卜拉欣如同尊敬艾米尔那样,他是一位受人称赞的长老。”他是艾布·哈尼法的老师,从伊卜拉欣学说中产生了哈乃菲学派,在伊拉克他就好比希贾兹的穆赛伊卜一样,卒于伊历96年。
11、艾布·阿慕尔·本·阿米尔·本·舍拉哈比尔·舍尔比·哈米里,是一位知识渊博的伊玛目、圣训派的法学家,从不以个人意见去创制,他虽是伊拉克人,但他与伊卜拉欣·奈赫伊的观点相左,他卒于伊历102年。
除这些法学家外还有许多著名的创制者,比较突出的还有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倭马亚,他是一位知识渊博、精通教法的公正哈里发,麦蒙·本·迈海拉尼说:“很多学者都是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的学生,他是伊历一世纪初叶具有创新的学者和艾米尔。”卒于伊历101年。
以上这些学者在伊历一世纪以创制和精通法学而著称。
这一时期与上一时期的差别
正统哈里发时期,首传圣门弟子及一少部分再传圣门弟子以创制与教典阐释而著称于世,在首传圣门弟子后期,由于人们同管理者共同参与教法和公共事务,许多再传弟子和一少部分首传弟子因从事了政治事务而闻名遐迩。
首传圣门弟子后期和再传圣门弟子初期的教法情况
在伊斯兰“乌玛”中,随着什叶派和哈瓦利吉派的出现,大量的伪圣训也层出不穷,各派均杜撰有支持自己派别观点的伪圣训,以自己派别的观点注释《古兰经》,但众多学者揭穿他们的谎言,向他们宣战,抵制他们的注释,以真理之剑和教法原理捍卫正教。伊本·希林说:“人们不重视圣训的传述谱系,当出现风波时,他们才说:‘请你们为我们列出传述人,以便我们了解这些传述人的背景,我们才能遵守他们所传的圣训,我们只有认清了伪造圣训者,才能放弃他们所传的圣训。”再传圣门弟子接受圣训的条件是必须了解圣训传述谱系中的传述人,服从那些为考证圣训及其传述谱系做出贡献的伊玛目,这些伊玛目向人们说明伪圣训和杜撰伪圣训的目的,从而使教法免遭阴谋破坏。因此,学者们非常重视传述人的历史,深入研究传述者的背景,他们为后人创建了一种独特的学科——“圣训学”。在这一领域中各学派法学家均编撰了许多专著,从中可以了解哪些人传述的圣训是可接受的,哪些人传述的圣训是不可信的。同样为进一步阐明伪圣训和羸弱圣训,他们还编撰了大量专著,如伊本·焦兹和苏尤兑的专著。这些都为教法学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需要法学家们付出艰辛的努力背记史料、深入考证研究。
法学家分为圣训派和意见派
首传圣门弟子中的学者分布在各大城镇,教授和传播伊斯兰教法律例,在各城镇,均有许多学者传播他们所背记的圣训,当地的人们遵守着他们所学的教规。学者们经常遇到一些没有相关经训依据的难题,因而他们就进行创制,同时他们也研究已定型的教法律例的原由,对教法中没有依据的事件进行对比判断,这在教法原理中称之为“类比”。伊拉克的法学家绝大多数善于运用类比的方法,故被称之为“意见派”。麦地那法学家不到绝对需要之时绝不运用类比,即他们遇到问题时,在麦地那的法学家和当地的首传圣门弟子之间无法找到依据时才运用类比。麦地那的首传弟子占绝大多数,穆圣归真时在麦地那就有12000名首传圣门弟子,其它各城镇也有2000名。穆圣归真时麦地那有10000名圣门弟子能背诵圣训,因此,在圣训方面麦地那的法学家就像是给饥渴者提供甘露的源泉,故他们不依赖于类比,只是在没有圣训依据时不得已而为之,仅此类比也很少,故他们以圣训派而著称。
圣训派与意见派之间的争执
伊历一世纪末,圣训派和意见派之间的争执日益激烈,圣训派对意见派说,你们放弃圣行而遵守意见,而意见派则以对方思维迟钝、缺乏思想相讥。但事实无可辩驳,任何一位伊玛目都坚持“意见”,任何伊玛目也都寻找圣训依据,只要是正确的圣训都去遵守。运用圣训较多的是希贾兹人,而伊拉克人则不同,他们发现圣训与自己的观点有抵触时而不尊行圣训。
再传圣门弟子初期,即伊本·穆赛伊卜、伊卜拉欣·纳赫伊所处的时代,在法学领域中分化出许多分支,但他们将这些律例只背记在心中,没有对一些假设的、未曾出现的问题研究律例,而是注重研究他们所处时代和以前所发生的事件的律例。
麦地那学者曾认为两圣地的人(麦加和麦地那)在圣训和法学方面是权威,于是他们背记两圣地学者的话,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考证总结这些学者在实践律例时的经验。他们并没有将这些律例传给其它地区,当遇到分歧时采纳这些学者的有力证据。麦地那人最先把马立克做为他们学派的奠基人,但伊拉克的人对此则不以为然,伊拉克人说:“麦地那的人并非都象使者那样神圣。”赛义德·本·赛义卜是麦地那人的教法权威,而伊卜拉欣·纳赫伊则是伊拉克人的教法权威及他们学派的奠基人,当首传弟子与再传弟子的观点产生分歧时,任何一位学者都会选择本地学者及长老的学派观点,因为这些学者和长老最能鉴别真伪,他们倾向于最正确的、即选择符合他们观点的原则。
教法律例是理性的吗?
伊拉克人和他们的教法权威伊卜拉欣认为教法律例是理性的,它包涵着仆人应有的利益。它为规范仆人的生活方式而制定律例,教法是为实现这些利益而制定的,故充分认识这些利益才能创制。这一派所研究的有关为这些利益而制定律例的法则,无论利益存在与否,都将这一法则与利益联系了起来,该派不采纳那些与其不符的圣训,特别是与其利益有冲突的圣训。
至于伊本·穆赛伊卜和希贾兹人研究经训要多于研究那些产生经训的原因,他们只是在无法找到有关经训依据时,才研究法则的原因,他们并不完全放弃那些原因,希贾兹人在经训与原因完全一致时,将经训依据看得非常神圣。在许多问题上他们认为伊拉克人放弃了经训依据、而依赖于理性判断,除伊拉克人外还有人坚持这一观点,而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他们所掌握的经训依据与事实有冲突,或者他们没有圣训依据,或者他们拥有的圣训依据与此没有直接关系。伊玛目沙菲尔说:“穆斯林一致认同一个了解圣训的人,不会将圣训与某一个人的言辞相提并论。”
阿拉伯与其它语言相互融合
语言的融合对教法产生了影响,正像纯正的阿拉伯语和其它外来语的融合对伊斯兰教的影响一样,这是促使教法变化和教法趋于复杂的一个重要原因,早期的教法实施没有超过一百年,而在此之后,法学家的资格难度越来越大,法学家必须精通阿拉伯语、背诵《古兰经》及大量的圣训、了解教法权威者的思想。
再传圣门弟子时期及之后的思想和记录
史学家记载欧默尔·本 ·阿卜杜·阿齐兹于伊历一世初发布了对教法有很大影响的两项命令:第一项是将学者派往各城镇,向当地人们传播知识、宣传教义及伦理道德,他将10名再传弟子派往非洲,向那里的人们教授教法和教义,所以教法在那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第二项是命令学者著书立说和记录知识,他向艾布·伯克尔·穆罕默德·本·欧默尔·本·哈兹目致函道:“你只要见到使者的圣训或其它知识,你就记录下来,因为我担心随着学者们的去世,学问也荡然无存了。”就这样,广泛记录用于教法的圣训工作便展开了,同时记录教法知识的工作也展开了,包括记录前辈学者所辑录的圣训集,如伊玛目马立克的《穆宛塔圣训集》,伊玛目布哈里等其它圣训实录。就学者而言,在哈里发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之前记录圣训是不允许的,因为担心学者们注重了记录而忽视背记,伊本·阿拔斯曾禁止记录这方面的知识,他说:“如学者一旦记录,就会忽视背记。”故记录一事受到禁止,因而,知识无法得到传播。就记录可言,它可增可减,而所背记的内容不易出现误差,背记者所熟记的知识都言之有据,而依赖于书本的学者则善于推测。博闻强识的阿米尔·舍而比说:“记录知识时我绝不会搞颠倒。”知识渊博的伊玛目穆罕默德·宰海里也是如此,伊玛目马立克曾问穆罕默德·宰海里:“你记录过知识吗?”他回答道:“没有”,马立克又说:“你以前曾要求他们向你重复圣训吗?”他答道:“没有”。事实确是如此,宰海里曾说过:“我已毫无保留地将知识传授给别人。”类似这样的再传弟子很多。阿拉伯民族是个游牧民族,知识的来源是依赖于背记,故那个时代著述极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追求安逸生活,自然而然背记就减少了。因此,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为防止知识出现断层现象,便命令著书立说,他的这项命令使教法及记录圣训工作由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记录命令的最早执行者
1、伊玛目穆罕默德·本·穆斯林·本·欧贝杜拉·舍哈卜·宰海里·艾布·伯克尔·迈德尼,是希贾兹和大叙利亚一位著名的学者和伊玛目,接触过十位首传圣门弟子。是再传弟子后期的法学权威,他坚持伊本·穆赛伊卜的法学观点。欧默尔·本· 阿卜杜·阿齐兹曾向各城镇负责人致函说:“你们应该服从伊本·舍哈卜,因为你们当中再没人比他更了解以前的‘逊乃’(圣行)了。”他是一位具有宗教与政治双重身份的学者,与阿卜杜·马立克·本·麦尔旺及其儿子希沙姆一同工作过,叶齐德·本·阿卜杜·马立克请他处理过有关事务。此后,穆罕默德·本·努哈将他的教法判例汇辑成三部巨著。他卒于伊历124年。
阿卜杜拉·本·弟纳尔说:“首传弟子与再传弟子未曾记录过圣训,他们只是口碑相传,背记心间,偶尔也记录一些施舍帐目或比此更简单的事情。”
2、艾布·伯克尔·穆罕默德·本·阿慕尔·本·哈兹目,是麦地那辅士、法官、艾米尔。在苏莱曼·本·阿卜杜·马立克及以后的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时期负责朝觐事务,奉阿卜杜·阿齐兹之命编辑圣训,于是他从最容易背记的圣训开始记录。他妻子曾说道:“他夜以继日地记录了整整40年。”卒于伊历120年,从此记录的圣训得到广泛传播。你会发现其中传述人均或多或少记录过圣训,但是大部分在记录时没有分门别类。之后,拉比尔·本·萨比哈·萨尔迪·巴士里(卒于伊历160年)和赛义德·本·艾比·阿鲁拜·叶什克里·巴士里(卒于伊历156年)开始分门别类地整理编辑圣训,一直延续到三传弟子时期,至于记录教法律例则是在倭马亚王朝后期和阿拔斯王朝初期。
倭马亚王朝后期和阿拔斯王朝初期的立法
伊历一世纪末、二世纪初,人们开始记录圣训和教法,其间涌现出了许多穆斯林大众公认的伊玛目和宗教领袖。
这一时期的政治概述
伊历二世纪初,旨在使倭马亚王朝权力转移到舍目德家族手中的宣传攻势取得成功,此后政权就转移到了使者叔父阿拔斯家族手中。阿拔斯王朝第一任哈里发艾布·阿拔斯·阿卜杜拉·本·穆罕默德·本·阿里·本·阿卜杜拉·本·阿拔斯,绰号为“赛法哈”(屠夫),是因他屠杀了大量倭马亚人。这时被称为“古莱氏家族之鹰”的阿卜杜·拉赫曼·本·穆阿维叶,被迫逃到安德鲁西城,在那建立了一个王国。尽管哈里发权力转移到了阿拔斯家族手中,但家族中还有其他人并不满意,他们企图离开阿拔斯,并时刻都在等待着起义的机会。欲推翻哈里发的主要起义者有曼苏尔·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本·候赛因,别称“纳夫斯·扎克亚”,但反叛事宜败露,于是在麦地那被处决。他的兄弟伊卜拉欣同样在伊拉克遇害,后又有人欲推翻哈里发穆萨·哈迪政权,也未到达目的就被杀掉,纳夫斯·扎克亚的兄弟伊德里斯·本·阿卜杜拉,被迫逃到了摩洛哥一个偏远的城镇,在那里建立了一个伊斯兰政权即伊德里斯哈里发政权,它是第二个从阿拔斯王朝中分裂出的政权。在此期间他的兄弟叶哈亚·本·阿卜杜拉,逃到代拉目城东地区,在那里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于是在拉希迪的策划下取得了成功,他欲在摩洛哥建立一个类似伊德里斯政权的酋长国,于是叶哈亚就在非洲建立了一个艾厄莱卜王国,同时期,麦蒙在也门也为宰迪亚酋长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目的是为了战胜什叶派。
至于什叶派,他们一致决定拥戴贾法尔·萨迪格为他们的首领,贾法尔并没有为自己谋取“哈里发“称号,在他逝世后随从们分离成二派,一派推举贾法尔的儿子穆萨担任领袖,称之为穆萨派,将其定为第十二位伊玛目,因此他们以“十二伊玛目派”著称,这位伊玛目正是艾布·嗄希姆·穆罕默德·斯克里·本·哈桑·阿斯克里·本·阿里·哈迪·本·穆罕默德·杰瓦德·本·阿里·拉·本·穆萨·卡兹米·本·贾法尔·萨迪格·本·穆罕默德·巴吉尔·本·阿里·宰因·阿比丁·本·候赛因·本阿里·本·艾布·塔里卜,他们称穆萨在伊历260年其父归真后隐遁,将在末日来临之际复出,为整个大地带来公正,他们期盼着被称之为“迈海迪“的人复出。
另一派则拥戴伊斯玛仪·本·贾法尔·萨迪格,被称之为伊斯玛仪派,他们获取政权的方式与第一派不同,起初他们进行秘密传教,后又制订了一系列赢得人心的宣传教育计划,当他们的目标完全实现后,伊玛目欧贝杜拉便在非洲国家公开出现,此人就是法蒂玛王朝的奠基人。之后,在征服整个摩洛哥的战斗中取得巨大胜利,他们的伊斯兰王国就在开罗城诞生了。
阿拔斯王朝由阿拉伯人和波斯人这两大民族组成,波斯人曾是阿拔斯政权的拥护者,在哈里发麦蒙执政时,教育体系是纯波斯方式,因此,他罢免阿拉伯人而使波斯人成为政权的支柱民族。哈里发穆阿台绥姆执政时,从土耳其的一些王国中重新组织了另外一派,这些人是后来推翻阿拔斯王朝的一只主要力量,后因这些人背信弃义,穆阿台绥姆的儿子穆塔瓦克里欲摆脱这一派,不料,该派杀害了穆塔瓦克里·本·穆阿台绥姆。这种局势因而导致东方产生了许多酋长国,此时,阿拔斯王朝已是名存实亡。这是伊历132年从倭马亚朝手中夺取了东起信德、西至安德鲁西这些幅员辽阔土地的阿拔斯王朝之简况,未及330个年头,阿拔斯王朝政权已是名存实亡了,随后阿拉伯国家政权则落到了波斯、代拉目、土耳其和柏柏尔民族手中。从穆尔台绥姆时期起军队领导人中已没有一位阿拉伯人了。
倭马亚王朝后期和阿拔斯王朝初期的特点
这一时期具有许多特征,它在文明进程与总体知识方面特别是在教法与立法方面都有巨大的影响,这些事项如下:
1、文明的拓展
2、各地学术活动的开展
3、注重背诵《古兰经》而涌现出许多诵读者
4、收集整理圣训
5、教法学家对教法内容产生分歧
6、编撰《教法法源》
7、教法术语的出现
8、出现了一大批公众认可的法学领袖式的杰出学者
9、演绎推断出一些教法问题
10、编辑教法律例的著作
这就是这一时期的一些特点,该阶段的立法对提高伊斯兰教法地位起到很大的作用。
为勾画出伊历三世纪初至四世纪末立法及其教法发展的轮廓,我们简述这些特征每一项的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