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与利巴
◆海宝明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一时间,这一新表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意味着国家今后不仅会努力提高老百姓的工资、养老金等收入,还将创造多种条件增加百姓的财产收入,老百姓将迎来一个多元化的新格局。
何谓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以及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目前,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进入黄金期,居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收藏品等财产拥有量迅速增加,相应的利息、红利、租金、增值收入等也成倍增加。就普通存款一项人民银行颁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7月银行存款总额38.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总额17.36万亿元。排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全国人均存款超过1万元。股票市场是市场关注的另外一个造福基地。2005年A股总市值仅为3万亿元。到2007年10月A股总市值已接近30万亿元。在这个过程中,一大批个人投资者在这一轮牛市里收获颇丰。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6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比上一年增加26.5%。家庭收入多元化、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将成为居民收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政府创造条件提高百姓的理财水平,使得许多包括穆斯林在内的普通百姓成为了懂投资善理财的行家里手。但是也有一些穆斯林群众面对财产性收入黄金期的到来,困惑彷徨。有人质疑,财产性收入是否属于利巴的范畴?穆斯林经营股票债券营利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教法?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非法利巴产生的时代背景说起。
何谓利巴,利巴就是“利息”的意思。蒙昧时期,瘟疫流行,灾荒连连,穆斯林饱受高利贷盘剥之苦,许多人卖儿、卖女,生活难以为计,为了帮助穆斯林摆脱困境,真主安拉降下启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古兰经》2:275)伊斯兰教认为,利息的增值不经过任何劳动,是一种剥削行为,反对高利贷盘剥,反对吃利巴。禁止一切利息的观点在历代伊斯兰论坛中都占有主导地位。到了近代,一些伊斯兰学者以储蓄取利为例提出了新的看法和观点。有人认为,财产性收入属于投资分红的范畴,是一种劳动所得,与利巴有着本质的区别。著名伊斯兰学者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万哈卜·赫拉夫在埃及《伊斯兰旗帜》(创刊第四年第8期)撰文指出:“总的看来,邮政银行储蓄属于投资分红之类。储户是资金持有者,邮局、银行是事业职能机构,投资分红就是这两者之间的合伙,即一方出资金,一方职能实践,所得红利,两者按比例分享。这种事例在教法上被认为是合法的缔结。……这种条件虽不同于教法学家关于不预先确定利率的说法,然而,这并不违背《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精神。”埃及爱资哈尔大学伊玛目什勒图特在他所著的《法塔瓦集》中提出了新的看法。他说:“但我认为储蓄取利是合法的,基本上符合教法律例和其原理,无非法可言。这是因为,所储资金不是邮政局储蓄职能机构的债务,邮政局未曾向储户借债,储户是直接自愿地到邮局有选择地请求存储的,储户相信邮政局会将存款用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不会受到滞留和损失。这样储蓄之目的首先是保管其资财免于浪费损失,并通过储蓄养成其节俭的习惯。其次是可以延续职能机构资金持有量,以便扩大流通范围,增多利润使更多企业职工和政府受益。无疑达到这两个目的是光荣和可佳的,所以值得鼓励。如果储蓄职能机构把制定相应的利率之利润给储户,则是更为有益,达到了双方互助合作的目的,对储户、职能机构和职工、政府都有好处,应该说其中没有丝毫的亏损和侵占。因此,这种资金交往的合法性,不能单从停留或卷入教法学家所论及的合伙律例中来理解,事实上,这种来往以其全部情况和利润保险来看,是早期教法学家在研讨合伙律例时所谓未能认识的。应当明确,所提的储蓄取利,不是债务利巴的利息,更不是放债的收益,因为那事被禁止和非法的,应该说储蓄利息是利润是对储户的鼓励和互相合作,是教法应当认定的,可佳的行为。”埃及1906年出版的《光塔杂志》第六卷撰文指出:“储蓄利息不能列入那种认为是把资金赋予侵占他人劳动所得的非法利巴之内;不能列入旨在使债务者倾家荡产之纯粹明显的利巴之内。因为储蓄利息对储蓄职能机构和储户是互利的;而利巴则是以强制性的罪恶行径迫使一方受益得利。所以利巴和储蓄利息两者实际情况的断法,在真主的公道中不是一回事。”
储蓄取利与购买股票、债券,经营房地产获利虽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它们同属投资理财的范畴,在不能纳入非法利巴之内这一点上是彼此相通的。
笔者认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与非法利巴的显著不同还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具备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更多的群众能够拥有财产,而且其财产能够得到保护。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包括穆斯林在内)告别了贫困,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当前《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物权法》的通过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群众创造并拥有财产性收入提供了保障。而非法利巴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百姓生活贫困、一无所有,靠借高利贷维持生计。二是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让普通群众获取财产性收益,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是提升百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而非法利巴是富人剥夺穷人的劳动果实,加速贫富两极分化,造成社会动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居民通过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而获得收益是脑力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收入与非法利巴有着本质的不同。广大穆斯林应该放下包袱,摆脱困惑,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机会,争当投资理财的好手。我们期待更多的普通的穆斯林群众创造并拥有财产性收入。
(作者单位:河北大厂县伊协)