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圣门弟子时期立法简述
直传圣门弟子的立法
这一时期从伊历十一年使者归真时起,至伊历一世纪末。当时立法权掌握在一些著名的直传圣门弟子手中,这一立法时期即教法诠释期,开始对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种事件进行演绎判断。一些著名的直传弟子在对《古兰经》、圣训中的教法律例进行诠释时,阐述了他们的见解,这被认为是诠释教法律例经文的一种立法渊源。他们针对那些有明文规定的事件做出了许多法律性的决定,被认为是创制和演绎的基础。
立法权仅在一些著名的直传圣门弟子手中,是由于每个穆斯林并非都懂得教法,都能够创制。而大部分普通民众则需要予以指导,一方面他们每人手中没有《古兰经》、圣训,而且还要忙于他们的生计;另一方面,穆斯林面临着一些突如其来的偶发事件如诉讼案件,这些事件在使者时期未曾发生过,所以也没有用于这些事件的律例。
直传圣门弟子时期立法渊源是三种:《古兰经》、圣训、创制。如果发生了事件,出现了诉讼案件,创制者首先查阅《古兰经》,他们若找到足以说明其律例的经文,则直接采用。否则,就在圣训中查找,若圣训中仍未找到有关内容,他们就创制、演绎。
艾布·伯克尔执政时期(伊历11-13年,公元632-634年)
艾布·伯克尔和其它几位正统哈里发曾经召集圣门弟子,向他们通报发生的一些棘手事件,希望他们提供有关《古兰经》或圣训方面的知识,曾经投诉于艾布·伯克尔的案件,就这样利用《古兰经》知识或圣训予以解决。如果,经训中没有类似的事件,他就请教同时代的直传圣门弟子,或召集他们对案件进行研究,并采用最终的研究结果。
使者在迁徙麦地那之后,在那里归真。当时麦地那是哈里发所在的大本营。使者未对任何人留下谁来继位的遗嘱,故使者归真后,紧接着就继位问题在迁士与辅士间出现了争执,甚至有人说:“我们一个首领,你们一个首领。”
当欧麦尔发现局势越来越严峻时,便起誓支持艾布·伯克尔。其它人也就效仿欧麦尔,由于他的誓言,艾布·伯克尔顺利就任哈里发之位。艾布·伯克尔登上讲坛,发表了简短演讲,确定了他的政治方针,他说:“众人啊!我是你们的主事人,我并不比你们优越,我若做对了,你们就拥护我;我若做错了,你们就予以纠正。”
他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派遣乌萨曼援军出征叙利亚。乌萨曼是使者生前曾准备派往沙姆地区讨伐基塔尔部落的反判分子,因为基塔尔人背叛了穆斯林,杀害了许多圣门弟子。
乌萨曼途中持续了四十天。艾布·伯克尔的这一果断决策,使敌人才对他那勇敢刚强的性格有所了解。
在他执政初期,许多阿拉伯人的部落反叛了,许多人拒绝交纳天课,有的人竟妄称自己是“先知”,蛊惑人心,使穆斯林中出现了很大波动。穆斯林已察觉到这些事情的严重后果。艾布·伯克尔以他坚定的意志,果断地对所有这些事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派军队讨伐反叛者,以至他们回归伊斯兰教,惩罚那些伪先知,杀得他们死的死,逃的逃。向那些拒交天课者宣战,迫使他们完纳天课。此后,政局才得以稳固、安定。
艾布·伯克尔的创制事例
一、先知归真后,艾布·伯克尔首例创制是:当人们悲痛欲绝,甚至欧麦尔说:“谁要说穆罕默德死了,我就用剑杀了他。”艾布·伯克尔给他们读了《古兰经》:“穆罕默德只是一位使者,在他之前,有许多使者,确已逝世了;如果他病故或阵亡,难道你们就要叛道吗?叛道的人,绝不能伤损真主一丝毫。真主将报酬感谢的人。“(3:144)他用此节经文引证穆罕默德确已象常人一样要逝世。
二、法蒂玛和阿拨斯索要从使者那里属于她的遗产,艾布·伯克尔用使者的话告诉他俩:“我们在众先知的行列中,我们不能继承遗留的施舍物。”此圣训说明众先知没有遗产。实际上,任何遗产之争,都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消除分歧的。
三、一位老妪来要遗产,艾布·伯克尔便对他说:“在《古兰经》中我未见到你这种情况,但我可以向人询问。”于是他出去向圣门弟子请教,他说:“你们谁从使者那儿听到一点类似这位元老妪的情况?”于是穆义拉·本·舒尔拜说:“是的,使者给过她六分之一。”还有谁知道此事?穆罕默德·本·穆斯林回答说:“穆仪拉说的是实话。”艾布·伯克尔给了老妪应得的六分之一份额的遗产,那不仅是老妪的份额,直到今日祖母,外祖母应分遗产仍是这个比例。
四、艾布·伯克尔在弥留之际,嘱咐以后的哈里发是欧麦尔,这是他观察到欧默尔是位英才,是民族首领,以后,他能够服务于人们。继承就是忠诚于属民,应将继承权交给人们公认的,最合适的人,艾布·伯克尔确已这样做了。
这四个例子清楚地表明了艾布·伯克尔时期的立法情形,其基础是《古兰经》、圣训以及兼有咨询、研究、协商和创制。无疑,协商是立法中非常重要的基础,特别是处在当时经训中没有明显依据的情况下。立法在哈里发时期就已依靠协商,依据是《古兰经》:“当与他们商议做公事。”( 3 :159)当初使者同圣门弟子也这样做过,曾同他们协商一些没有降示的事情。
艾布·伯克尔时期的国家管理
当时阿拉伯半岛是在伊斯兰管理下的国家。艾布·伯克尔将半岛划分为许多行省,每一行省都有一位艾米尔(长官)负责礼拜、判案、执法。因为艾布·伯克尔在各艾米尔之下未另外委派负责诉讼的法官,艾米尔便是实施法律的法官。
这时期半岛的行省有:
1 、麦加,艾米尔是阿塔布·本·艾西尔,他是使者生前委任的艾米尔。
2 、塔伊夫,艾米尔是欧斯曼·本·艾比·阿绥,也是使者委任的艾米尔。
3、萨那,埃米尔是穆哈吉勒·本·艾比·倭马亚,他是反叛事件后,收复该地的艾米尔。
4、哈达拉毛,该地的管理者是扎亚德·本·卢贝德。
5、呼拉尼,该地管理者雅阿莱·倭马亚。
6、祖拜尔,该地管理者艾布·穆萨·艾什尔里。
7、均迪,艾米尔是萨阿孜·本·贾拜勒 。
8、纳季兰,该地管理者杰里尔·本·阿卜杜拉·白吉利。
9、杰拉什,该地管理者阿卜杜·本·图尔。
10、巴林,该地管理者阿拉· 本·哈里迪拉米。艾布·伯克尔曾委派他讨伐巴林的反叛者。
至于伊拉克和叙利亚仍属战争地区,均迪的一些艾米尔曾负责这两地事务。艾布伯克尔手下没有大臣,只有欧麦尔负责诉讼,艾比·欧贝德在被派往大叙利亚之前负责国库。艾布·伯克尔的书记人员有宰德·本·萨比特及后来第三位哈里发欧斯曼,还有一些在场者。
收集《古兰经》
艾布·伯克尔执政时期,首次将《古兰经》全部章节记录在一个册本中。使者在世时《古兰经》都是背记在心中,章节记录分散,并没有汇集于一个册本中。在激烈的征讨战争中,许多《古兰经》背记者阵亡,艾布·伯克尔意识到应将《古兰经》汇集成册。为此他选择了曾替使者记录的人和一些诵读者、背记者及精通《古兰经》的人,有宰德·本·萨比特,通过一些著名的直传弟子、背诵者,汇集成这个本子,艾布·伯克尔保存着这个本子
政治情况
每个城镇的艾米尔,也是该城的法官,可根据经训、“创制”来制定律例,判断处理日常事务,但这些法官都隶属于总法官--哈里发管制之下。众所周知,哈里发是一公共职务,即负责国家政治中的宗教与世俗事务,由于伊斯兰既是宗教也是国家政权,即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
至于使者具有另一种职责,传播使命,制定律例,把养主的法度传播给人们,这一职责随着使者归真而告终。而这一教法与世长存,他是最后一位先知,此后绝不会再出现使者,谁妄称自己是先知,或妄称在穆罕默德之后真主还会派遣一位先知,他便是叛教者。
社会状况
艾布·伯克尔在任哈里发之前,曾是一个商人,任职后仍从事六个月商业,后来感到从商影响他搞好国家工作,于是弃商从政,他和他的家庭费用便由国库支付,每年六千迪尔汗,约折合 140 埃镑。军人是自愿的,津贴占战利品五分之四。艾布·伯克尔对待军人一视同仁 , 无高低之分。他将五分之一战利品和穆斯林的施舍,以及在伊斯兰教保护之下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的人丁税全部收入国库。穆斯林的天课只对有经济能力者征收。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总体是密切配合、富裕的。富者同情赤贫者。艾布·伯克尔于伊历十三年六月归真,任期二年又三全月,葬于使者墓旁。
欧麦尔执政期(伊历13-23 年,公元634-644年)
欧麦尔曾是艾布·伯克尔的首要助理,艾布·伯克尔将法律判决交给了他,他虽没有法官的称谓,却具有法官的品级。做为艾布· 伯克尔的伙伴,他的聪明才智,宽容的精神,认真的态度处理国家有关事务,使艾布·伯克尔在公共利益,制订国家政策方面得到很大的帮助。艾布·伯克尔病危时从国家利益考虑主张选举欧麦尔为执政者,以便自己归真后他成为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是担心穆斯林会四分五裂,相互产生矛盾,故他想放弃协商,因为许多人认为自己最适合做哈里发,他这样做是想避免穆斯林中再度起风波,他的这项举措确是正确的、明哲的。
尽管如此,着明的直传圣门弟子还是就欧麦尔继任哈里发一事进行协商,他们一致通过了。
一些人认为欧麦尔具有强烈的个性,铁的意志,艾布·伯克尔安慰他们这种严厉是善良的,合乎众人利益的。之后,他召集欧斯曼·本·阿凡给他口授欧麦尔继任哈里发的遗嘱,并向人他宣布他的遗嘱:“我并不想委任我的一个亲属来执政,我只想推荐欧麦尔·本·赫塔布任你们的哈里发,你们要服从他,”他们便说:“我们听从,我们效忠欧麦尔。”
欧麦尔继位及征服活动
在艾布·伯克尔归真的当天,人们就拥戴欧麦尔为哈里发,并称他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继任后的第一件事便是登上讲坛向人们宣布,向波斯、罗马宣战,从而完成始于艾布·伯克尔时期的征服活动。他执政时期征服了波斯、沙姆、埃及。
正是他率先建立了穆斯林哈里发政权体制,在他执政期间,兴建了库发、巴士拉、旧开罗等城市,他还是第一个夜间巡视者,他委任了一些法官,确定了伊历纪元年。他曾不分昼夜地处理穆斯林的事务。军队服从他调动,士兵们将战利品缴给他,他再将它花费在公共事业上。然而,他自己每天只花费几个迪尔汗。他堪称是穆斯林中之豪杰,是穆斯林拥戴的掌权者,在他之后再没有人象他那样勇敢果断、廉洁奉公,愿主惩罚凶手艾布·卢鲁艾·菲鲁兹·阿卜杜·穆伊拉·本·舒尔拜,他是一个袄教徒,于伊历 23 年(公元 644 年),当欧麦尔率众礼拜时,用短剑行刺了欧麦尔。欧麦尔执政了十年零六个月
欧麦尔的治国政策
他的大政方针是在艾布·伯克尔政策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的。他既放权给管理者处理公共问题,也限制他们越权搞特殊化,并对管理者明察暗访,因而他对国家事务乃至百姓民情了如指掌。他选用一位工作人员,首先要求敬畏、廉洁守法。每当外地来人,他便询问有关派外使团、管理者的情况。只有阅历丰富,忠实可靠又廉洁奉公之人,才被委以重任。
他的服装,代步工具以及他的行动和众人毫无两样,他和人们打成一片。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敬慕畏惧他。为了解掌握各地政策情况,他四次赴沙姆地区。当时 , 麦地那就像一所学校,培养出许多法官,领导者、艾米尔,所派出的人员者是经过严格挑选的。当时的法官有艾布·穆萨·艾什阿里、艾布·赛义德·呼德里、阿布杜·本·阿拔斯、工作人员有纳菲尔本阿卜杜·哈里斯、苏福扬·本·阿卜杜拉·赛格菲、阿巴迪·本·萨米特。
伊斯兰的管理
欧麦尔的政策正像艾布·伯克尔曾实施的政策一样规定穆斯林的俸禄不应等同,他曾说:“同使者交过战的人及同使者一同战斗过的人两者不能同等。”还这样说过:“我与你们没有什么不同。而对《古兰经》我有我的理解,再就是从使者那儿继承的。”
欧麦尔时期的立法政策尽管完全遵循教法原则,但随着国家的不断扩大,教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活跃期。
欧麦尔时期的教法
艾布·伯克尔曾派遣过伊斯兰军队去伊拉克,大叙利亚,对波斯、罗马两个王国宣传伊斯兰教、保护伊斯兰生存,以免受阿拉伯半岛及其周围的各方敌人的侵害,但艾布·伯克尔未见到这些显著的结果就归真了,之后,欧麦尔亲自完成了许多地方的征服任务,使穆斯林在东方占领并统治了大部分波斯城镇,甚至到达了阿姆河。北部占领了叙利亚、亚美尼亚,西部点领了埃及。这一时期建立了一些大都市,如:旧开罗、库法、巴士拉,这些城镇中居住着大量穆斯林,其中有许多直传弟子,很多非阿拉伯民族的群体加入伊斯兰教。因随着征服的扩大,当时欧麦尔的创制是一项伟大的宽容的创举,是维护建立在经训及协商的基础上的伊斯兰教法原则。当时根据不同情况逐步修正创制观点,也是维护大众的公众利益,然而,欧麦尔在研究并执行第一任哈里发的决定时,并未排除他与艾布·伯克尔的不同见解,研究了结果,就遵行艾布·伯克尔的意见,而欧麦尔的观点在他本人的执政期内适用,这就象发放津贴不同于艾布·伯克尔政策。如前面我们提到过欧麦尔根据人们阶层,等级发放津贴一事。
他的这些创制事例与许多直传弟子的创制不同。例如前面提到过艾布·伯克尔的创制:
一、艾布·伯克尔根据经训明文主张祖父剥夺兄弟的权利,如同他们不能同父亲继承遗产一样,也不能同祖父继承遗产。但欧麦尔认为实质上祖父不同于父亲,如不剥夺兄弟权利,他们同祖父就有已知份额的遗产。
二、在艾布·伯克尔时期以及欧麦尔执政初期“三休”以一句话算做“三休”,后来欧麦尔定为三次休妻才算真正断绝夫妻关系,被休之妻只有嫁给另一男子之后才能复婚,这是对那些轻意休妻者的惩罚,离婚是真主最讨厌的合法之事。
这里要提到的是今天法庭是根据现行的新宪法裁决的,将艾布·伯克尔及欧麦尔执政初期一句话算做“三休”,改为一次可挽回的休妻,这就使人们容易接受,也符合经、训。
三、在伊历 17 -- 18 年灾荒年,尽管有“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的经文( 5 : 38 )但没有规定割掉小偷的手,因为他主张的是经文的立法精神,针对的必须是饥饿者,饥饿者的行为有能接受原谅的原因。
四、欧麦尔时期征服地区的土地划分,是征服了伊拉克、叙利亚之后突然出现的最重要问题。圣门弟子对此产生了严重分歧,如果不是欧麦尔英明果断的策略、廉洁奉公的精神,定会产生一些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他们的分歧在于:如何对待这块土地,如果他们只按经文表面意思处理,将它按战利品对待,五分之一照例仅凭国库救济的究人,赤贫者,其余归战士,正如(战利品章)“他们间的战和品 [ 应该归谁 ] ,你说:‘战利品应该归真主和使者,你们应该敬畏真主,应该调停你们的纷争,应当服从真主及其使者,如果你们是信士’。”“你们应当以五分之一照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8:1-4)如果只按《放逐章》原文理解,定会同样象战利品五分之一归穷人,其余的归于征服的战士以及其它穆斯林。
当第一种分法有分歧时,征服者坚持第一种,而欧麦尔则坚持第二种分法,他说:“如果按第一种方式分配,那么后来的穆斯林怎么办呢?”他们发现土地已被分配,各有其主,之后父传子受,其次才是孤寡穷人和后来者及帮助过穆斯林军队、主持过他们的事务的人。《古兰经》云:“那些遗产一部分归迁士中的贫民,他们曾被驱逐出境,以致丧失自己的房屋和财产,他们寻求从真主出的恩惠和喜悦。”“在他们之前,安居故乡而且确信正道的人们,他们喜爱迁居来的教胞们。”“在他们之后来的人们说:‘我们的主啊!求你赦宥我们,并赦宥在我们之前已经信道的人们’。”(59 :8-11)。
当欧麦尔坚持自己的主张时,他们说 : “协商吧!”于是他和第一批迁士协商了,其结果分歧很大,有些人说:“分给一些征服者。”而另一些人说:分给当时的穆斯林及后来的人。”最后欧麦尔对他们说:“我麻烦你们,是为让你们分担我承担的义务,因为我也是和你们一样,我只是(照章办事)。”
他们说:“信士的长官!你说,我们听着。”于是他说:“我主张和土地的主人共同管理土地,制订一些土地税和人丁税,这便是穆斯林及后来的人的一种财源 , 你们告诉我,这些重要城市是否需要必要的管理者?是否需要军队来保护这些城市,而所有这些都需要费用、财力?他们说:“我们同你的看法相同。”于是他决定将土地交给一些农民,其条件就是交税,他的意见符合公众利益,也杜绝了分歧,大众对此感到满意。
欧麦尔创制的制点
欧麦尔在创制中主张注重经训实质和精神强于注重文字表面意思。他的创制首先是研究之所以降示经文,出现圣训的利益;其次,他创制律例是以这一利益为标准的。由此,他主张不再施舍给那些心被团结的人,而使者和艾布·伯克尔曾遵循经文明文给予这些人赈款。“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穷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9:60)欧麦尔说:“伊斯兰确已强大了,已不需要再支付给这些心被团结者。”
欧麦尔重视协商,关注事情和各层面的变化,只要出现正确的意见,以后依照采纳,如一个妇女死了,有丈夫、母亲、母弟及同胞兄弟。欧麦尔将遗产分配如下:丈夫得遗产的二分之一,母亲得六分之一,母弟得三分之一,而同胞兄弟毫无所有,因为他们是一父系亲属,只有在直系亲属分配之后,不能继承,在欧麦尔执政期间每当再次出现此类问题,他都如此处理。有些同胞兄弟说:“信士的长官啊!你应当考虑一下父系兄弟,我们不是一个母亲吗?”然后,欧麦尔给他们平均按三分之一分配,不分男女,当有人追问以前那一判决时,他说:“那是以前判决的,而这是现在的判决。”
如果事情真相大白了,欧麦尔便会向当事人承认错误,预以更正,即便是一位妇女。有次他看到娶亲的聘礼暴涨,就决心要对聘礼制订一个人们不可超越的限度。这时,从清真寺后边传来一位妇女的声音:“怎么着?真主说过‘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欧麦尔说:“这位妇女讲得正确,我错了。”如果他们认为他错了时,他希望人们谏言提醒,说明道理。他身边有一些与他形影不离的著名圣门弟子,象欧斯曼、阿里。
欧麦尔执政时期随时都会出现一些需要立法的事情,遇到些哈里发均未遇到的事件,他亲自征服一些国家,建立了一些城市,来自波斯、罗马的一些文明的民族臣服了伊斯兰的统治,他为后人奠定了立法的基础。
间歇拜
间歇拜即莱麦丹月每次宵礼后的夜间拜,穆圣曾在斋月也礼夜间拜,而且比其它月份礼得多,他曾为教民强调间歇拜,有一天夜晚穆圣一人在清真寺礼拜,后面跟随了一些直传弟子,到了第二天夜晚,人数比先一天多了,第三天夜晚人多得挤满了清真寺,之后使者再没有去,并命令他们在家里礼夜间拜,他们一直在家里礼夜间拜,直到欧麦尔时代,欧麦尔见人们在斋月宵礼后,在清真寺礼拜,有单独礼拜的,也有不同的几组人礼拜的,每组前面有一个领拜师,于是他就创制,把他们召集在清真寺里,设一个伊玛目领拜。按照这一方式在清真寺里间歇拜的拜数一直是二十拜。
聘娶待婚期的妇女
欧麦尔将聘娶未守满待婚期的被休妇女定为非法,但阿里与他不同,欧麦尔认为从她与前丈夫待婚斯满之后如果另一男子愿意就可以娶这位女妇女为妻。经训明文中没有支持两者中任何一方,但欧麦尔采用了威胁与惩罚的法令,后来阿里时代,只是坚持总的原则精神。
待婚期就是妇女被丈夫所休或丈夫死亡后独自渡过的一段时间。其种类因妇女的具体情况而不同,伊斯兰教法的目的是证实妇女是否怀孕,一方面保护血缘关系,另一方面维护妇女的交友权及各项权益。其详细情况可在教法典籍及有关专着中了解。
对饮酒的惩罚
欧麦尔的创制中对饮酒者的惩罚更加严厉。以前对饮酒者的惩罚只是用鞭、鞋、衣襟抽打四十下,至欧麦尔执政后期,他看到一些饮酒者蔑视这种方式 , 而且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于是欧麦尔与直传弟子协商,通过协商决定将惩罚四十鞭改为八十鞭,也就同惩罚诬陷罪一样。因为,谁饮醉了酒,就会胡言乱语、骂人、中伤、诬陷和行奸。谁诬陷贞洁之女、清白男了行为不轨,又没有四个证人作证,那么就以诽谤诬陷罪来惩处。正如《光明章》所述“凡告发贞洁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了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以后悔过自新者除外,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4:4-5)
欧麦尔时期的艾米尔
这一时期艾米尔很多,在他执政的后期有:
麦加--纳菲尔·本·阿卜杜、哈里斯、胡扎伊。
塔伊夫--苏福扬·本·阿卜杜拉、舍格菲。
库法--穆伊拉·本·舍尔拜。
巴士拉--艾布、穆萨、艾什尔里。
埃及--阿慕尔·本·阿绥。
霍姆斯--阿米尔·本·赛尔德。
大马士革--穆阿维叶·本·艾比、苏福扬。
巴林及周边所属地区---欧斯曼·本·艾比、阿绥、舍格菲。
欧麦尔的书记员是宰德·本·萨比特,司库是阿卜杜拉·本·艾尔盖目,侍从是叶尔法。
欧麦尔时机的律例制度
这些艾米尔既是管理者也是法官 , 执行着哈里发以经训创制、演绎出的律例,有关重大事件仍向哈里发请示。欧麦尔在工作上对他们铁面无私,在生活上则无微不至的关怀,他曾对这些艾米尔说 : “人们象鸟紧盯肉地观察着你们,谁违背了律例,我定要严厉惩罚。”
欧麦尔时期的法官
以前的法官既是民事诉讼调解者,也是一地之酋长,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到欧麦尔时期征服地区愈来愈多,促使法官独立于酋长,他是第一位将法官与酋长职权分离的人,这时的法官有:
麦地那--同他在一地有艾布·达尔达伊,其名为欧维迈尔·本·宰德,是著名的直传弟子。
巴士拉--舍里哈·本·哈里斯·肯迪,也是著名的直传弟子。
埃及--盖斯·本·伊本·阿绥·赛海米,他是埃及的第一位伊斯兰法官。
这些大法官中最著名的是巴士拉艾米东之一艾布·穆萨,他在巴士拉时,欧麦尔曾给他写过一封著名的信,至今对每个欲公证判案的法官仍然是一项公正的原则,正确的方针。
他在这封信中命令道:“法庭上要对原告与被告一视同仁,不要不义地取宠权责,也不要出于正义而执偏懦夫。原造必须有证据,否认者必须起誓。调解是可行的,有益的,但若调解的结果使得非法事物变为合法事物,或与之相反,则是不行的。对案件要等待缺席者,给予他足以出庭的时间,严禁发怒,提倡谨慎思考,要坚持真理,探查真相。要做廉正无私、守正不挠的典范。
欧麦尔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
欧麦尔时期的伊斯兰政策不仅有利于伊斯兰世界的发展,而且有益于全人类的幸福。他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人杰中是一个鲜见的典范,他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心中是英勇献身、公正仁厚的象征。他认为他对管辖地区的一切事物都有责任,甚至沙漠中的驼、草原中的羊。
因此,随着被征服国家地区的扩大,这一时期阿拉伯人、波斯人、罗马人、科卜特人都已安居乐业。因为,他们见到了前所未有的太平盛世,他们曾饱尝了帝王统治者--取民脂民膏的滋味,他们按规定向穆斯林交纳一定的土地税、人丁税,故这些人民对伊斯兰的统治感到放心,这种公正的统治是他们未曾料想到的。
欧麦尔视自己为保护国家财产的忠诚卫士,他说:“我将真主赐于我的财产当做孤儿的财产,富有时我更应廉洁自持,清贫时我取合理的费用。”
他的重大改良成就有巩固边防,设立了国家机构,创立了“迪瓦尼“制度,为每个城镇财政管理制订了总登记制度。在经济事务中设置了一个专门机构对商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使得人们避免受骗,他创制了这一监督市场机制,对度量、衡加强管理,以防说人在人们购物时采用不正当手法,加以欺骗。
欧麦尔还设置了客栈中为旅途中用尽路费之人提供备用金。他反对乞讨,并从国库中拨款给残疾人,不使他们卑贱地去乞讨。然而,万分痛心的是他在去清真寺做晨礼的路上遭到突然袭击,被菲鲁兹绰号为艾比·卢鲁艾所刺。
欧麦尔对哈里发继位一事没有遗留下任何容易引起争议的意见,只是让六位侯选人协商,他们是欧斯曼·本·阿凡、阿里、艾比·塔里布、左拜尔·本·奥瓦木、泰勒哈·本·奥拜杜拉、阿卜杜·拉赫曼·本·欧夫、赛耳德·本·艾比·宛嗄思、他只是将儿子阿卜杜拉、阿里托嘱给他们照管,只要求他们相互协商,除此之外再无所求,这六位圣门弟子通过协商,选举欧斯曼·本·阿凡为第三任哈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